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三个人投资公司,期中两人只投资钱,不负责经营,另外一

樊惠娟 2019-11-03 1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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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事先预定股份,就按照持股比例分。两个50,也就是第三个是300,比例是12.5%、12.5%、75%。83万乘以各自比例就是了。
龚寅雷2019-11-03 18: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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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的长远点预留15左右用来分期融资人力与资金分股最好是73开你是总创始人是唯二参与工作且为最高决策者大概占70%乘以0.7等于49%乘以85的总量等于41.65%加上你的投资暂时当做平分就是30%乘以25%乘以85等于6.375%你大概的股权为48.025%但是<50%不利于公司发展可以再通过追加投资和与股东商议自己的绝对控制权。
    赵香粉2019-11-03 18:02:09
  • 用户只有10%的股权,一般来说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另外,用户拥有的股权是否到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就是用户名下是否有股权,如果有就是实股,没有就是干股。
    赵风臣2019-11-03 18:00:32

相关问答

编者按:停牌三个月有余的中科招商4月11日复牌,收盘报12.84元/股,当日股价接近腰斩。其中,“受伤”最重的,就是昔日曾参与中科招商定增的投资者,相较于中科招商此前18元/股的定增价,各路投资者悉数被套。而与参与其定增的“小伙伴们”相比,中科招相关公司股票走势朗科科技31.50+0.601.94%大连圣亚34.99+0.491.42%三变科技19.12+0.000.00%天晟新材13.49+0.000.00%鼎泰新材27.70+0.000.00%商却因在去年股市调整期间大肆举牌而赚得盆满钵满。2019年中科招商营业总收入构成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18.46亿元,占营业总收入的75.99%,正是由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上涨。值得一提的是,中科招商“扫货”所用资金,除挂牌募资所得资金外,几乎都来自三次定向增发。同时,中科招商作为三板成指的成份股,暴跌行情直接导致三板成指下挫2.19%。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团队认为,中科招商有可能仅仅是类金融企业复牌的第一弹,对整个新三板市场而言只是半只靴子落地,而与中科招商停牌原因类似的九鼎投资等新三板PE类金融机构何时复牌,或也将拖累新三板指数。复牌大跌套牢多家机构中科招商去年12月21日宣布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12月22日开市起停牌,最晚恢复转让日为2019年4月20日。今年4月8日,中科招商再度公告,称筹划事项失败,股票于4月11日复牌。中科招商公告称,公司原筹划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配套融资,后因资本市场变化等多种因素导致推进合作存在困难而终止;随后,公司与另一家上市公司就双方合作设立产业基金进行洽谈并签署保密协议,经过多次磋商,公司与该上市公司就基金方案的关键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受此影响,中科招商复牌当日股价下跌46.39%,接近腰斩。昔日曾参与其定增的投资者悉数被套。据了解,2019年3月25日,中科招商在登陆新三板5天之后,发布了第一次定增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拟对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人定增2.8亿股,共计50.4亿元。事实上,2019年中科招商进入新三板资本市场之后,共进行了4次定增,除一次定增被证监会中止,另外三次均已完成实施,募资总金额高达95.5亿元。据新华网报道,近日陷入兑付危机的“快鹿系”也联合上海东虹桥金融控股集团投资3亿元参与中科招商的第四轮定增,以18元/股的价格认购了1667万股,目前浮亏8601.72万元。此外,中科招商在挂牌前进行了两次定增:2019年1月以10.83元/股向两名投资者募集4.95亿元;2月以18元/股的价格向10名LP进行债转股,总额达到18.47亿元,并没有募集到现金资产。挂牌后也进行了两次定增:2019年3月26日,中科招商继续以18元/股的价格向35名投资者募资50.4亿元;4月10日,同样以18元/股的价格向15名投资投资者募资35.1亿元。如果按照这一价格计算和近两日的下跌,参与定增的机构和个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亏损。就连一向被奉为“一哥”的王亚伟也没能避开中科招商这只“黑天鹅”。王亚伟旗下的外贸信托-昀沣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中科招商的第十大股东,持有2777万股,股权占比为1.54%,相较于18元/股的定增价,已经浮亏近30%,达1.43亿元。募资抄底股市赚得盆满钵满虽然中科招商定增“坑”了众多投资者,但是中科招商自己却在去年股市调整期间大赚。中科招商2019年的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4.29亿元,同比增长158.78%;利润总额为16.64亿元,同比增长191.03%;净利润为11.85亿元,2019年亦进行了百亿元的定增融资,停牌时间200多天甚至比中科招商还长。中科招商作为三板成指的成份股,暴跌行情直接导致三板成指下挫2.19%。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团队认为,但这有可能仅仅是类金融企业复牌的第一弹,对整个新三板市场而言只是半只靴子落地而已。另外半只靴子可能取决于两个不确定性因素:第一,九鼎何时复牌;第二,九鼎、中科招商是否会纳入创新层,进而放大对指数的拖累效应。新三板分层大戏即将在5月初拉开序幕,这被认为是能与2019年8月推出做市商制度相媲美的第二波大利好。然而与做市商制度红利带来的市场投资热情相比,这轮制度红利市场似乎并不买账。春节以来,新三板做市指数始终在低位徘徊,流动性也不容乐观。与上一波行情相比,本轮红利行情迟迟难以启动,与一些“靴子”尚未落地有很大关系。可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做市商账面收益率仍然高达27%左右,是潜在的“做空”力量;第二,今年年中新三板将迎来一波私募到期潮;第三,九鼎、中科招商等复牌对指数和市场整体可能造成不利影响,需要消化;第四,分层后的新政亦需要半年左右的“测试期”才能趋于明朗。监管层对类金融企业监管趋严,政策预期偏负面。2019年12月25日,证监会明确要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暂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并对前期融资的使用情况开展调研。今年1月19日,股转系统通过窗口指导通知各主办券商,“所有类金融机构全部暂停办理挂牌手续,无论项目处于何种状态”。而从挂牌结构看,目前新三板总市值排名前10位的挂牌企业中,金融业有6家,占新三板总市值的15.36%;从融资结构看,2019年新三板的多元金融企业定增实际募集金额超过422亿元,占全部挂牌企业的比重高达32%。
