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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员工要看是什么编制,视具体情况而定。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是:“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2019年8月27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时,应当紧紧地扣住这类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备这三个条件,且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的前两种情形的人员,即可以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显民2019-12-21 17: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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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任命的人员一般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非公职人员是相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的,即不是法律法规任命的都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例如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的人员,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扩展资料1993年国务院的条例叫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次这部法把“国家”两个字拿掉了。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是以行政机关有行政职位的人员为主要对象的,也就是以工勤人员以外的行政任职人员为对象,或者说它主要是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这个范围就不一样了,这部法律可以叫做“地方公职人员法”,是指在国家的官员制度的管理上发生了很大变化。93年搞条例的时候,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干部管理的分类,或者说对公职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且严格区分企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这样一个前提。93年时搞公务员条例实际上是讲“地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意思,当然有的地方和部门也用公务员的方式来管,但是那叫做“参照管理”,立法的本意是管行政机关的,像人大、法院,都不是直接属于公务员管理的范畴。这次就变了,意思是说,除了军队的干部,因为军官也是国家官员,是讲除了军官以外的所有地方公职人员全部都受这部法管理。所以这部法是国家官员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改革,与93年的情况有一个很大很大的不同。当然,它主要涉及的范围,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核心词是“公职”,就把很多单位、机关的人员都包含进来了,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要受这部法律的约束。出了利用公职、占编制、吃财政三个要素以外,还有一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也要受这部法约束。国家公职人员。
龚小艳2019-12-21 18: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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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释义:侦查: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职责的人员。检察: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中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人员。审判: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书记员。监管: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劳教人员职责的工作人员。扩展资料: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同于日常所说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所有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劳改劳教机关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担负刑法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四种职责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在上述机关中从事人事、后勤、研究的人员以及勤杂人员等,不负有上述四种职责之一的,不是刑法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公安机关聘用的辅助性警察也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虽然穿警服,在警队值班,但没有执法权,只有在正式民警带领下才能一起执法,单独辅警不允许执法。对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也不能只理解为直接或者具体的经办人员,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劳改劳教等机关中对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负有某种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也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赵香繁2019-12-21 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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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展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黄登艳2019-12-21 17: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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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正确界定:刑法中规定的有些犯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刑法上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活中人们通称为“国家干部”。不是上述国家机关的人员或者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不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机、门卫、炊事员、清洁工这类勤杂人员以及部队战士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展资料:同时,刑法还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上述人员虽然不直接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但这些人从事的职务具有公务的性质,所以刑法规定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他们从事与职务有关的犯罪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处理。这样规定适应了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公司、企业等单位当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如果是上述单位中的一般工人、临时工等其他勤杂人员,不属本条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主要是一些有国有资产成份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管理人员的情况。也包括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委派一些人员到非国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情况。第三类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虽不是上述单位的人员,但依照法律规定从事某些具有政府国家事务的工作时。如村民委员会等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户籍等工作时,就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网—如何界定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龙小萱2019-12-21 17: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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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下列国家和地区作为国语及官方语言,亚洲:也门共和国,阿曼苏丹国,沙特阿拉伯王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王国,卡塔尔国,科威特国,伊拉克共和国,约旦哈希姆王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黎巴嫩共和国,巴勒斯坦国.非洲: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突尼斯共和国,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摩洛哥王国,西撒哈拉地区,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索马里共和国,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2在下列国家作为部分居民使用的通用语言,第二语言,族际交流语言,宗教语言,非通用语言,或作为该国国家基础教育阶段的必修语言:亚洲: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以色列国.非洲:乍徳共和国,马里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3另外,地中海上的岛国_马耳他共和国欧盟成员国使用的语言马耳他语是阿拉伯语的一种变体,同时也是唯一是使用拉丁字母拼写的阿拉伯语言,或者说闪米特-含米特语族语言阿联酋阿曼巴勒斯坦巴林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沙特叙利亚也门伊拉克约旦埃及阿尔及利亚苏丹科摩罗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索马里突尼斯这些国家使用阿拉伯语或者为官方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