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投资运作

黄盛琰 2019-12-21 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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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顾问项规定的限制。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第十六条 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集合计划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齐晓刚2019-12-21 18: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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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黄益琴2019-12-21 19:56:34
  •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d项并非交易所挂牌的国债,所以d项错误。
    车巧怡2019-12-21 19:12:06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8日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内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且该实体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其控制方均重要。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龚峻梅2019-12-21 18:38:07
  • 第二十四条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五条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设立集合计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第二十六条 申请募集的基金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第二十七条 基金、集合计划应当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第二十八条 基金、集合计划应当遵守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挑选、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1.寻求最佳交易执行;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第三十一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二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龚希学2019-12-21 18:20:56

相关问答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书面申请、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1、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3、企业公章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4、书面申请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5、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外经贸部门参加联合年检。企业按上述程序填报年检报告书,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年检合格后,向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企业凭年检合格通知对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正式获得进出口企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第十二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会签国家外汇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第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五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第十五条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或基金的名称、注册地、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情况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局备案。第四章投资运作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外汇局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合格投资者未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满本金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作出书面解释,并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之前不得汇入。第二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汇出资金,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合格投资者本金的汇入汇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第三十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一变更托管人;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三其控股股东变更;四调整注册资本;五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一变更机构名称;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一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三合格投资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四合格投资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第三十四条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联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