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影响股改?

赵香梅 2019-11-03 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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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属于公司形式变更,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因此首先考虑质押股权数额及内容会对股东表决权构成限制。
齐晓平2019-11-03 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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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股东股权质押影不影响公司股改?1、如实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质押合同的与原因、内容、双方主要权利及义务、募集资金的用途、担保情况等;2、请律师出具对股权质押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3、分析股东的履约能力,并作相应的风险提示;如果有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要充分提示.在此基础上,在现有审核标准下,一般不会对公司股改上市形成障碍。
    边厚敏2019-11-03 17: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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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个人认为想要做好股权激励,前提必须精通人力资源及各种激励理论,推荐看下类似《人力资源管理必读12篇》之类的教材。下面简单说下为股权激励通常会失败的原因。股改企业众多,而真正成功者却较少。原因就是这些企业总是在代理制的框架内,用股改对薪酬绩效体系为主的激励制度做修修补补,而不是从建立共享制的角度彻底改革,再造企业的激励制度与劳资关系,比较如下:维系代理制的股改特征1.对骨干员工的激励主体依然是薪酬绩效,而不是股权分红在方案中员工永远是打工的,不是合伙人。分红分多少,怎样分全由老板说了算。员工在分红上既无安全感更缺自豪感,从而难有主人翁的心志。最终股改只能沦落为替旧有薪酬绩效体制打补丁,擦屁股,此类股改失败是必然的。2.总怕给多,不怕给少。只怕自己吃亏,不顾员工感受目标总是让员工多干活少拿钱,股改大多在“术”的层面上算计和纠结。因此,大多数基数指标只能每年一定,分红就要年年重新算。费时费力又费心,老是鞭打快牛,员工永远难以安心。老板不愿自己被约束,很少用章程、合同等法制化方式保护员工长期利益,使分红制度化。员工无长期追求,则只能视分红为绩效考核一部分,激励不到位,让员工依然只看眼前,无长远打算,此类股改无法成功。3.最怕自己吃亏,总在银股上找出路,千方百计让员工出钱买股份,认为员工出了钱,才能对自己忠心。逼着穷人干富人的事,破坏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社会共赢原则,想用出钱“铐”住员工。这样只能留住奴才,培养不出主人。从而,员工参与度大打折扣,信任度也会变得极低,没有多少穷人愿拿自己的钱去和富人共同试验……多数方案尚未落地,已困死胎中。目前,多数上市公司的期权在无身股激励的发放,大多属于此例。4.股改源于老板对“己利”的追求,并非企业家精神的体现。因此,股改同时往往调整薪酬绩效体系,变换提成方法、福利制度,基数为分红“封顶”。以确保老板拿大头,绝对利益不受“损伤”,这样的股改失败成为必然,也无法与企业传承有效对接。建立共享制的股改特征1.对骨干员工的激励,以股权分红为主,薪酬绩效为辅老板在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共同基础上,科学确定劳资分红比例。寻求长期稳定的制度化解决方案,让员工既有安全感,又有自豪感,更注意培养员工的主人翁心志,股改才可能成功。2.不怕给多,只怕给少,不怕自己吃亏,首先关注员工感受。目标是让员工干同样的活多拿钱,力争在制度层面重塑劳资关系,由对抗转为共赢。因此,股改起步特别强调基数一定三年不变,二期股改的指标,也在一期股改的第二年底给出并相应推出功劳身股、银股、期权等,让员工有长期打算,努力当家作主。特别重视正规动员,完善的合同制约,庄严的分红仪式。在法制化全面保证员工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企业与老板的利益。3.着力推动以身股为主导的共享制建立,期权为特征的银股赠与计划,让员工有近期又有长远利益。倡导老板出钱,员工出力,使股改一起步就有了员工广泛参与的基础和积极性,员工就是不相信也可试一把。在上市公司股改中,特别强调身股为主与期权结合的整体推进,在共享制建立中,逐渐取得员工信任,劳资一体共享未来。4.股改源于企业家精神的体现,不是老板“己利”的追求。为取信于员工,股改起步强调,过去薪酬绩效体系不变。员工是在增量利润中占有大头,最终合理稳定与老板的共享比例。企业家是在追求财富绝对增长、安全和更高生活质量的同时,自愿让员工的占有比例合理提高,最终让员工拿分红的大头。这种共享制的建立,让企业传承变得易行、简单。
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扩展资料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中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2、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⑴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⑵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中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⑴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中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中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⑵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中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⑶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4、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⑴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为此,受质人应其债务人的请求&;按法令确定的条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观点。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日本《商法》对于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由谁行使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有学者据日本《商法》第207条关于股份出质须转股票占有之规定,认为股权为用益权,应由用益权人行使表决权。我个人认为,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特有的权利,非持有股东之委托,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即使在股权质押期间,也不能例外。中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但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⑵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⑶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股权质押。
办理新四板业务的公司可以获得以下好处:
1、享受政策性红利中国证监会已经制定完成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规则,预示着四板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会占据愈加重要的地位,更是对中国上千万中小微企业的实在利好,可以实实在在享受到更多资本政策红利。大部分当地政府对企业挂牌会分别给予股改补贴、挂牌奖励、技术改造补贴、土地政策、税收返还等多种扶持政策。
2、转新三板或IPO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从挂牌发展到上市,是企业资本运作的终极目标,也是企业家实现人生价值和财富梦想之路。
3、企业展示服务企业可展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信息、股东情况、竞争优势、产品与服务、行业发展状况、管理团队、发展规划及融资需求等信息,发掘融资机会。
4、拓展融资渠道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表现在银行贷款高要求、民间借贷高成本、场内资本市场高门槛,高费用;而挂牌后,可以面向广大投资者进行包括私募股权融资和私募债券融资在内的多种融资方式。
5、企业资本增值挂牌后,通过估值报价服务,企业的整体价值得到提升,进而实现股东的财富增值。
6、企业价值变现挂牌前,企业缺钱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去贷款、借款等。挂牌后,企业的股权可以在交易中心合法的买卖转让,企业可根据需要出售一分股权变现。
7、提升品牌价值挂牌仪式可实现企业品牌传播,同时企业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全面、充分地向广大机构投资者展示自身优势和亮点,实现企业品牌增值。
8、增加信誉等级挂牌后将会提高公司信用评级,增加银行授信额度。
9、规范企业管理通过挂牌构建规范的企业现代化治理结构,为IPO做好准备。
10、扩展企业人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