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一下哪个外汇差价合约的平台比较好?

黄燕君 2019-12-21 18:12:00

推荐回答

一般买东西是需要支付本金的。打一个比方来说,在特利12外汇平台买一颗菜10元,你要真实的付出10元,得到一棵菜。然后在合适的时候你再真实的卖出这颗菜,得到12元。你的利润是2元,交易过程中需要占用资金10元。差价合约的意思是说,你只要付出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由于你朋友也非常自信,那么这笔交易就可以进行下去。那保证金存在的意义就是防止你把杠杆设定的过大,并在必要的时刻强制平仓。如果你判断错了,市场朝着相反的方向走,那么你保证金被抹平的时刻就是你被强制平仓的时刻。
黄电锋2019-12-21 18: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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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我是在ATFX这个平台进行投资的,是受到如FCA、阿联酋等多个权威机构监管的平台。并且使用下单灵活,能及时止损的MT4平台;采取更透明、订单执行更快的STP交易模式。让我可以方便灵活的操作,你可以了解一下这个平台。
    龚家裕2019-12-21 19:56:51
  • 差价合约,一般是指各类原油、指数等等的交易,和外汇交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最常见的是美元指数,可以反映出美国目前的一个经济情况,在外汇市场中,以交易量较大的欧元,英镑,日元等等为例,价格走势和美元指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
    黄生陶2019-12-21 19:12:36
  • 要想进行差价合约交易。
    龚岩栋2019-12-21 18:55:19
  • CFD差价合约是从股票衍生并包含高杠杆效应的金融产品,是买卖股票、指数、期货等行之有效的途径。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以银行存款、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CFD与外汇不同,例如CFD可以双向交易。CFD可以和许多投资工具组合,例如股票CFD、外汇CFD。想要了解更多CFD和外汇的差别可以搜嘉盛了解,他们是外汇、股票CFD的专业平台。
    齐明松2019-12-21 18:21:45

相关问答

差价合约是一种场外交易工具,允许交易者利用即期市场上的杠杆,在指数和商品市场上开展交易,而不需要实际购买外汇。差价合约的出现,不仅能够让交易者以数百美元就可以参与进行外汇市场的投资,而且能够交易的外汇品种更是多达数百种,同时还可以交易股票、指数、债券等全球主流市场。就外汇市场而言,差价合约不仅可以交易8大主流货币USD、EUR、GBP、JPY、AUD、NZD、CAD、CHF,还能够交易其他新兴市场的货币。外汇差价合约相对于传统外汇交易具有众多优势:占用保证金比率少,交易品种丰富,交易模式便捷,风险控制工具多样等。1、外汇差价合约交易端灵活,可以支持移动端和电脑端,对于很多投资者而言是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大部分的外汇差价合约交易都支持MetaTrader4图表交易端,无需通过第三方接入,交易者即可享受快速执行交易。比如老牌外汇交易商巨汇ggfx提供的无滑点延迟MT4才能保证稳定和高速的网络连接,这样才能最快获得报价信息和处理速度。2、外汇差价合约交易占用保证金比例少,例如IGMarkets为一些热门货币对提供最低0.5%的保证金比例,也就是说如果交易价值达10万美元的一标准手USDJPY货币对仅需要占用投资者500美金的保证金。如果USDJPY的汇率从100.00上涨100基点至101.00,走势与投资者进场的方向相同,那么该投资者可以获得100pts*1000yenYen/pts=100000JPY。也需注意的是,差价合约是杠杆性产品,可能导致损失超过初始保证金,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也是交易者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3、交易品种丰富,可以交易的外汇品种将近上百种,如主要外汇美元/日元、英镑/美元、欧元/美元等;次要外汇加元/瑞士法郎、欧元/加元、英镑/加元等。4、交易者还可以采用经纪商提供的多样化风险控制工具来辅助交易,比如“保证止损”和“跟踪止损”等工具,是外汇差价合约交易者很好的选择。交易者可以设定价格提示,时刻掌握市场行情,利用跟踪止损锁定潜在利润,利用保证止损控制潜在损失上限。外汇差价合约的优胜之处有很多,但是CFD仍然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入市之前首先要对差价合约有一定的了解,不可盲目跟风。其次,投资者要选择一间受监管的经纪商进行交易,因。
所谓股票配资是这样的,股票配资公司可以在您资金的基础之上再给您提供1-5倍的配资,比方说您有10万,股票配资公司可以在给您提供10万到50万的资金,但操作的账户是股票配资公司提供的。账户完全由您来操作,盈利全部归您,亏损的话,也需要由您来承担。股票配资公司收固定的利息。目前比较好的配资公司有信储配资,它的信誉高,在公交总公司附近!可以信储配资!----17岁,超过了16周岁,总的来说公安机关处置是正确的。但还要看具体的情形。你问的问题,概括起来就是: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均构成强奸罪?一、我国《刑法》第236条关于性犯罪的规定对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主要体现在: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论是否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即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由此可见,在我国,14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同意,也认定其同意无效,对行为人的行为仍视为强奸。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作为被害人的幼女与可能成为刑事被告人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认知能力均未成熟,均属于法律应予特殊保护的对象,那么,对于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加害”与“被害”问题,在判断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时,就应格外注意进行利益衡量。在我国,行为人对包括强奸犯罪在内的部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界限是14周岁,那么,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均应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论处呢?简单地回答是:未必。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性侵意见》第27条明确规定了上述原则。由此足见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青少年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问题上,一直坚持适度介入、慎重干预的刑事政策。三、在适用《性侵意见》第27条的相关规定,判断对行为人是否可不以强奸犯罪论处时,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1、行为人一般应当处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年龄阶段。之所以限定行为人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而不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主要是考虑到,基于特别保护不满14周岁幼女身心健康的立场,对与之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以犯罪论处的范围应该严格把握,不能放得过宽,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系刑法确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界限,故对不以犯罪论处的犯罪主体范围掌握在此年龄段较为合理。当然,考虑司法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也不是说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要一律以犯罪论处。比如,行为人不满16周岁时与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恋爱交往中自愿发生性关系,至行为人刚满16周岁时,二人仍保持两性关系,后因幼女父母报案而案发。如果综合全案考察,行为人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就不宜机械地以16周岁为界限,对16周岁前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而对刚满16周岁以后实施的行为即以强奸罪论处。但对于具有类似特殊情况的案件,相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此类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更应特别严格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