中国法律对当事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辛建婷 2019-12-21 1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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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明示方式选择处理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可以选择我国法律,也可以选择外国法律。选择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得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不得故意借助选择法律方式全文。
齐暑华2019-12-21 2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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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约定。详细的可见您答案。全文。
    赖鲁英2019-12-21 20:40:45
  • 使用中国的诉讼法,依照中国的诉讼程序进行,但是在合同法上双方可以约定,选择那一个国家的法律,当然,婚姻、收养、继承等有另外的规定。全文。
    赵骏凯2019-12-21 20:23:06
  • A      我国法律在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基本理论的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立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时,不能只按照单一的、机械的连结点去决定法律适用,而是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中找出确立与该法律关系或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为准据法。二、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198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于2000年最终完成并出版示范法文本。该示范法体例独立,内容完整,采取法典的模式,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附则五章,共166条,对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方面总结了我国已有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优秀的立法成果和有关国际公约中的先进规范,并在一些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具有相当的超前意识。由于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判例法的传统,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其案例并未发挥预期的统一全国法律适用的功能,具体到涉外合同纠纷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也不例外,因此,照搬判例制度国家的模式在我国是行不通的。另外,在立法思想上,应逐渐摒弃“宜粗不宜细”的思想和严重的属地主义观念。在立法内容上,竭力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重复和相互矛盾之处,注重吸收两大法系的立法优势,增强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使“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的结合更加紧密,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法官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如各个不同连结点之间的联系和价值、各相关法律与准据法的关系、以及个案的正义性等等,完善适用规则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避免司法专断。现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已应用于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规范中,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根据,它与“意思自治原则”一起,成为了各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两个并行不悖的基本理论,为国际社会广泛采纳和认可。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研究不能止于理论上的探讨,其最终的归宿应该是用于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所幸的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该说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相结合的产物,这种结合使得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兼具确定性与灵活性,有效克服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抽象、空泛、缺乏操作性的缺陷,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边占新2019-12-21 19:41:5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在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1,明示方式,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协商选择或者变更法律。2,当事人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视为作出选择。
    龙小金2019-12-21 19:17:55

相关问答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共21条,将于2019年1月7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中冲突规范的关系的处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节点、方式、范围;如何界定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避行为的后果;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同涉外民事关系区分适用法律。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如何界定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人的“登记地”;如何界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确定外国法律的内容及涵义;涉港、澳案件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等。根据司法解释,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于1902年首次在国际公约中出现,过了50多年才被广泛认知和接受。195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规定。该条以住所为连结因素来调和本国法与住所地法的冲突。另外该公约将住所概念简化,它的第5条规定住所是指“某人惯常居住的处所,但以其住所并不取决于他人的住所或机关的所在地为限。此处的住所,实质上就是“惯常居所”。虽然该公约因为缔约国过少至今仍未生效,但它在解决属人法冲突问题上的开创意义不可小觑。又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8年制定的《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将惯常居所与国籍或居住年限结合来确定惯常居所地法,该公约第3条规定:“只要死者死亡时是其国民或者在该国的惯常居所至少已满5年,其遗产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的法律。其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婚姻家庭、扶养监护关系的公约,都大量采用惯常居所作为连结因素。如1956年《儿童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6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1970年《关于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的公约》、1973年《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等,都采用了惯常居所的概念。虽然海牙公约如此青睐惯常居所这一概念,但从未对它未作出一个明晰的定义。原因在于公约起草者认为这是一个事实概念,与住所相对,后者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委员会主席称:“惯常居所是一个事实概念,不需与任何一个特定的法律体系相联系。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未对惯常居所作出定义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使该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尽量减少歧义,避免为各国法律制度所不容。受此影响,各国立法和实践也多以惯常居所地逐步取代国籍或住所,从而使属人法的连结点趋向灵活。但也正因为此,各国在惯常居所概念上又面临新的冲突,有的国家用“可评估期间”作为判断标准,且该期间或长或短而呈现差异;有的国家则以“特殊目的”,例如公共政策或税收等作为判断标准,因而也会造成惯常居所地法适用上的取舍难度。在此前提下,有理论并有实践为证,主张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以解决此类冲突。其实,最密切联系原则早已作为解决国籍或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存在,例如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31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兼有几个外国国籍,就适用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也扩及到属人事项中来,例如《日本法例》第14—16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等事项,适用配偶双方的惯常居所地的法律,如果没有共同的惯常居所,则适用与夫妻双方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又如: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也吸纳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涉外继承的法律选择方法。由此可见,当今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以灵活的惯常居所地法为主,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多元化选择模式。以上为有关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文如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五章物权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第六章债权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