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收购三有保护动物。会有什么罪吗?

黄生宏 2019-11-03 1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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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7、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龙宇锋2019-11-03 18: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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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烟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有的行为人非法经营卷烟尚在收购、储存或运输阶段,无法通过计算其获利数额把握是否入罪以及达到何种法定刑幅度,也有的行为人多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经销售金额和尚未销售货值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如何确定行为总体的经营数额以正确量刑。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需要我们厘清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以实际销售作为既遂标准。理由是,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核心行为和最终落脚点都是出售行为,不加以区分则无法体现非法经营行为以谋利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从客观方面看,同样是实施了收购、储存、运输、包装等经营行为的,对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烟草专卖制度所产生的危害,尚未出售的,相较于已将其谋利目的实现的销售行为,显然要小得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也应以实际销售作为非法经营罪的既遂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流通环节的任一活动,即构成本罪。理由是衡量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应从非法经营犯罪构成角度出发,而经营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生产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动,只要实施了任一经营活动即构成本罪。尽管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利目的的特征,但是否实际销售并不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而未销售部分也完全可以作为酌情减少刑罚量的考虑,不需要人为地扩大解释法律,参照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规定。
    齐智善2019-11-03 18:36:14
  •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对一个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类物品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所变化。根据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②第一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汽油、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等。
    管燕燕2019-11-03 18: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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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当前,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营业税当前,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在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予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与企业法人的政策一致。股息红利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有持股在1个月以内的,按股息红利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上就是华律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新三板交易需要交纳哪些税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华律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发票问题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2、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企业上市微信公众号TL18911835315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问题: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对策: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5、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问题: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对策: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第11条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6、整体改制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增税问题问题: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对策: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号,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7、消除同业竞争,未进行税务注销问题:企业挂牌新三板前,为了消除同业竞争问题,对部分项目公司进行了注销,却没有进行税务注销。对策: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税务注销,进而进行工商注销,从法律上消灭主体资格。8、税收迁移问题问题:企业为了享受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实施了税收迁移,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办公地址、税务登记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对策:企业应该尽快按照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实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的一致性。9、税务优惠资格存疑问题:企业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后,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规定提交相应的备案等材料。对策:挂牌前,企业已经取得的税收优惠资格,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批准,进行备案,以保证税收优惠资格的有效性。10、存在欠税问题问题: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对策: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11、存在补税行为问题: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的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补交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补交税款。对策: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而对于因会计差错,不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12、存在逃税行为问题: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的行为。对策:具有主观故意的偷逃税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应避免偷逃税的发生。13、因涉税事项被税务机关处罚问题:企业因为违法相关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对策:应判断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需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判断,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税务机关出具证明。14、其他涉嫌税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因其他涉税事项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对策: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作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判断,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材料。15、股权代持税务问题问题:基于特定的原因,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对策:在不构成经营障碍的前提下,应做到股权的实名制,如果客观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人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税款。16、存在税务争议问题:公司在挂牌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税务争议。对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层级较低,上位法简单,包容性小,在税收征管中大量部门规章、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发挥作用,由此带来税务机关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从实践中看,一些违背税法原理、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通过专业的税法分析和有效的沟通化解争议。17、股权激励涉税事项不合规问题:股权激励计划中,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实施了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对策:依据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股权激励应适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目,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问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税务筹划方案缺少合理商业目的,过于激进。对策:税务筹划需要有相应的商业目的,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会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而被纳税调整。19、未进行股权及税务架构设计问题:投资者由于没有事前进行税务架构的优化,而在投资退出时,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20%的个人所得税。对策:我国为了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鼓励产业转移,国家及省、市、县各层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公司可以事前优化税务架构,以降低经营,尤其是投资退出的税负。20、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司个人股东发生的股转转让等行为,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策:2019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67号文规定,当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此时是否已经收到股权转让款。此时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纳税。21、资本交易的税务风险问题:股权交易中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缺少筹划背景下税负成本阻碍交易的进行;没有及时按规定申报纳税;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等等。对策:资本交易涉及金额巨大,隐藏的税务风险众多,从2019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指令性”稽查项目,尤其,2019年一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27121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仅增长3.4%。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将于今年5月份发起针对金融行业的税务大检查。具体应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进行重大资本交易前应做税务尽职调查;第二,应事前对交易的架构和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三,应提高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22、股权转让印花税问题: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未按照要求缴纳印花税。对策:与企业股东的处理一致,自2019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总结部分新三板企业由于长期经营的不规范,存在“内外帐”等情形,涉税事项管理粗放,需要全面优化税务管理事项。与此同时,国家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也在不断健全。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以降低交易税负。以上就是华律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新三板税务问题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华律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