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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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 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 同约定。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 告。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 表出具意见。
(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 托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 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 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