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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③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④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⑤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第四条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第五条定期登记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第六条逐笔登记的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第七条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第八条开户行须具备下列条件:1.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银行;2.能密切配合登记部门搞好外债监测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业务需要指定开户行。第九条开户行应履行下列职责:1.监督账户的使用。应保证:汇入“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的外汇资金仅限于《登记证》上记载的款项;从其他账户划入或存入的外汇资金仅限于支付借款项目所需的设备、劳务、偿还本息以及经登记部门同意的其他用途。2。凭《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债务的调入、偿还手续,并在办理手续后,按要求将收付凭证于次日报送登记部门。3.监督所有逐笔登记的外债在调入借款和还本付息时,都必须通过“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办理。第十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的3%的等值人民币罚款:1.故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2.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隐瞒、虚报,二次以上迟报“反馈表”的;3.伪造涂改《登记证》的;4.擅自开立或保留“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和所借外债不经过“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还本付息的,应对借款人和开户行双方进行罚款。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要在2019-11-03 14: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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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作外债。外债是指一国对国外的负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包括一切对非当地居民以外国货币或当地货币为核算单位的有偿还责任的负债”。外债净额等于一国的外债总额,减去该国居民对非居民的全部债权即海外资产。外债总额和外债净额反映的都是过去历年累积的对外债务,即外债的存量;国际收支资本项目中则反映每年外债的增减变动额,即外债的流量。扩展资料中国关于外债管理的规定内容主要有:对外借款只能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担保,工商企业对外担保必须逐笔批准。外债。
龙安顺2019-11-03 14: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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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1、外债肯定不属于自有外汇2、外债的使用应按外债合同指定的用途使用外债转贷款是指外汇转贷款:外汇其它形式的转贷款。
赵风顺2019-11-03 14: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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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是向其股东、外资金融机构或其他国外的个人或公司所借的外币贷款总金额。外债总额不能超过其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内容拓展:一、近代中国外债历史1、鸦片战争在鸦片战争以前,政府从来不举借外债,并且禁止该国商民赊欠外商款项,违者按"交结外国诓骗财物例"治罪,发遣伊犁边境当差。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国从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转变,清政府举借的外债逐年增加。2、开始借外债清政府开始举借外债是在1853年咸丰三年上海小刀会起义时,苏松太道吴健彰原广州同顺行商向上海洋商贷借款项,雇募外国船炮,进行镇压。1855~1856年两次在上海关洋税中扣还的银数,即达十二万余两。1858年10月,两广总督黄宗汉以粤海关印票作抵,向美商旗昌洋行借银三十二万两,月息六厘,充镇压广东人民继续抗战的费用。这项外债据传还是英法侵略军进城时英军掠夺广东藩库存银的转手贷放。3、《北京条约》签订19世纪60年代初,丧权辱国的《北京条约》签订以后,江苏、福建、台湾、广东等省地方官僚,为了共同勾结扑灭太平天国起义,先后向外国洋商举借了十二次外债,总数达两百余万两,1866~1881年同治五年至光绪七年,陕甘总督左宗棠向上海洋商六次举借"西征借款"银一千五百九十五万余两以镇压陕甘回民起义和新疆各族人民起义。日本侵入台湾后,1874年8月海防大臣沈葆桢向汇丰银行首次订借福建海防借款两百万两,充购买铁舰、快船、洋枪、炮药及台湾防务经费。中法战争时期,海防费用,特别是购买外洋船炮的费用,主要依靠外债支付。从1883年9月到1885年2月,以广东海防、福建海防、援台规越、滇桂借款等名义向汇丰、渣打等银行举借的外债共计七次,总数达库平银一千二百六十二万余两。4、掠夺中国的工矿从80年代中叶起,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利用借款掠夺中国的工矿、铁路等项权益,相互之间展开了竞争。1885年3月怡和洋行为了同汇丰银行争夺各项借款特权,以兴修京西铁路、煤矿的名义向醇亲王奕?的神机营贷款五百万两,实际上这笔贷款除付船炮价款外,大部被挪用于修建颐和园工程。1886年奕命令李鸿章、周馥等向英、法、德诸国在津银行进行借款时,汇丰银行就通过粤海关监督增润向清政府贷放银一百万两,充奉宸苑修缮南海工程费用。而德国华泰银行的代理商礼和洋行则于1887年提供了五百万马克的借款,作修缮三海费用。这些借款实际上等于向封建统治者变相行贿,而谋求染指当时铁路、航运、矿产等权益。1886~1888年,汇丰银行的轮船招商局借款,两次防堵黄河郑工决口及购买浚泥船机借款,和津通铁路借款等,共达三百三十二万余两,逐步实现它垄断对华借款的野心。到1889年张之洞的武昌织布局购机借款,汇丰银行的资本更渗入当时政府兴办的新式工业了。同时,德国财团对中国的资本输出也逐步巩固了它的阵地。1887年德国华泰银行和英国怡和洋行共同对开平矿务局修建津沽铁路投入借款,数额达一百零七万余两。1889年德国财政垄断集团决议设立德华银行后,它不仅资助德国驻华军火商泰来洋行同山东巡抚张曜出借嵩武军借款二十万两,并在1890~1891年,贷放了山东河工和福建借款共约五十六万两。
龚子飞2019-11-03 14: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