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质押是什么?有何政策规定?

黄爱琴 2019-11-03 2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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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新三板股票上市门槛比主板,创业板低太多,交了钱就能挂上去,所以新三板企业质量参差不齐,也可以说质量差的企业不少,经营风险大,还有就是新三板没有什么退市保护,所以新三板有些股票甚至一天都没有一笔交易,新三板股票的流动性也比主板差很多,我上次听说主板企业抵押银行贷款一般是按打3-5折,目前银行应该是不接受新三板企业质押贷款。
龙宇飞2019-11-03 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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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三板还有不少企业被曝出股东失信、被强制平仓的事件。比如米米乐也因长期亏损,导致资金链断裂,股东无力偿还贷款而导致强制平仓;ST哥伦布、东田药业相关股东在质押股权后,股东辞职失联公司采取摘牌等“手段”,实现套现跑路。最“惨”的当属枫盛阳,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因控股股东个人财产纠纷遭到诉讼,公司股价受到牵连连续下跌,数次跌破平仓线,导致质押股份爆仓。
    黄相怀2019-11-03 21:59:25
  • 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是要求在挂牌前,将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确权,因此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权的质押登记机关应该是全国股权中心。
    赵馨悦2019-11-03 21:00:28
  • 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是一种公司股东将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物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行为,质押人为新三板公司或其控股股东,质押权人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等,目前银行是新三板股本规模最大的质押权人。
    赵马元2019-11-03 20:59:15

相关问答

如果你有100万新三板股票,假设你从金融机构质押贷款30万,假设警戒线为60%,当股价跌到48元时,各方会开始关注其中风险;假设平仓线是30%,当股价跌到39元,在你不追加质押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可能会卖出股票。当然,金融机构会不会卖出,要看质押贷款时的合同约定及后续执行。实际上,因为新三板流动性较差,假使真存在卖出的话,这种卖出可能是致命的。所以,市场各方对股权质押都非常谨慎。实际上,一旦触及平仓线,以新三板目前的流动性,金融机构想跑也未必能跑出来。所以,没有人希望这件事发生。不想出现风险,唯一的办法是降低质押率,所以读懂新三板研究中心的数据告诉你,目前大部分的质押里,100万股票通常能贷出10万至30万。问题是,已经搞过股权质押的公司,现在股价怎么样呢?读懂新三板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已经有14家做市公司被质押的股权市值不超过质押贷款额的130%,而且这些公司并没有披露是否已经增加质押。这是不是意味着风险就在眼前?读懂君不知道。因为新三板公司关于股权质押的公司细节很少,既不说为什么这100万股票能贷出80万人民币,也不说在什么情况权力方要求增加质押或有权抛售股权。另一种情况更令读懂君费解,那就是不少新三板公司用100万市值股票质押出200万甚至300万元,而二级市场股票在质押后又大规模下跌,读懂君不知道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会如何处理。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扩展资料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中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2、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⑴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⑵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中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⑴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中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中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⑵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中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⑶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4、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⑴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为此,受质人应其债务人的请求&;按法令确定的条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观点。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日本《商法》对于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由谁行使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有学者据日本《商法》第207条关于股份出质须转股票占有之规定,认为股权为用益权,应由用益权人行使表决权。我个人认为,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特有的权利,非持有股东之委托,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即使在股权质押期间,也不能例外。中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但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⑵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⑶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股权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