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我跟某公司合作一个项目,现在跟他们终止合作,他要求剩下的款买入他们公司新三板股票按20元一股

车惠贤 2019-11-03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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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转让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有效报价区间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齐明山2019-11-03 16: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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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就是新三板的公司股票不限制买了,大家可以随意买了。但是,但是呢,你要知道,新三板的股票,可不是随便哪个人都可以买的,是有限制的:新三板的购买者必须是机构,个人是买不了的哦;机构的资金需要有500万,才有购买的资格。所以,即便是解除了限售,也不是哪个人都可以买的~。
    齐景杰2019-11-03 18:37:12
  • 如果已经上市了,价格10元不算高,除非是很好的标的,一般还没报价的企业超过5元就不合适了。
    黄百猛2019-11-03 18:00:01
  • 、较之主板市场股票锁定规则,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环境更加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36个月,而新三板市场则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以及挂牌满两年等三个时点可分别转让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另外,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12个月。而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无限售规定。2、“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黄登荣2019-11-03 17:00:37
  • 肯定是不可以的。自助认购公司股权,离职后股权还在自己账户当中的。可以跟老板协商,如果老板同意的话,那么可以转让给老板,老板不同意就只能放在自己账户了。
    米培燕2019-11-03 16:36:49

相关问答

员工持股是时下大热,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试图将“员工持股”作为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手段。与之相应,几乎所有的企业主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离职员工必须转让股权”乃天经地义。但对于离职员工而言,他们可不这么想,“我的股权我做主,凭什么强制我转让啊”。于是冲突应运而生,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成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话题。一、强制出让股权的依据——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之所以会出现前述企业主和离职员工想法上的冲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场不同。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也恰恰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所需要研究深思的问题: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能否被限制?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依据什么可以强制员工出让股权?1、公司能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吗?员工一方的观点: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由于股权是股东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股权非经股东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员工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应由作为股东的员工自由行使,该权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或剥夺。公司一方的观点:公司认可员工对股权的“所有权”,并尊重这种所有权。但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并非毫无限制。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放弃,也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力的合理让渡。因此,员工可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自由约定处分股权的“条件”。员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规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东之间作出的类似约定,只要不是恶意侵犯股东财产权,非法强制股东退股的针对性条款,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各股东均应遵照执行。对此,我们认为: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根据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员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