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韩币兑美元汇率

黄煜伦 2019-12-21 1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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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元=0.0009136美元
1美元 ≈ 1,094.56韩元
窦连玉2019-12-21 18: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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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1韩元=0.0009美元,1美元=1166.1000韩元
    赵颜莉2019-12-21 19:12:57
  • 1韩元=0.0009美元
    齐新萍2019-12-21 18:55:47
  • 1美元可兑换1,124.3韩元
    籍宝霞2019-12-21 18:39:22

相关问答

虚拟货币骗局直接打110报警电话报警。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多部门发布风险提示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公众要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被骗后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扩展资料:虚拟货币首先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其次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最后这类行为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炒币升值获利和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防范以“虚拟货币”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
近年来,国内现货白银交易刑案频发,无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已经蒙受巨额亏损的被害人,都有可能找到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结合近年来办理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以及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经验,对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权和追回损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有所裨益。一.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前些年,央视“315”晚会对热炒的“现货白银投资”进行了曝光,指出现货白银投资实际上是一场对赌游戏,“客户跟平台对赌,你赚了钱,那么公司就要亏钱。交易所、会员、代理商层层设陷阱,他们利用夸大宣传欺骗投资者,利用高额回扣发展代理网络,吸引投资者投入大量金钱进行现货白银投资理财。然而,投资者万万没有想到,所谓交易软件完全被后台操纵,他们亏损的巨额资金竟然全部落入会员和代理商的腰包。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诈骗手段包括做市商对赌机制、后台控制行情报价、客户操作和出入金控制、所谓“老师”使用话术诱导投资者反向操作导致亏损等等。二.现货白银诈骗案件涉嫌的罪名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主要涉嫌刑法中的诈骗、合同诈骗、以及非法经营等罪名。目前,已有部分不法平台及其会员、代理商被取缔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手段以及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司法实践,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一般定性为诈骗罪,而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较少。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由于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中的交易对象名为现货,实为期货,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有将现货白银案件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先例。三.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维权的客观困难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的维权在客观上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首先,部分被害人不知自己被骗,甚至一直被蒙在鼓里,误认为是正常的投资亏损;其次,仅凭被害人自身力量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信息。很多情况下被害人仅仅知道犯罪嫌疑人的QQ、微信、电话等信息,不知其真名真姓,难以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再次,被害人可能与犯罪嫌疑人相距数千里,来回奔波维权开支巨大,在被害人本身已经蒙受巨额亏损的情况下,无力或不愿意支付过高的成本维权;又次,由于证据材料欠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面临公安部门难以受理和立案的局面;最后,即便公安部门立案,能否帮助被害人追回损失也不好说,因为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有可能已经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或转移。这样,客观上大部分被害人可能处于未维权或维权困难的状态。四、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权很多被害人直到巨额亏损发生,方知被骗,于是,一道异常艰难的问题摆在眼前:如何维权?结合众多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以及笔者办理的案件的相关经验,笔者认为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的维权工作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寻找和联系共同的被害人一起揭发骗局,联合维权。不少被害人已经做到寻找和联系共同的被害人,并且建立或者加入了有关维权交流的联系群,但多数被害人仅限于网络上联系和交流维权事宜,而没有付诸实际行动。而仅仅在网络上发发牢骚或投诉、曝光,实际上起不到太大作用。对此,笔者认为,有共同的被害人联合行动维权,无论是从声音、力量、证据方面都比单个人要强很多,而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单个维权的经济成本。2.亲自到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公司办公点维权。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公司,表面上看似合法经营的单位,甚至还在高档的写字楼办公,假如有人上门维权,其肯定是不希望看到的。无论是考虑到上门维权者影响到自身的“经营办公”,还是良心有愧,不排除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息事宁人”,退还受害人的部分损失,现实中也确有部分被害人通过这种方式挽回了部分损失。3.到交易中心维权或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实际上这种维权方式的效果不大,因为交易所一般会答复有关情况请向会员或代理商了解,自身无法提供有关商业信息并撇清自身关系。而政府部门则一般会答复应到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或报案。4.采取报案和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无论采取其他何种途径,报案和诉讼可能是必须采取的一种维权途径。当然,如果证据不足,可能面临公安机关难以立案的局面。当然,公安立案之后,还需要经历后面的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这部分内容下文再予以阐述。12下一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1、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2、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3、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扩展资料:案例17名90后年轻人,以所谓的澳大利亚“富通外汇”为交易平台,在5个月时间里共诈骗230万余元。记者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信阳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代某等17人11年至1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5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对代某等3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至1年。27岁的代某与4个朋友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做股票证券咨询代理。因业务出现问题,代某等人开始寻找新的挣钱机会。2019年4月,他们终于等到了所谓的“新机会”,开始电信诈骗。江某向代某推荐一款自称是澳大利亚“富通外汇”的交易平台,宣称这个平台是做网络股票和外汇投资。客户投入平台的钱,除平台提取手续费、平台提供者获利外,加入者可获取投资人90%的投资款。开通“富通外汇”交易平台,不需要注册公司、不需要签合作协议,只需提供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如此条件,使代某等人失去理智,迅速决定与江某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后,江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开通了平台链接。此后,代某等5人筹资,租赁合肥市经开区翡翠湖一场地作为办公场所,购买电脑、办公桌等用品,5人约定按出资款的多少占有股份并分红。其中,代某占股21%。在运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并规避风险,5人各拿出2%的股份给江某,江某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占有股份10%。随后,代某开始“招兵买马”,将其从事证券咨询代理时的同事赵某等人招聘进来,代某任总经理,负责市场营销及管理,其他4人分别负责财务、开支、员工招聘、后勤保障等工作,并下设市场部、客服交易部、行政部。富通外汇”平台在具体操作中,设有“富通财富俱乐部”“财富共赢俱乐部”两个QQ群,由代某提供客户信息,业务员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话术”本上的流程与客户对话,让客户关注股票行情,之后电话回访客户,让客户加QQ群聊天,业务员会有数个QQ号。在群里,各业务员发股票上涨的截图等信息,借此机会向客户推荐外汇,诱骗客户投资“富通外汇”交易平台。在此期间,牛某等冒充外汇分析师,让客户在平台里投资,指导客户在网上操作,让他们把钱打入指定地方,刚开始让客户赚钱,吸引他们加大投资,随后将钱亏空。客户每往平台亏损一笔,各业务员、组长、交易部的成员等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成。信阳市中院二审认为,1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17名90后以投资外汇为名诈骗2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