停交社保后,到新单位后,把社保卡给行政人员,他们会帮你续上的。社保里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是累计的,不会受影响。社保停交三个月,对养老保险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养老保险个人部分是累计的,所以不会受影响。医疗保险中断三个月以上,参保年限就归零,会影响以后住院大病的报销最高限额。所以社保一旦停交,三个月内续交就没有什么问题。社保停交三个月以上,对医疗保险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影响到住院大病的报销额度。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尽管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今后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则少。扩展资料:社保补缴的方法:补缴人向新的用人单位申请补缴;用人单位同意帮你补缴之后,用人单位带着相关资料去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前提是必须证明用人单位和补缴个人存在事实劳工关系。然后用人单位就可以帮你补缴,你只需要把补缴的费用还给用人单位即可。可以办理转移,社会保险转移流程: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社保。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因此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很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相互之间非常信任和团结,简单地认为所有问题通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解决,太计较会损害双方面子和合作关系,因此仅仅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一纸材料去完成,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而且,一般企业在注册时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直接填写。当然采取范本并无过错,但是范本是通行本,无法结合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因此在采取公司章程范本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审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本矛盾的地方。如果全部采用范本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第一,范本公司章程没有根据公司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而是简单照抄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其他公司的类似规定。公司法确立的只是一般规则或原则,而由于各个公司自身存在独特性,表现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区等方面,因而每一个公司都需要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具体的自治规则,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对本公司的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以有利于公司治理。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虚化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格式章程”,不能够真正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间一旦对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方面出现争议,股东很难依据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绝大多数范本公司章程没有体现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本起不到对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反而有时成了公司运营和管理人员行为的不良约束,增加了公司的运作成本。比如对公司机构会议的召集、决议、人事安排、执行机制、制约机制没有根据公司特点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导致了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出现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或者在股东会议过程中无法形成决议,股东会议的决议得不到落实,公司治理机构之间权责不分明等等。第三,没有充分体现股东的权利,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界定不清,约束不明。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即章程没有真正起到公司“宪法”的作用。当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征、作用等属于学术问题,在此不再赘述。主要结合律师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公司章程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风险点供大家参考。一、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公司法规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约束的条款,及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补充。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删掉了很多强行性规定条款。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很多重大事项,如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出资份额的确定、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产生、职权及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即使章程的规定和法律规定相冲突也承认章程的优先效力。这就为公司章程制定的个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公司设立时对公司法规定或者范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具体条款可以参见《公司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170、181条。二、可以约定由董事长之外的人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原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不服,产生管理的混乱。因此,如果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董事长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董事长外的其他执行董事或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样就保护了公司控制权和经营权的灵活统一。