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民律师细说美国L1签证的弊端有哪些

赵骏静 2019-12-21 1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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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虽然属于非移民签证,系中国公司调往美国分公司就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特殊技能的职员签证,L2签证属于家属签证,是L1签证人员的家属。
连东英2019-12-21 19: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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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可以,她可以申请探亲或旅游签,然后去你居住地的出入境办理居留许可,然后就可以在国内申请CR1,她如果是Z签证,可以不用居留许可,待满6个月以上就能申请了。刚看了你的其他追问,你老婆是之前在国内短期工作,然后满了6个月是吧,然后回去了多久呢?如果间隔时间很长,恐怕不行噢,不过是可以短期签证入境后,转探亲的居留许可,有了居留许可,且在国内待满6个月,可以申请。如不符合条件,就必须去美国申请了,我知道你们想国内申请是想快,但是最近国内卡得很严,不符合条件的不收了。
    黄盛昌2019-12-21 20:40:52
  • ,我们都知道L1签证是跨国公司经理的工作签证,EB1C是第一类优先的绿卡,没有配额的限制。既然是跨国公司,既然是经理,那么所谓的跨国公司和经理就是一个判断标准。一般人眼里的跨国公司,都应该是世界500强之类的企业巨头,但是,法律的要求,却非常简单:只要你国外有公司,在美国成立子公司,那么你就是跨国公司了。于是我们中国人,不管你规模大小,只要有一个自己的公司,就可以在美国注册成立一家子公司,自己摇身一变成为跨国公司经理来到美国。的确是这样的,第一次的L1申请非常容易,绝大多数申请都会得到批准。那么我们中国L1延期被拒绝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绝大多数的理由是移民局认为你不符合“经理”的要求。申请人会纳闷:我都是总经理,怎么还不是“经理”呢?移民法上的经理,不是仅仅从字面上来理解的,它有一套具体的标准。而我们中国人开的“跨国公司”,即使你担任总经理,往往也无法达到那个标准。其实好想想L1签证将来申请的绿卡类别,就会恍然大悟:EB1c是第一类优先的绿卡,没有名额限制。这个绿卡的申请人,是和杰出人才丶知名教授丶世界冠军等相提并论的,是能够为美国带来国家利益的的一类人。那么你一个小小超市的老板,一家几个人的进出口的总经理,一个加油站的所有人,怎么可能是这样一个高标准的绿卡所有人呢。本司加拿大技术移民30万人民币,不成功不收费!。
    黄相杰2019-12-21 20:23:16
  • 美国L1签证五大优势:范围很广:只要稍具规模的中国公司都可以派调其公司人员赴美工作;条件不高:只要做过一年以上的经理、主管或专业人员即可在其美国工作或设立新公司;获签容易:属于少数几种在签证签发时不考虑申请人“移民倾向”的签证;居留期长:在美居留期限长,可达七年之久;全家绿卡:申请永久居留比较容易,属少数几种可以豁免永久劳工证申请的签证之一。申请条件及手续近年来申请美国签证的人数高达500多万,申请美国L1签证的人数高达10万,有更多的人通过L1签证自由出入美国省去签证烦恼。1、申请人I-I29申请表及出生证明婚姻关系2、中国母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营业额3、美国子公司办公地点及租约金额材料4、开拓美国市场计划书5、公司股票交易的盈亏记录6、在美投资能力投资规模,范围,财务7、美国公司资质证明及政府特许经营范围8、中外客户名单及公司雇员记录9、公司财务状况最近三至五年报税表10、美国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的商业计划书。
    赵颖莉2019-12-21 20:00:30
  • L1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但是,按照美国移民法有关条文规定,L1签证持有者以及家属,可以申请转为移民身份,取得美国的永久居留权。L1签证:是签发给外国公司之经理、主管和专业人员调派至其在美国附属机构、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工作的一种签证。L1签证类型L-1A:是签发给赴美国分机构的经理或者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L-1B:是签发给专业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为五年。其专业人员在美国如果晋升为经理或主管,其居留期限可升为七年。但无论是持L-1A或L-1B,在美国都是代表其国外的母公司工作或开展业务,其家人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可随行,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公立教育及福利。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黄盛毅2019-12-21 19:42:05

相关问答

