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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本人资料里有联系方式长沙唐律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明安生活费15720元;二、驳回原告刘明安对被告长沙银电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三、驳回原告刘明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明安承担5元,被告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柳晓寒审判员周建人民陪审员吴翠瑛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国剑滨。
齐显民2019-11-03 19: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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