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龚宇清 2019-12-21 16:54:00

推荐回答

不可以的。必须提供借款后才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一规定说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须贷款人将资金或者资金支付凭证交付或者转账给借款人时,合同方为生效。自然人就借款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仅仅是借贷合同的成立,合同并未生效。扩展资料:对此如何进行判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了具体细节,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是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的时间,就是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借款合同生效;二是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的时间,是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三是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时间,为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四是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的时间,是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五是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的时间,为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这些规定,体现的都是“到达主义”,对保护借款人有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黄盛杨2019-12-21 17:06:02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民间借贷合同区分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生效的时间有所不同:1、自然人之日起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黄盛开2019-12-21 18:43:47
  • 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试举例说明:甲乙系好友,双方于2001年7月11日约定由甲于7月21日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在7月18日双方关系恶化,甲拒绝借钱给乙。在该例中,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却不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所以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黄登英2019-12-21 18:05:43
  • 两个都是单务合同。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为1、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出借人交付钱后合同才成立的。2、既然钱已经交付了,出借人基于合同就没有任何义务了;但借款人有还款OR付息的义务。
    连业达2019-12-21 17:41:01
  • 一、为什么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这样规定的前提有两个:①实践合同以物之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借款人在合同成立后不负有合同义务;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不支付利息,为无偿合同。因此法律认为,对于自然人而言,其理性能力不一定足够,因此以物之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可为出借人争取更多思考的时间,避免出借人遭受损失。当然这里会发现存在两个问题:①自然人之理性能力是否必然小于企业?在以“自己责任”为基础的民法,以理性人为前提,不应由法律为出借人设定所谓的“反悔时间”,倘若担心出借人迫于情面在非正式场合口头答应便承担合同义务,争议无非是“是否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解释问题,完全可以依据情谊行为的理论解决,没有必要以理性缺失为由鼓励出借人反悔,这样既违反自己责任这一基础,又侵蚀诚实信用这一准则。②“无偿”这一属性是否就应导致“要物”这一结果?以此逻辑,自然人之间签订的任何无偿合同均应“要物”,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倘若约定没有利息也应“要物”,自然人之间若约定利息则应当诺成。这一逻辑显然无法成立,这也就是包括王泽鉴教授在内的诸多学者,认为在当代,实践合同均应予诺成化的理由。将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不见得符合实践合同这一概念的产生初衷。罗马法上最初的契约有三类,即文书契约、要式口约和要物契约,其产生的初衷本在于破除法定形式对于契约成立的束缚,从而鼓励交易。但经过发展,在交易被广泛鼓励的今天,“要物”却成为了限制合同成立的要件,应当如何看待,值得思考。二、合同履行地。可能是记性不好了,就履行地问题,我找到的规定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龙巧仙2019-12-21 17:22:10

相关问答

有电子档,可前往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打印,具体详情咨询学校管理中心。申请助学贷款流程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材料二、合同签订1、当地资助中心审查申请资料2、当地资助中心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3、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4、当地资助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三、合同回执1、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2、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办理手续3、学生本人将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4、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5、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四、贷款发放1、经办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2、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五、合同变更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扩展资料: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1、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2、家庭经济困难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5、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6、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