目前签证种类最多的是美国,其中非移民签证就有18种之多,每个种类再细分为多项。简介如下:1A类签证即外交公务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A-1:外国政府派驻美国的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家属成员;A-2:外国政府的其他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A-3:A-1和A-2类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2B类签证即商务旅游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B-1:以经商贸易、考察访问等处理有关事务为目的的短期逗留人员;B-2:短期探亲访友、旅游观光者。3C类签证即过境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C-1:过境的外国人;C-2:过境去联合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C-3: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4D类签证即机组人员,海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各国国际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和轮船上的海员。5E类签证即国际条约或协议投资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E-1: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经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E-2: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6F类签证即留学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F-1:留学者即自费留学者;F-2:F-1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7G类签证即国际组织员工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G-1: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组织的首席常驻代表、代表下属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家属成员;G-2: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组织的其他代表及其家属成员;G-3:政府未承认的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组织的代表及其家属成员或者非国际机构组织成员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家属成员;G-4:国际机构组织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G-5:上述G1-G4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8H类签证即临时雇员及接受训练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H-1: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临时工作的外国人;H-2:因国内所缺乏的某种工种或职业而临时工作的外国人;H-3:接受各种培训的外国人;H-4:上述H-1~H-3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9I类签证即新闻从业人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驻美国的各国新闻、广播、电视等组织机构的代表、记者及其配偶和子女。10J类签证即交换访问学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J-1:根据政府批准的双边交换访问学者计划派遣的留学生、进修生及各种科学研究人员;J-2: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11K类签证即结婚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K-1:须赴美国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K-2:签证获得者的成年子女。12L类签证即跨国公司职员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L-1:美国跨国公司在外国的子公司、办事机构或国际企业派驻美国临时工作的人员;L-2: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13M类签证即非学术性留学生签证的签发对象为到美国职业大学或所在学院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外国学生。14N类签证即某些特殊移民的随同父母和孩子的签证的签发对象为某些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美国任职期间所携带的家属父母和孩子。15O类签证即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员的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O-1:在科学、教育或商贸、体育、文艺方面受到国内或国际公认的人士;O-2:上述体育或文艺人士的随员。16P类签证即杰出的娱乐行业和体育界人才的签证的签发对象为杰出的娱乐行业的表演人员、参加比赛的杰出运动员中的个人或团体。17Q类签证即文化交流签证的签发对象为短期赴美参加文化交流的人士。18R类签证即宗教工作者的签证的签发对象为短期赴美进行职业性宗教工作的人士。