三、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配企业利润或者新增资本有限出资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者需要对特定股东给予特别的红利分配及优先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那么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来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而是另行约定比例。此外,对愿意通过继续认缴出资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更多股权的股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这无疑保护了不同类型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的不同需求。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机构和组成人数更加灵活。由于公司的业务量和经营规模不同,因此,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也应当更加灵活,赋予公司自主决定权。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选择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规模。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设立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此外,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不设监事会,而仅设1~2名监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的表决方式提供了两种选择,即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决定,实行累积投票制或每一股份一票表决权的普通表决方式。五、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且可以约定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表决方式。表决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之一,股东出资人可以通过表决权来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六、股东对内对外转让股权可以不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般股东在对内对外转让股权时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对外转让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同意,二是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这样规定主要限制股东对外随意转让股权。但是,也限制了股东实现自己股权价值的方式。因此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一来,如果公司股东不愿意受对外股权转让的限制,希望自由转让尽快变现的则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七、股东出资股份的继承问题可以作出特别约定。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八、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按照《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章程在公司营业执照上核定经营范围,因此如果随意制定公司章程,就有可能出现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九、明确公司成立后对外投资及担保的数额及程序的限制。由于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行为给公司带来盈利的同时,也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因此公司法对此问题给予了公司股东出资人更大的灵活空间和权力。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规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额、表决程序等,这样使得公司的投资、担保行为尽量通过股东民主决策的方式来进行,最大限度的规避了运营风险。十、细化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召开的程序并对大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等特殊情况下解散公司做出详细的约定。按照规定,股东会召开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股东,同时,如果有重大事项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股东会召开对公司的决策非常重要,如果大股东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又回避召开股东会,那么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非常不利的。因此可以预先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方式,简化召开股东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公司是经济动物,在为股东赚取利润的同时,也可能因为股东内部矛盾、经营不善等情况而给股东带来巨大损失,此时就需要对公司进行解散。特别是出现大股东操纵公司而恶意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公司更需要解散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尽管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由于公司解散是关系到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为了避免各方对法律规定的条件理解产生分歧,公司有必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和“其他途径”等并非很具体的内容做出具体界定,增强特定条件下,股东行使解散权的可操作性。十一、不是必须由大股东或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决议。如果完全按照股份出资比例表决,那么就容易出现大股东操纵公司的现象,而中小股东的利益就无法的到保护。因此,按照新公司法,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他事务的表决可以自行在公司章程中议定表决通过的比例,不必非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十二、自行决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人员等核心团队的产生办法和职权以及董事任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是公司的核心职位,因此公司章程可以选择通过选举或者委派方式产生。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核心人员,因此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其职权范围,防止出现企业投资者与管理者权力划分不明而发生的矛盾。
公司出资设立的新公司为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一人有限公司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