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意外险怎么买,给小孩子买哪种意外险好

黄真浩 2019-11-03 1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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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购买合适的意外险。小孩子的意外险容易发生磕碰伤、猝死等意外事故,所以应该及时投保,以免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章观年2019-11-03 18: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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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优先考虑意外医疗。优先考虑意外身故和伤残,在保障范围内的意外险可以选择针对性强的产品。买儿童意外险之前要看意外医疗保险的健康告知要求,如果医疗方面没有这一方面的保障,那么可以选择不投保。
    赵首永2022-01-11 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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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按人均每月66.67元核定;最低保障线从具体执行情况看,各区县执行的农村居民低保标准还是存在较大差别、海淀区2002年核定的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每月180元;朝阳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从1998年的每月人均120元调整到2002年的180元;大兴区从2002年的人均每月83.33元调高到2003年的100元;怀柔区确定的低保标准为每月83.33元;门头沟区确定为80元。尽管海淀和朝阳属于城区,延庆等县属于远郊,两者的低保标准相差2.7倍。这种差别正好与朝阳区和延庆县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别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7.原系本县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8.农非混合家庭计算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家庭上年收入/非农业人口*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当年农村低保标准*100%按以上公式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及监督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无论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均由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需持领取证按期到乡镇民政科直接领取保障金,不能直接领取的,由乡镇民政科专管人员送到家里。二凡经县民政局批准的保障对象及保障金额,要以村为单位逐户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保障家庭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民政科或县民政局提出。乡镇民政科和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一对享受低保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等,村委会和乡镇民政科应每年审核一次。特别是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和新毕业的学生,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县民政局每年11月审核一次,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调整。二享受低保的家庭收入和收入如有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乡镇民政科审核。乡镇民政科应及时根据情况重新核定保障金额,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终止享受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三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本市区域内迁移的,由县民政局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将迁移对象有关情况封装后转交到迁入区县民政局办理手续。本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民政科报县民政局备案,并由县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八、政府职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是负责本县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领导,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应切实制定救助措施,对农村困难家庭在就医、上学、住房、人照、纳税等方面的费用给予减免照顾,并对有劳动能力或有一技之长的困难家庭成员给予各方面的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并通过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包户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困难家庭的保障水平,形成社会化的保障网络。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2.加强动态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实行电脑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具体工作。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落实配套帮困措施,确保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4.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及时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5.加强农村低保政策的指导和调研,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注意搞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提高工作质量。三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地做好自身应做的工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九、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一从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2.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3.玩忽职守,影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进行的。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及依法进行处罚: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民政科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三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保障而未得到答复,或对县民政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以及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十、其他一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