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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交通事故的定义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如碰撞、搁浅、进水、沉没、倾覆、船体损坏、火灾、爆炸、主机损坏、货物损坏、船员伤亡、海洋污染等。水运业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但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而且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有些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水运交通事故的等级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人员伤亡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可将水运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个等级。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于1989年3月29日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劳动部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做出下列解释:水运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即为该规定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龙川凤2019-12-21 18: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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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爆炸、风灾事故、自沉事故及其他引起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统称水上交通事故。
赵香稳2019-12-21 18: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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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种类有:1,碰撞事故。2,搁浅事故。3,触角事故。4,触损事故。5,浪损事故。6,火灾事故爆炸。7,自沉事故。8,风灾事故。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什么是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爆炸、风灾事故、自沉事故及其他引起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统称水上交通事故。
齐斯汉2019-12-21 1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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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计算方法:验费等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月度、年度进行统计,并按时间报送。
赵飞英2019-12-21 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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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上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交通运输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航运企业、船舶应当遵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如实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第五条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下列分类进行统计:一碰撞事故;二搁浅事故;三触礁事故;四触碰事故;五浪损事故;六火灾、爆炸事故;七风灾事故;八自沉事故;九操作性污染事故;十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第六条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情况等要素,分为以下等级:一件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重伤、水域环境污染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等级划分标准的,按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第八条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按碰撞事故统计,计算方法如下:一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每艘当事船舶的事故件数按照占本次事故当事船舶总数的比例进行统计;二伤亡人数、沉船艘数、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按发生伤亡、沉船、溢油及受损失的船舶方进行统计;三事故等级按照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件数按照另一方单方事故进行统计,事故等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查获逃逸船舶的,每艘当事船舶的事故件数应当重新计算;事故等级及统计要素有变化的,事故统计数据应当予以更正。第九条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的,按搁浅事故统计。搁浅造成船舶停航7日以上,但造成损害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标准的,按一般等级事故统计;造成损害在一般事故等级标准以上的,按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统计。船舶发生事故后为减少损失主动抢滩的,事故种类按照搁浅前的事故种类、损失按最终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第十条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按触礁事故统计。触礁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第十一条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按触损事故统计。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浮动设施、鱼栅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均应当列入触碰事故的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第十二条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按浪损事故统计,其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参照船舶碰撞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第十三条船舶因自然或者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者爆炸造成损害,按火灾、爆炸事故统计。第十四条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按风灾事故统计,一艘船舶计为一件事故。第十五条八个五年计划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者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进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按自沉事故统计,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除外。第十六条船舶因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碰、浪损、火灾、爆炸、风灾及自沉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按照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种类统计。船舶造成的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操作性污染事故统计。第十七条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以及在船人员工伤、意外落水等事故,按照“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第十八条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货舱或者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二分之一以上,按沉没统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推定为船舶全损的,按沉船统计。十米以下的船舶发生沉没或者推定全损,不计入沉船或者全损艘数和吨位。第十九条船舶附属艇、筏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其所属船舶事故统计。第二十条船舶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在国外进行修理的,实际修船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第二十一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月度、年度进行统计,并按下列时间报送:一月度统计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于次月5日前上报;二年度统计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第二十二条在统计期内发生但尚未调查处理完毕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时难以确定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的,先按初步核定值统计,待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按确定的数据予以更正。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统计,其中“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统计报表按照统计报表制度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第二十四条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登记注册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中国籍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应当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水上交通事故信息采集、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二十六条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船舶在船厂修造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在船人员自杀或者他杀事件,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第5号令发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同时废止。
连俊文2019-12-21 18: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