关于合法身份绿卡:没有单次入境时间限制,有效期内可随意出入美国。L1A:与绿卡一样关于永久身份绿卡:在美国境内无限期居住L1A:至少有7年有效期,且不在境内时间可以追回而延长有效期。即使到期,一年之后再申请7年的L1。最重要的是,L1A可以随时通过EB1C转绿卡关于申请时间绿卡:目前市场上的绿卡项目排期基本都在5年以上。L1A:半年内即可获得L1A签证,全家登陆美国。关于孩子教育绿卡:任何学校L1A:与绿卡一样,21岁以下未婚的孩子持有L1的陪同签证L2,可以在美国入读任何类型的学校,包括公立学校。因此孩子不但能在美国读完高中,还能读两年大学。比起留学生,申请大学门槛更低,名额更多,申请居住地的大学一样享受州内的学费优惠!同时因为L1A的周期很短,不用提前很长时间给孩子做规划,也不用担心时间太长之间的变故,任何临时的需求都可以满足。关于工作权利绿卡:可在美国工作,不用担心OPT过期,不用担心H1B抽不中!L1A:同上,L1申请人和配偶都可以在美国直接工作,合法又安全。此外,美国L1签证还能给你绿卡所没有的L1和L2的持有人,收入不需要全球征税全球征税的对象为美国绿卡持有者及公民,而L1和L2作为一个长期签证,并不在全球征税的范围内。申请L1和L2,不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和体检证明作为一个跨国公司高管,美国看重的是您公司情况和您的管理经验,而您并不是他的永久居民,因此不受他对于您的在其他国家的行为和健康状况的约束。简而言之,如果您之前有一些真实的也好被冤枉的也好的犯罪记录,申请L1和L2时并不会被调查,同时也没有因为身体原因被拒签的风险。持有L1更加灵活自由,天空辽阔任意飞~如果您已经拿到绿卡,作为美国永久居民,对于您在美国境内的时间,移民局会给到比较严格的监控。但是如果拿着L1签证,相对会灵活很多,并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您只需证明您对美国公司的管理贡献就可以。L1可以批量办理,1+1>2L1虽然要求有国内公司背景作为依托,但是同一家公司可以同时申请多名L1去管理美国公司。所以如果您国内有公司,而且实力够强的话,无论是对公司拓展海外市场的管理,还是对高管孩子的教育,都是一条难得的捷径,作为公司的员工激励福利也不错啊!L1的双重意图,轻松实现移居不移民L1允许持有人拥有双重意图,也就是说,移民不移民,您自己做主。如果您只是希望全家能有一个合法身份在美国呆着,方便您在当地自由地扩展公司业务,或者让孩子接受美国基础教育,或者给在美国留学的孩子做陪读,L1都可以直接满足您。如果您希望在基于上述情况地前提下,全家获得绿卡,L1也同样可以满足您。根据您美国公司经营情况,到达当地一年后便可通过EB1C申请永久绿卡,没有排期和抽签,L2的身份随着L1变化,同样没有排期和抽签。所以L1可以保证的是让您全家快速登陆美国,移民或者不移民,您可以在美国慢慢考虑;换句话说L1更加人性化的给您提供了一段适应的时间,您如果觉得美国好,转绿卡;如果觉得美国好山好水但还是想先回来,需要的话,您可以先拿着L1A在当地呆着,享受着绿卡待遇;不管是否考虑好转绿卡,公司业务和孩子教育都没有耽误。所以,如果我们换个思维想一想:拿美国绿卡是为了什么?如果费了很多年拿到的绿卡享受的待遇,可以让只用半年时间就能拿到的L1签证来替代,费用还那么低我们在前期还有必要一直为绿卡而劳心劳力么?签证可以当绿卡用,签证也可以转绿卡这种性价比,是逆天的存在,值得想去美国的人用心考虑。美国L1工签--跨国公司高管工作签证优势无排期无抽签,半年内快速登陆美国全家享受绿卡福利配偶可合法工作,孩子可接受公立教育最快两年半即可获得永久绿卡办理费用仅为20万人民币申请条件:母公司:1、成立至少3年以上2、近一年报税营业额达到500万人民币以上3、公司全职雇佣人数达到15人以上,加入美国移民群,这里有一起移民的小伙伴、美国的华人朋友,定期有移民微课堂!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根据美国法律,美国投资移民的投资活动必须是在“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否则将不符合EB-5投资移民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美国移民局负责官员克里斯多夫•艾纳先生强调,选择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要了解项目对投资人的三个重要保障。第一,区域中心是否是在投资人的I-526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将其资金才投入到具体的项目。这样,如果投资人的移民申请没有获得批准,投资人可以从监管银行处获得全部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投资的及时返还,就确保了投资人在移民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的资金安全。第二,投资人获得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后,投资项目能否确保在两年内创造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投资项目是否能使投资人两年后获得永久绿卡,要从如下3个层面来考虑:1第一个层面是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如前所述,美国投资移民在I-526申请批准后,全家申请,要求是:所投资的项目因为该投资“直接或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为计算投资移民项目每创造一个直接就业机会带来的间接就业机会,每个投资移民项目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报批时必须提供移民局认可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新创就业机会越多,就越容易满足永久绿卡的条件,对I-829的申请越容易。2取消绿卡条件的第二个层面是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衡量一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要看该行业的成长周期、宏观经济环境的关联性和所在国受政府的鼓励或管制政策等因素。