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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但与社会预期还有距离过去一年来,国务院分批取消和下放了41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如果这一目标能够实现,意味着国务院层面在两年内将下放超过600项行政审批事项,占1700项审批事项的三分之一。对政府来说,削减一项行政事项似乎并没有太多的影响,但对企业和社会来说,削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表明交易成本的急剧下降,企业用于跑审批、跑盖章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投入等将极大地下降。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结束后不久的一次调研会上,有位企业家告诉我们,过去企业办一项变更手续,至少要耗时半个月以上,而这次变更办理,仅用了一天时间全部办结,企业由此节省的直接成本超过90%。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对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来说,最受欢迎的,倒不是直接的资金、税收等政策扶持,而是少一点行政审批,尤其是少一些前置审批。有的企业甚至认为,资金和税收支持反而加大了不公平竞争,而减少行政审批一视同仁,这才是对企业最大的支持。当然,从实践也看到,由于传统增长方式根深蒂固,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与社会需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半个月之前的一次调研会上,有位企业家直指涉及企业项目审批的两个职能部门,设置了互为前置的审批事项。企业无可适从,一项业务办了近八个月没办下来。说到情急之外,这位企业家甚至指出:如果一项业务在一个月内没有审批下来,我就认为这个部门的办事人员已经在暗示要我送礼。其言之切、其情之急,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可能无法想像。客观地说,这种现象并非孤案。因此,在今年有望完成本届政府简政放权三分之一目标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快简政放权力度。按每年平均300项的速度推进,本届政府任期内,完全有可能减少到三分之二以上。如果能够实现这个目标,那社会资本的活力将会得到充分释放的释放。二、简政放权要与市场监管严格区分开有人会询问,简政放权,是不是意味着政府管得越小越好?这判断不完全对。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简政放权是做减法,而市场监管是做加法。对政府来说,需要在加快简政放权的进程中,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一般来说,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事前把关的手段,市场监管是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约束限制的行为,二者在范围、程度上有本质区别。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监管主要是事中、事后的监管,而不是前置性的审批。对于前置性的审批尽可能做到越少越好,对于事中、事后的监管则需大大强化。而客观地看,一些部门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合为一体的特点比较突出。例如:某些机构既有行政审批权,又有市场监管权。这种“谁审批谁监管”的体制不可避免形成以审批取代监管,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这也是“九龙治水、各管一段”的矛盾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根源所在。然而,当前的很多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异化为类似审批部门。监管不是为了解决和发现问题,而是为了获得企业的相应“公关”,成为捞取部门好处的一个途径。在一次调研会上,有企业家就提出,为什么消防检查这么频繁?而且每次都是在十一半左右过来?其意图不言而喻。企业家直言,如果真是为了帮助企业查找问题,企业并非不欢迎。但只求“公关”而流于形式的监管,还是少来的好。那么怎么办?出路在于需要把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严格分开,加快构建专业性、独立性的监管体系。前置性的行政审批,尽量减少;而事中事后的市场监管,要真正做到位,不能流于形式,尤其不能为得到某些“公关”而检查。同时,要建立市场监管的事后追查机制,发生重大事件后,如果市场监管部门不到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刑事带伤。只有这样,才能既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又防止类似上海福喜事件和昆山中荣爆炸事件的重演。三、简政放权要避免“小鬼现象”决策层推进简政放权的决心和力度是比较大的,但越到基层,简政放权落地越有可能走形变样。有的企业家就提出,简政放权最怕“阎王好见、小鬼难缠”。毕竟所有的事情都要人来做,而在实际操作者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使企业面临不同的解释。有位企业家就说,在一个新的政策出来后,企业依据这政策去办理事务,前一天遇到的办事员给了一个解释,企业按此解释做了相应准备;但第二天去,另一个办事员即给了另外一个解释,企业准备好的材料无法办成此事,需要重新准备。这种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企业在办理业务时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此外,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对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确有截流意愿。有位企业家提出,过去在市里办事,有办事大厅,跑一圈大体还能办得差不多。而现在有些事项下放到基层后,反而更不方便。衡量简政放权效果的最重要标准,就是企业是不是更方便,自主权是不是更大。对于企业来说,审批权在哪级不重要,都是政府在审批。对他们来说,有意义的只有两种选择:审批或者不审批。因此,推进简政放权,关键还是要执行到位。一是对于中央简政放权在地方层面被截留的,采取严格的问责,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把地方落实、贯彻中央政令纳入改革程序法的范围,依法追究地方官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经办人员的主观意愿。在这方面,应尽快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前置审批环节,建立“办事工作日”和“告知承诺”机制,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办法,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实施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同时,按照实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资源网上交易、政府效能网上监察的要求,尽快推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由到部门实地办理加快向网上办理转变。三是构建行政审批改革的社会监督平台,使广大企业和居民成为简政放权的有效监督者,使“最后一公里断头路”尽快打通。
