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建筑公司是不是股权转让

黄瑜华 2019-11-03 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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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就是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有产权、债权、资产、股权、营业、著作权、知识产权转让、经营权、租赁权等等。一、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二、资产转让所谓资产转让,是指资产所有者为更有效地使用其资产而对部分资产进行调剂处理等经营管理活动。资产转让是改善经营,提高整体资产产出能力的客观需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资产产出能力不仅取决于对资产的合理利用,而且取决于资产的优化配置。通过市场组织,适时地调剂和处理陈旧、老化和报废的资产以及因技术进步和产品、工艺调整而闲置不需用的资产,可以减少资产损失,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产结构,从而提高资产的总体产出效益。三、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通过以上几种形式,二级资质可以转让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份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股票。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来完成的,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由于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腮,所以股份的种法律行为。转让人和受让人买卖股票的行为均是出于双方自愿,但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所以是法律允许的。
连书琦2019-11-03 18: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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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可以,但是在变更完成之前,还是按原来公司名字作为投标企业。
    连俊宏2019-11-03 18:36:02
  • 你说的是资质转让吗?现在资质转让都是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的啊,因为资质本身是没有办法转让的,它是必须依附于公司的。
    穆高超2019-11-03 18:01:09
  • 大律师网相关律师作出以下解释:一、收购目标的选择是收购兼并中的第一步,目标公司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收购兼并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对于收购目标的选择,主要是经营者从商业利益角度作出选择。律师主要从是去评估收购目标公司的法律上的可行性,即该目标公司在法律上能否被收购,有无法律障碍等。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该项收购适用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性文件?根据规定此项并购是否受禁止、限制目标公司在被收购时是否要经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等等。律师需要让当事人明确上述问题。二、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律师应该到拟收购目标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法律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而多数公司对本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留档的资料都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上述查阅非常必要。三、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起草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对收购方的利益保护非常重要,但经常被许多当事人忽略,也常常被一些律师所忽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实际上是保护收购方在从开始谈判到签订股权收购合同正式文本期间的利益。这一期间,少则半个月,长则达三个月甚至半年的时间。特别在融资收购中,这一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各种意外情况,导致收购方的前期努力付诸东流。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主要规定独家谈判、保密、价格确定依据、违约责任等等。前几周时间,笔者曾为一当事人做收购一开发别墅的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服务,因为需要融资大约2-4亿元,需要着投资者,导致这一股权收购谈判到签约的时间较长,笔者曾劝当事人签订一份框架协议,而当事人认为和拟收购目标公司的董事长关系特好,不必签。最终,当找到投资方后,正准备签正式合同,建委突然下发了一个通知文件,内容是今后别墅用地将限制供应。这样,该拟收购目标公司突然意识到其项目用地成为了一种希缺资源,因此不再愿意转让。收购方目标落空了。因此,在签订股权收购正式文本前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相当重要。四、对股权出让方、拟提供履约担保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中,收购方律师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得目标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调查的意义在于,一是对目标公司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了然于胸;二是关注哪些问题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义务,增加负担,并可能为并购设置障碍,能否予以消除或解决。律师应审查的方面主要有: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2、目标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3、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4目标公司的资产;5、知识产权;6、所签的重要合同与承诺;7、目标公司的职工安置;8、债权债务情况;9、重大诉讼与仲裁情况;10、关联交易情况等等。五、起草、制定一整套的股权收购合同,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收购方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起草一整套的股权收购合同,其除了被称为股权收购合同的主合同外,还包括交易双方的内部授权文件、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连带履约担保协议、债务转移协议等等。股权收购合同是企业并购履行的主要依据,通常由收购方律师起草,然后递交被收购方律师修改,在经过数次谈判后,由双方律师共同将谈判结果纳入协议中,最后由交易双方审定并签署。股权收购合同应具有如下重要的条款:股权转让份额、定价依据、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过渡期安排的条款、限制竞争条款、保密条款、损害赔偿条款、司法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等等。股东会决议包括老股东会决议和新股东会决议。老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所有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等。新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新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对法定代表人任免作出决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决议等。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也必然发生变更,因此公司新的全体股东将对公司原有章程进行修改,并去办理变更手续。连带履约担保协议是收购方与拟为股权受让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签订的履约担保协议,这将为收购成功,收购风险的防范提供进一步的保障。债务转移协议是当采取债务剥离式股权收购时拟收购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与股权出让方达成协议,将其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转移由股权出让方承担。六、收购方律师应积极参与股权收购的谈判,并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七、收购方律师应协助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随着企业并购在实践中的迅速发展,企业并购活动将在更广更深的范围内展开,这为律师业务开拓了一个新领域,同时,由于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业务,这对律师的业务水平与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并购律师而言,这是一种机遇,更是挑战。
    黄睿哲2019-11-03 17:58:44

