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窦赫蕾 2019-11-03 19:24:00

推荐回答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因此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很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相互之间非常信任和团结,简单地认为所有问题通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解决,太计较会损害双方面子和合作关系,因此仅仅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一纸材料去完成,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而且,一般企业在注册时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直接填写。当然采取范本并无过错,但是范本是通行本,无法结合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因此在采取公司章程范本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审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本矛盾的地方。如果全部采用范本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第一,范本公司章程没有根据公司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而是简单照抄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其他公司的类似规定。公司法确立的只是一般规则或原则,而由于各个公司自身存在独特性,表现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区等方面,因而每一个公司都需要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具体的自治规则,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对本公司的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以有利于公司治理。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虚化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格式章程”,不能够真正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间一旦对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方面出现争议,股东很难依据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绝大多数范本公司章程没有体现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本起不到对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反而有时成了公司运营和管理人员行为的不良约束,增加了公司的运作成本。比如对公司机构会议的召集、决议、人事安排、执行机制、制约机制没有根据公司特点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导致了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出现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或者在股东会议过程中无法形成决议,股东会议的决议得不到落实,公司治理机构之间权责不分明等等。第三,没有充分体现股东的权利,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界定不清,约束不明。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即章程没有真正起到公司“宪法”的作用。当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征、作用等属于学术问题,在此不再赘述。主要结合律师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公司章程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风险点供大家参考。一、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公司法规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约束的条款,及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补充。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删掉了很多强行性规定条款。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很多重大事项,如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出资份额的确定、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产生、职权及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即使章程的规定和法律规定相冲突也承认章程的优先效力。这就为公司章程制定的个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公司设立时对公司法规定或者范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具体条款可以参见《公司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170、181条。二、可以约定由董事长之外的人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原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不服,产生管理的混乱。因此,如果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董事长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董事长外的其他执行董事或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样就保护了公司控制权和经营权的灵活统一。三、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配企业利润或者新增资本有限出资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者需要对特定股东给予特别的红利分配及优先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那么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来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而是另行约定比例。此外,对愿意通过继续认缴出资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更多股权的股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这无疑保护了不同类型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的不同需求。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机构和组成人数更加灵活。由于公司的业务量和经营规模不同,因此,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也应当更加灵活,赋予公司自主决定权。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选择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规模。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设立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此外,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不设监事会,而仅设1~2名监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的表决方式提供了两种选择,即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决定,实行累积投票制或每一股份一票表决权的普通表决方式。五、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且可以约定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表决方式。表决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之一,股东出资人可以通过表决权来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六、股东对内对外转让股权可以不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般股东在对内对外转让股权时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对外转让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同意,二是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这样规定主要限制股东对外随意转让股权。但是,也限制了股东实现自己股权价值的方式。因此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一来,如果公司股东不愿意受对外股权转让的限制,希望自由转让尽快变现的则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七、股东出资股份的继承问题可以作出特别约定。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八、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按照《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章程在公司营业执照上核定经营范围,因此如果随意制定公司章程,就有可能出现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九、明确公司成立后对外投资及担保的数额及程序的限制。由于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行为给公司带来盈利的同时,也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因此公司法对此问题给予了公司股东出资人更大的灵活空间和权力。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规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额、表决程序等,这样使得公司的投资、担保行为尽量通过股东民主决策的方式来进行,最大限度的规避了运营风险。十、细化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召开的程序并对大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等特殊情况下解散公司做出详细的约定。按照规定,股东会召开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股东,同时,如果有重大事项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股东会召开对公司的决策非常重要,如果大股东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又回避召开股东会,那么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非常不利的。因此可以预先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方式,简化召开股东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公司是经济动物,在为股东赚取利润的同时,也可能因为股东内部矛盾、经营不善等情况而给股东带来巨大损失,此时就需要对公司进行解散。特别是出现大股东操纵公司而恶意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公司更需要解散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尽管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由于公司解散是关系到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为了避免各方对法律规定的条件理解产生分歧,公司有必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和“其他途径”等并非很具体的内容做出具体界定,增强特定条件下,股东行使解散权的可操作性。十一、不是必须由大股东或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决议。如果完全按照股份出资比例表决,那么就容易出现大股东操纵公司的现象,而中小股东的利益就无法的到保护。因此,按照新公司法,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他事务的表决可以自行在公司章程中议定表决通过的比例,不必非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十二、自行决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人员等核心团队的产生办法和职权以及董事任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是公司的核心职位,因此公司章程可以选择通过选举或者委派方式产生。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核心人员,因此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其职权范围,防止出现企业投资者与管理者权力划分不明而发生的矛盾。
符翠芬2019-11-03 20:01:00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126没有什么问题,其他存在不符合规定之处。理由:的问题在于出资方只能经过法定程序收回投资而不可能自由抽回投资。
    龚家萍2019-11-03 22:01:04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万元人民币。地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五条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自主经营,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权。第七条公司可向其他公司制企业投资,但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第八条公司要以创优增效、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中心,遵循质量方针,弘扬企业精神,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九条公司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和卫生环境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并采用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第十条公司的党群组织依据《公司法》和各自的章程、规定开展工作。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十一条公司2个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一:******************,营业执照号****************,驻地为****************。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为绝对控股股东。法人股东二:深圳市**达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驻地为**************。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第十二条股东出资一次到位。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须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股东代表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要研究审议的问题等。股东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但须提交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或决议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应在会议决定、决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定、决议、记录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一并长期保存,不得更改和随意销毁。后面还有,不知道怎么发不出去了,郁闷。
    符胜忠2019-11-03 21:59:07
  • 某集团为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6月,该集团召开股东会,经代表96.92%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做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对于公司章程的10个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将股东会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修改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单项重大投资;第72条关于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程序和限制;第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第101条规定除公司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第105条关于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及重大资产的界定。两种公司形式并用的第170关于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法;第181条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之外的公司的解散事由;第217关于规定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的具体人员。另外,新《公司法》还从违反章程的行为会构成公司诉讼的诉因以及董事违反章程运作要承担个人责任两个方面,再次突出了章程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第22条就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第l13条又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连佩忠2019-11-03 20:58:50
  • 如果更改了股东,必须要重新准备三份材料第1份是新章程,把新章程中的投资人更换成新的股东,和其投资比例。第2份是章程修正案,这个大概的格式是,原章程第X章第X条投资人XXX投资比例XXX现更改为投资人XX投资比例XX制定并通过股东会决议第三份是股东会决议,要新的所有投资人重新签字。最后还是建议你去当地工商去咨询与拷贝格式样本,不然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到时候有什么不过关的又要重新跑回来签字再递交,比较麻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龙岳红2019-11-03 19:59:39

相关问答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作出发行新股的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一本次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发行方案、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二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就以下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涉及运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如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被收购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或应将被收购企业合并报表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被收购企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承诺上述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缺乏独立性;对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告中保证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及产生同业竞争;三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发行议案有变更,还应当公告变更后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未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告配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获准配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公告后至缴款截止日前,上市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注明配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获准增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公告发行结果,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阅。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公告的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应当与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公布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应当审慎地作出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就有关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上市公司增发未作盈利预测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特别风险警示。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新股发行完成后的三年年报中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情况作出持续披露。
公司出资设立的新公司为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一人有限公司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