赵驱云2019-11-03 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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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备受诟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曾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作出积极的贡献,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以至于很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被民间描述为“戴市场帽子,拿政府鞭子,收企业票子,供官员。
梅金莉2019-11-03 18: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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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带一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由陕西西咸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成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根据相关批复要求,交易中心将依托“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立足西咸、服务陕西、辐射一带一路”,通过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形成集交易、结算、信息、融资、物流等全程式服务于一体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实现互联网与大宗商品交易、生产企业与物流企业、实体企业和金融企业的链接、整合和集成优化,抢占“互联网+”的先机和战略高地,促进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国界的互赢合作,服务陕西及周边省份和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大宗商品交易和经济发展,支持我国“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业务,致力于打造联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境人民币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拓宽金融服务领域,促进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力争将交易中心打造成为辐射全国、联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大宗商品定价功能的交易平台。
龚子龙2019-11-03 18: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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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的内涵简析:从字面涵义理解,“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包括两个层级的涵义,即在第一层次上形成了审批与主管的分工,并且只有在确定了审批事项和主管事项,才能分别进行第二层次的监管。谁审批”作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第一层次的一个方面,旨在明晰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谁审批”的潜在涵义是“某一事项是否需要审批,需要审批的,由谁审批”。反过来,一旦确定了“谁审批”,实质上也就确认了该事项需要审批。审批与否决定了政府和市场初次调控范围的宽窄。在我国改革进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核心问题,商事制度改革的系列举措正是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呼应。无论是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还是“先照后证”改革,都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大量削减审批事项。谁审批”不仅明确了审批事项的主管机关,也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界限。谁主管”作为“四个谁”原则第一层次的另一个方面,旨在指导外部行政权的合理配置。谁审批”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而“谁主管”则与“谁审批”共同确定不同行政权的边界。从这个意义上讲,“谁审批”和“谁主管”分别可进一步阐释为:需要审批的事项,在法律确定的享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对其审批后,由该审批机关对其行为进行管理;不需要审批的事项,但需要事后监管的,由法律确定某一行政主体具体管理其日常行为。换言之,审批的权力附带了主管的权力,非审批事项的监管主体则由法律另行规定。由此,在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了审批权和主管权的划分,可视为行政权的二次调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审批机关对审批事项的主管之所以是随附的,在于审批机关具有按照审批要件实施监管的优越性。如果将审批事项交由其他行政机关主管,会造成行政组织冗余和监管效率降低。谁监管”作为“四个谁”原则第二层次的内容,隐含了行政权内部分工问题。一方面,每一组次原则前后两个“谁”的指向确定并且一致;另一方面,当作为行政主体的“谁”落实到具体承担监管事务的“谁”时,行政主体内部应当进行职能分工,由具体的监管机构履行各自职责。换言之,“谁审批、谁监管”中具体承担审批职责和监管职责的机构一般应当不同,但最终的责任均集中到共同隶属的行政主体;“谁主管、谁监管”中以行政主体为主要责任承担者,但具体监管则由主管机关的内设机构实施。适用“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应注意几个方面:在适用范围上,“四个谁”原则目前主要针对商事制度改革涉及的市场监管领域和部门,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过程中应逐步体现“四个谁”原则。在适用程度上,“四个谁”原则虽然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但其本源在于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界定以及行政权的配置。也就是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十分重要,但切不可因噎废食丢掉事前规制。在适用限度上,凡原则均有例外,实践中难免存在某一机关负责审批另一机关负责监管的情形,从而造成“谁审批、谁监管”中前后“谁”的不一致。在适用效能上,“四个谁”原则的充分执行,在于切实贯彻行政法治原则,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清单管理模式做到审批与主管的紧密对接,避免出现冲突,最大化地运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实现更高效的监管。
米士平2019-11-03 17: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