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1)由企业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条件,还款能bai力及还款来源等有关情况。
(2)由金融信托机构的经办人员对企业的申请内容和资料进行审查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分析结论和意见逐级上报。
(3)由主管部门经理根据经办人员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排出拟贷款企业的顺序,并组织调查。
(4)由经办人员根据需要调查的内容列出提纲,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5)主管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最终作出决定:货与不贷,贷款金额和期限。
(6)经批准同意贷款的企业,应向金融信托机构出具借据,并经确实具有代偿能力的经济法人出具担保手续;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7)金融信托部门根据合同及借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汇划入借款单位的帐户。
(8)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借款方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防止风险损失。
(9)贷款到期时,应及时催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借款单位如因暂时困难不能还款,应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请,说明原因,调整还款计划,提出保证还款的措施,并经原担保单位承诺续保,由金融信托机构审查同意后,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10)固定资产信托贷款结束时,经办人员还应写出结束报告,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