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国法律在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基本理论的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立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时,不能只按照单一的、机械的连结点去决定法律适用,而是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中找出确立与该法律关系或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为准据法。二、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198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于2000年最终完成并出版示范法文本。该示范法体例独立,内容完整,采取法典的模式,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附则五章,共166条,对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方面总结了我国已有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优秀的立法成果和有关国际公约中的先进规范,并在一些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具有相当的超前意识。由于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判例法的传统,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其案例并未发挥预期的统一全国法律适用的功能,具体到涉外合同纠纷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也不例外,因此,照搬判例制度国家的模式在我国是行不通的。另外,在立法思想上,应逐渐摒弃“宜粗不宜细”的思想和严重的属地主义观念。在立法内容上,竭力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重复和相互矛盾之处,注重吸收两大法系的立法优势,增强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使“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的结合更加紧密,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法官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如各个不同连结点之间的联系和价值、各相关法律与准据法的关系、以及个案的正义性等等,完善适用规则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避免司法专断。现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已应用于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规范中,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根据,它与“意思自治原则”一起,成为了各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两个并行不悖的基本理论,为国际社会广泛采纳和认可。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研究不能止于理论上的探讨,其最终的归宿应该是用于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所幸的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该说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相结合的产物,这种结合使得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兼具确定性与灵活性,有效克服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抽象、空泛、缺乏操作性的缺陷,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