另外,每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基本面都有差异,比如,制造业往往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房地产、服务业等则相对雇用人数较少。以往的案例显示,曾经有地区移民局因为投资到会展中心或旅游业,不能直接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使其EB-5项目停顿,影响申请人取得永久绿卡。其结果:要么是向投资者退款,要么中途换项目。无论哪一种情况,投资者取得绿卡的时间都被大大推后。更可怕的是,如果I-526申请需要重新提交,本来符合年龄要求的子女有可能会因超龄而不能获得绿卡。3绿卡永久化的第三个层面是项目管理团队和公司监管机制。项目要有保障,管理团队的专业程度、经验、操守和有没有足够的商业和政治资源来支持项目很重要,而区域中心对项目的监管也极其重要。在这方面,以通过移民区域中心对项目进行贷款的方式将很难满足投资移民法“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第三,保障投资期满后安全收回投资并有一定回报是选择项目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投资回报和赔钱的投资都是不符合投资移民法的立法宗旨的。这里,安全收回投资要从两个层面来考虑:一是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风险一旦发生,投资人能得到何种保护:1首先,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是“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因此,不管移民中介如何宣传,任何“零风险”的项目都是不受美国移民法律保障的,也不可能在美国存在。比如,部分移民中介为了招揽生意,竟然宣称由项目公司提供百分之几百甚至更高的资产担保,甚至向投资移民宣称项目方最好破产“以便将担保人的担保资产据为己有”。但事实是,真正有担保的投资项目可能会因为不是“处于风险状态中”的投资而造成投资人不能取得绿卡。最近就有这样一个法院判决,认定项目公司给投资人的资产担保违反了美国移民法规定的“风险的投资”的要求,因而投资人的绿卡被吊销了。此外,部分移民中介声称XX项目为投资者提供银行本票担保。碰到这种项目和推广的中介就一定要谨慎,因为:如果项目公司有足够的银行授信,可能就不再需要投资移民了;而投资人在投资之后即刻得到等值的银行本票,显然与移民法的“有风险的投资”的要求相左。所以,如果碰到号称有资产担保或有银行本票作为投资保障的项目,一定要问清楚是用什么形式担保和何种本票,能不能满足移民法规定的“有风险”投资的要求。换言之,所有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都有一定的风险发生概率,选择有较好安全保障的项目非常重要。有些项目有政府的支持,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会相对低些,因为美国的政府机构一般会对所支持的项目作详细的调查,支持他们认为风险较小的项目。但是风险概率较小并不表示风险不会出现。一旦风险发生,投资人受保护的程度则与风险概率无关,而是视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保护程度而定。这就需要了解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风险保护政策是什么。2其次,不同的项目对投资移民有不同的法律性和契约性的保护条款,其中的项目资本结构、固定资产比重、股东权益保障条款、独立董事的数量与资格、就业机会的多少等都是重要的对投资移民的法律性保护。按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后资产清偿时追索的优先程度是债权高于优先股,优先股高于普通股。也就是说,一旦风险发生,普通股持有者将首先承担风险,然后是优先股持有者,最后是债权人。所以,固定资产在项目中的比例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年产值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普通股比例越高,持有优先股的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越多,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独立董事数量越多、资格越老、背景越多样化,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所有美国的投资移民都必须是风险性投资,不管项目和移民中介如何宣传,风险投资的性质无一例外,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对投资人的影响则因项目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即便是风险概率小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首当其冲,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也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反之,风险概率适中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可能遭受的损失就会小得多。有些项目对客户申明的管理费用很低,但申请过程当中在不同的阶段可能有很多后续费用,比如律师费、移民局的申请费等。投资移民应该明白,所有的区域中心和律师楼都依法、不会义务为投资移民提供投资管理和法律服务。美国的市场行情是:律师费一般在2万美元左右,而区域中心的管理费在3-5万美元之间,移民局收取的移民处理费以美国移民局网站最新公布的标准收取。因此,如果遇到项目管理费用很低的项目,一定要事先问清楚是一次性费用,还是以后还要支付其他费用,并要求以协议的形式列出费用清单;而项目管理费用过高的项目,投资人也可以通过明细费用清单来挤出其中的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