相关问答

中国期刊网和人大论坛有很多这方面的资料,你可以查一查这里给你列一篇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道德风险与资本结构选择一、股权融资中的道德风险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引起的股东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股权治理功能弱化、债务约束软化、经营者报酬激励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经营者存在如下道德风险:1、经营者的努力水平降低。这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中的突出表现是经营者“重股轻债”,所带来的问题之一就是经营者忽视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从而造成资本使用效率低。从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经营效绩有明显下降趋势,1992~2002年各年的净资产效益率分别为14.28%、14.68%、13.15%、10.78%、9.59%、9.69%、7.45%、8.23%、7.63%、5.35%和5.65%.这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营者努力水平的下降。2、经营者投资行为不足。随着物资资本证券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人力资本专用性的日益增强,作为物资资本所有者的股东可以在资本市场上通过组合投资、出售股权等方式回避其投资风险,而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经营者则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与股东相比,经营者更加偏好风险厌恶,从而在投资决策中选择抵风险投资项目,放弃对股东有利的高风险投资项目。从股东来看,这就是投资不足问题。它是一种非效率的投资,将使企业价值降低。这一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资本中的具体表现是:将股权融资的资金不按招股说明书的承诺使用,而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存放银行获得利息、委托金融机构代理理财、投资非商业竞争性项目等保守投资项目。这不仅损害了股东利益,而且也减少了公司价值。3、经营者过度投资。詹林和麦克林认为,当经营者的持股比例较低时,经营者为了获得由企业规模扩大带来的金钱和非金钱收入,就会在投资决策中选择并非有利于股东的扩大企业规模的投资项目。从股东来看,这就是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一样,它也是一种非效率的投资,将使公司价值降低。这一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资本的使用中表现尤为突出。如一些上市公司将股权融资的资金投资于效益较低的新项目,盲目扩大企业规模;也有一些上市公司盲目地将股权融资的资金投资于不熟悉、与主业毫不相关的产业,甚至是非朝阳产业。从投资结果来看,这些投资行为均属于过度投资行为。4、经营者偏好多留利的股利政策。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整的情况下,经营者在治理结构不完整的情况下,经营者为了营造自己的“小王国”,获得更多可供自己支配的资金,在制定股利政策时总是偏好少发现金股利,保留更多的现金流量,以获得由企业规模扩大所带来的金钱和非金钱收入。5、经营者行为短期化。即经营者只考虑在任期间的公司经营业绩,而不考虑退位后的公司发展,甚至牺牲公司长远利益以换取任何期间利润的暂时增长。二、抑制股权融资道德风险的资本结构选择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要抑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就必须有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经营者对其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资本契约理论认为,资本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选择合理的资本结构是抑制经营者道德风险行为的一种契约安排。具体而言:1、将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权益化。即通过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和业绩股份等股权激励方式,把经营者的人力资本股权等激励方式,把经营者的人力资本股权化,使之成为公司资本结构的组成部分,使之带来的收益成为经营者的长期风险收入。这种长期股权激励机制在美国公司中被普遍采用。实践证明: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能够使经营者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抑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激励经营者为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而作长期投入。2、完善债务约束机制。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债务约束机制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按照市场原则,塑造银企关系,使之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2完善退市与破产的法规体系及实施环境,充分发挥退市与破产机制的作用,强化债权人的“相机性控制”;3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建立一个监管统一、评估机构独立、供需平衡、竞争公平的信用评估市场;4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戳穿公司的面纱”机制,即在企业股东和当事者经营者、关联企业等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欺诈手段转移财产,造成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他们的财产进行追索,使他们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调整股权结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二是国有股东身份不明确;三是股权高度集中;四是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显然,具有这些特点的股权结构不可能起到应有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改革和完善国有股权管理体制,还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1解决国有股减持与上市流通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对国有股减持与上市流通需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有明确的目标:第二,明确立法;第三,要有实施国有股减持的范围、程度和方式;第四,确定国有股减持的范围、程度和方式;第五,确定国有股减持的转让价格及受让方;第六,明确国有股减持所获资金的用途。2在明晰现有投资主体身份和产权的基础上,发展外商投资者、民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主体,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体系和产权制衡机制。3发展具有工会性质的职工持股会。与“员工持股计划”相比,建立具有工会性质的职工持股会,能够把职工作为股东的利益与作为雇员的利益相分离,使职工以股东身份独立于经营者,参与公司所有权分配或公司治理时采取集体行动。可见,发展具有工会性质的职工持股会既有助于强化对职工的激励,又有助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
1、如果是按照1500万转让,涉及到金额最大的税费是法人股东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溢价所得的25%;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一家所得的20%。2、如果按照1000万转让,可能会遇到税务局不核准这个价格,可能还是按照1500万的转让价格缴税,税率同1、一样。3、如果税务机关通过该转让价格,那就是平价转让,无溢价所得,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500万属于受让人所得,因为是公司财产,还没有分配给原股东。所以受让人就白得了这500万。所以如果要平价转让,建议先分配后转让。4、以上1、2都要缴纳的税费是印花税、城建、教育附加等小税种。扩展资料: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股权溢价。
按照我国的税收管理办法,出售、回购等股权转让行为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的缴纳。2019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原营业税被增值税全面取代。一、股权转让的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原营业税和增值税均未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具体而言,一原营业税:《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也即,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均不属于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二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延续了原有营业税规定,也未将股权转让行为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股权转让亦无需缴纳增值税。二、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一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二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回答来自股权纠纷网www.51zhaofa.com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局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三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因此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万分之五贴花。综上所述,个人股权转让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单位和个人都不需要缴纳。而在股权转让时,个人只需要按相应比例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在缴纳过程中,还涉及到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