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证券市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证券市场的任何动荡都会波及摘要到整个金融系统,并且影响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证券市场的监管尤为重要,科学的监管措施可以有效克制证券市场不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障证券市场平稳和透明,提高交易效率和证券创新能力,降低风险。在监管措施方面,建议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机制的约束、引入公司型基金制度,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管机制并强化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一、次贷危机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启示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现行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由于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专业技术的匮乏,信用评级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而造成资产证券化没有取得更大的发展。通过本次次贷危机,我们同时发现完全照搬美国的模式是行不通的也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状况良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不断的成长与完善,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大环境。但同时结合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也呈现出了一些问题:第一,关于SPV的设立。SPV作为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核心机构,其功能主要在于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但我国SPV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将以信托的方式进行。但现有的法律条文对SPV的经营范围没有进行合理的限制,造成SPV的经营范围过大。第二,现行的法律体系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存在较大的限制。首先,现阶段,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目前还没有向个人投资者开放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目前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其次,按目前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法为房地产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这无疑将大大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第三,证券评级制度不健全。由于涉及到风险与收益,因此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定级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评级机构应该是与各方面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它们在评价证券的偿还本利能力时不会由于利害关系者的压力而有所偏倚。第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对房地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至关重要。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许多上市公司并没有完全按照《证券法》的相关条文进行具有全面性,真实性,时效性的信息披露。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1.监管部门权力分散证监会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权力。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较多,除了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还包括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也在不同程度的执行部分监管权利。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证监会的权利,同时影响了证券监管的反应速度和效率。证监会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防范重大风险的发生,但是,由于监管不到位,监管目标不明确,往往导致其对市场变化反应滞后。2.证券发行市场监管不完善当前中国实行的是带实质性审查的核准制,但是仍然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没有完全遵照市场机制进行新股发行定价,政府干预太多。实行核准制后,新股发行定价标准仍然由监管机构内部掌握。对当前我国企业来说,争取发行额度就是最低成本的融资,形成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使得企业进行各种伪包装和虚假宣传,并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②上市公司往往隐瞒不利于自己的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更多的偏重于发布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导致投资者在决策时准确性差,从而损失利益。3.证券交易市场监管不完善由于证券交易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只能对证券市场能做多但不能做空,而导致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出现,例如,在市场连续暴涨时,投资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采用多开户手段。证券市场的波动,大部分原因是“政策市”的存在,为了控制交易价格,政府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在证券市场上托市或抑市。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使得有价证券的供求关系不能通过市场反映出来。4.证券中介机构自律性不强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服务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手段、经营方式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具体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由于政府实行不透明的资格审批制,在机构设立或者获取证券业务上,造成不公正、不公开、不科学的结果,影响了证券机构及业务的发展及规范。②中介机构的上级部门,为了追求高效益和高份额指标,往往放松对营业部的内部管理和调整控制。③中介机构由于利益驱使,没有建立有效的考核标准,也没有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④虽然有的中介机构制订了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但是有些营业部却没有切实的贯彻执行。三.监管的基本原则从国外对证券业与银行业监管的实践来看,监管奉行三个基本原则:①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卖主自行当心原则”;②旨在促进公平竞争的公平交易原则;③以法律为基础的依法管理原则。1.“卖主自行当心”原则美国证券监督,在发展初期,并没有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法律,证券市场上通行的原则是与一般商品市场相同的“买主自行当心”原则,由证券投资者自己识别证券的质量,判断公司性质,决定是否购买,至于是否上当受骗则是买主自己的事。当时不仅上市审查程序不严格、不规范,而且允许大量透支炒股。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导致市场破坏性的大崩溃。2.“公平”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一般准则,所有投资者都平等交易,具有资金优势的不能享有垄断特权,具有信息优势的也不可能借此获利。各国都有有关法律或规定,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价格操纵以及内幕人员的证券活动。并且,还设置了有效的证券交易监控系统。以证券交易中的委托、成交、持股记录为基础,根据交易的时间,证券的选择等有关记录,判断交易活动的性质。3.以立法为基础的依法监管原则、改从发达国家监管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对直接金融交易市场的监管,还是对间接金融交易中银行部门的监管,统一监管加强立法管理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特征。通过立法形式把一定时期内的管理政策固定在法律基础上,这样,就使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有了准则,管理有了依据,从而使管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四.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建议1.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机制的约束与其他国家的许可制相比,我国对基金设置了较高的准入条件。我国《基金法》第13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另外,将基金发起人资格限定为三类金融机构,即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并要求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应当在保证市场秩序的范围内,适当放宽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降低基金托管人的参与门槛,使基金在规模上能够有较大的提高,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声誉机制等方式让市场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构成足够的压力,从而形成自我约束力,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2.引入公司型基金制度,丰富基金的组织形式契约型与公司型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法律依据、法律地位、资金的性质等方面存在不少差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是动态的、即时的,能有效弥补董事会事后及定期监督的不足。所以,我国的基金立法应当顺应历史潮流,在优化契约型基金治理的同时,尽快引入公司型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有效治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由于基金的持有者相对较为分散,而且基金可以随时被赎回,基金份额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基金持有人无法作为日常的监督主体,基金治理中需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来代为行使基金契约的监护权。基金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以及管理人行为的不易观察性,决定了监督权的实施同样是高成本的,监督者需要获取相应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这既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知识,如果将这种监督权赋予专业机构或人员,监督的效率将大大提高,这就是基金架构中设置托管人这一角色的原因。
龙岳红2019-12-21 19: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