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会秘书资格的问题。一,公司改制上市之前,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需要考取董秘资格证么?二,哪些人

堵忠领 2019-11-03 1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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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证券事务代表,通常以财务与法律居多,金融、媒体专业也会有考虑,这岗位需要懂一下财务知识,并且对公司法、证券法有所了解,深知资本市场的规则和各种条例,工作过程中不能违规,同时需要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在证券公司工作过,对资本市场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和体会,但是不知道你对财务和法律方面基础怎样,因为这个岗位基本就是和公司法,证券法打交道。然后再懂一点财务,懂得财务分析和粉饰报表,或者包装企业那是再好不多的。扩展资料:证券事务代表为上市公司必须岗位,隶属于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职责范围多同董事会秘书。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
章见彬2019-11-03 19: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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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上市前或者说发审会通过前没有无所谓的,但是发审会通过后,就要积极报名参加考试了。二,不可以考的。三,考了不任职倒是可以的。四,同一,在IPO阶段没有无所谓的,一旦通过发审会要准备上市了,就要参加培训考试了。全文。
    赵风蕾2019-11-03 19:59:14
  • 1、不需要,在公司上市之后6个月内取得董秘资格即可。2、不可以,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秘培训的必须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现职董秘。而董秘必须是专职的,不可兼职。3、可以辞职不干。4、在公司上市之后6个月内,董秘和证代都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全文。
    龚尤贵2019-11-03 19:01:05
  • 证券事务代表为上市公司必须岗位,隶属于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职责范围多同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黄真嘉2019-11-03 18:54:29

相关问答

首席运营官COO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公司的日常营运,辅助CEO的工作。一般来讲,COO负责公司职能管理组织体系的建设,并代表CEO处理企业的日常职能事务。如果公司未设有总裁职务,则COO还要承担整体业务管理的职能,主管企业营销与综合业务拓展,负责建立公司整个的销售策略与政策,组织生产经营,协助CEO制定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并对公司的经营绩效进行考核。一。管理权限:经总经理授权负责统管公司经营工作,建立统一的经营管理方针政策,行使对公司经营工作的指导、指挥、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执行各项规章、工作指令的义务。二:管理职责:1.负责抓好公司经营规章制度和细则制定、系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经总经理批准后监督执行。2.负责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数据支持和专项研究报告。负责定期为公司提出定题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和前景预测报告。3.管理协调市场部和技术部工作,确保公司经营系统整体功能发挥,对重大问题上报总经理裁决。4.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按月考核评分及时公布。5.主持公司经营系统总体设计方案,负责全公司经营投资预算方案、在批准后组织实施。6.密切关注国际国内信息产业动向和趋势,评估重大信息技术的影响,为公司引进先进信息技术提出意见和建议。7.负责审查部门提交的各种工作汇报,评估工作效率并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处理,定期听取直接下级述职,并做出工作评定。8.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各部门下属人员的业务工作,改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做好下属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惩罚。9.负责组织完善各部门制定与其专业管理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10.负责组织对公司人员的业务培训;11.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工作。新《公司法》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对上市公司董秘的职责做出了规定: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目前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主要规定了董秘的六大类职责: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权事务管理、三会组织与文件的保管。下面就董秘针对不同职责需要做的工作进行简要介绍。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交易所报告;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十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为董秘参加交易所的业务培训提供保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不知道你指的CCO是什么,现在叫这个的有好多,是不是你打错了,不过我也帮你找了点首席信用官”ChiefCreditOfficia1建立信用CCO的目的1.可实现信用资产的保值增值,降低企业的市场交易成本2.完善企业内部治理,防范信用风险CCO的职能首先应该是在企业内部制定一个科学的信用风险制约机制,将信用管理的各项职责在各业务部门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工,针对不同部门制定相应的信用约束,1对销售人员制定合理的监管和历政策,2对经销商建交食用评定审核制度3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和评估CCO——“首席危机官”ChiefCrisisOfficia1是一种危机发生时专门成立的以克服危机为目标的项目式组织制度,它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性的称号,而并非一个像CEO、CFO、cOO那样的常设职务。尽管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职位名称,但是首席危机官的提出,还是反映了企业和各类组织对危机管理的重视。首席危机官要开展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调动内外部资源,制定危机管理的各种决策二是代表组织形象,开展危机公关。CCO---首席企业文化官为了更加合理地为企业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更为有效,更为科学的动作,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优化和再造治理机制的迫切需要企业文化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很多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基本上没有这个机制。
董秘是上市公司的高管,成为公司高管的董秘并没有看起来那么“美好”,工作压力大、职责多,经常需要调整各股东之间的关系。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A股上市公司一些董秘的职责和任务可能更多。马勒思举例说,在美国,董秘一般为上市公司的中层领导,主要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一般只专注于公司的信息披露,一般不再兼任公司其他行政职务。而国内的董秘有“身兼数职”的现象,有些甚至是由副总裁、副总经理兼任。董秘属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是上市公司与沪深交易所之间的固定联络人。一般而言,董秘对外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对内则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等诸多事宜。大部分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接触新三板之前,都不知道董事会秘书这个角色,当然更不可能了解董事会秘书这个角色的功能及其重要性。在企业从非公众公司成为在新三板挂牌的公众公司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种种的尴尬与痛苦。其中之一就是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股转系统要求,虽然不强求设置董秘,但必须设置一个信息披露负责人,几乎所有的挂牌公司都模仿上市公司,设置了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毕竟没有这玩意你是不可能挂上三板的。可是,董秘并不是董事长秘书,按照设置初衷,通俗点讲,董秘基本在公司享受副总待遇,也有很多公司的董秘同时是公司董事、副总。在一个官本位社会里,给予董秘一定的行政职务,以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是非常合理的,否则哪个部门会搭理一个秘书呢?当初把这么重要的职位取名为董事会秘书就是一个历史性错误,至少要叫首席信息披露官嘛!新三板公司的董秘很多比较慵懒,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不强。在过去一年里就有25个董事会秘书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采取了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