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办法

龚平延 2019-12-21 17:55:00

推荐回答

水运交通事故的定义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如碰撞、搁浅、进水、沉没、倾覆、船体损坏、火灾、爆炸、主机损坏、货物损坏、船员伤亡、海洋污染等。水运业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但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而且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有些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水运交通事故的等级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人员伤亡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可将水运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个等级。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于1989年3月29日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劳动部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做出下列解释:水运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即为该规定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龙川凤2019-12-21 18:54:10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爆炸、风灾事故、自沉事故及其他引起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统称水上交通事故。
    赵香稳2019-12-21 18:37:23
  • 水上交通事故种类有:1,碰撞事故。2,搁浅事故。3,触角事故。4,触损事故。5,浪损事故。6,火灾事故爆炸。7,自沉事故。8,风灾事故。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什么是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爆炸、风灾事故、自沉事故及其他引起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统称水上交通事故。
    齐斯汉2019-12-21 18:20:04
  • 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计算方法:验费等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月度、年度进行统计,并按时间报送。
    赵飞英2019-12-21 18:10:08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上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交通运输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航运企业、船舶应当遵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如实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第五条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下列分类进行统计:一碰撞事故;二搁浅事故;三触礁事故;四触碰事故;五浪损事故;六火灾、爆炸事故;七风灾事故;八自沉事故;九操作性污染事故;十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第六条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情况等要素,分为以下等级:一件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重伤、水域环境污染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等级划分标准的,按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第八条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按碰撞事故统计,计算方法如下:一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每艘当事船舶的事故件数按照占本次事故当事船舶总数的比例进行统计;二伤亡人数、沉船艘数、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按发生伤亡、沉船、溢油及受损失的船舶方进行统计;三事故等级按照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件数按照另一方单方事故进行统计,事故等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查获逃逸船舶的,每艘当事船舶的事故件数应当重新计算;事故等级及统计要素有变化的,事故统计数据应当予以更正。第九条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的,按搁浅事故统计。搁浅造成船舶停航7日以上,但造成损害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标准的,按一般等级事故统计;造成损害在一般事故等级标准以上的,按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统计。船舶发生事故后为减少损失主动抢滩的,事故种类按照搁浅前的事故种类、损失按最终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第十条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按触礁事故统计。触礁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第十一条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按触损事故统计。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浮动设施、鱼栅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均应当列入触碰事故的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第十二条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按浪损事故统计,其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参照船舶碰撞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第十三条船舶因自然或者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者爆炸造成损害,按火灾、爆炸事故统计。第十四条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按风灾事故统计,一艘船舶计为一件事故。第十五条八个五年计划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者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进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按自沉事故统计,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除外。第十六条船舶因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碰、浪损、火灾、爆炸、风灾及自沉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按照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种类统计。船舶造成的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操作性污染事故统计。第十七条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以及在船人员工伤、意外落水等事故,按照“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第十八条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货舱或者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二分之一以上,按沉没统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推定为船舶全损的,按沉船统计。十米以下的船舶发生沉没或者推定全损,不计入沉船或者全损艘数和吨位。第十九条船舶附属艇、筏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其所属船舶事故统计。第二十条船舶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在国外进行修理的,实际修船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第二十一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月度、年度进行统计,并按下列时间报送:一月度统计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于次月5日前上报;二年度统计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第二十二条在统计期内发生但尚未调查处理完毕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时难以确定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的,先按初步核定值统计,待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按确定的数据予以更正。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统计,其中“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统计报表按照统计报表制度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第二十四条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登记注册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中国籍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应当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水上交通事故信息采集、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二十六条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船舶在船厂修造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在船人员自杀或者他杀事件,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第5号令发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同时废止。
    连俊文2019-12-21 18:02:58

相关问答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第一步:明确要“告谁”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第二步:拿到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第三步:合理要赔偿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赔偿是车主来进行的。除了车以外,还应当有保险。如果连保险带变卖车辆仍然不能全部赔偿到位的话,只能执行车主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车主不会被追究其他责任的。赔偿义务不会因为目前没有赔偿能力就可以不用赔的。当赔不起的时候,受害方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院判决书下来后,根据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一旦申请执行的话,就是什么时候有财产什么时候履行赔偿义务,执行的财产性质可以是赔付方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另外赔不起的话受害方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构成犯罪,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坐牢,这个需要看事故造成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情形来加以判断。但是一般交通肇事罪,肇事方积极主动赔偿、取得受害方谅解、认罪态度好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判处缓刑,不会坐牢。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被判缓刑,法官是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综合而判决的。扩展资料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