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息收入营改增后如何缴税

黄献红 2019-11-03 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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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利息收入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辛国爱2019-11-03 14: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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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小规模纳税人从其他公司取得利息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3%。
    边占武2019-11-03 15:00:27
  • 根据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如果资金池收入是统借统还的形式,在营改增的过渡期是免征增值税的,如果不属于统借统还形式形成的资金借贷关系,按照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业”的贷款服务的业务活动交增值税,税率为6%。
    龙小莲2019-11-03 15:00:03
  • 利息收入在营改增之前一般不缴纳营业税。
    连传庆2019-11-03 14:36:04
  • 营改增后,企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车广义2019-11-03 14:18:04

相关问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从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可不缴营业税了。那么,2019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取消了征收营业税规定,一律改为征收增值税,试问:企业发生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可以改为不征增值税?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36号文件”没有单列明确。不过,我们可从财税[2019]36号文件中找出答案来。从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和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9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9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来看,对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据,接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笔者认为,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至于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从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这次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行为原来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
因为,不然,就会重复征税,企业哪还能受得了呀,作为居民企业“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已经计征所得税,而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投资收益支付或不支付都还是在国内,没有流向国外。主要区别于非居民企业获取投资收益分红、股利等征税规定,也就是说要从国内向境外汇款,需要由国内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10%,如果与对方国家签有税收协定,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相关政策规定如下: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22日印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19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