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信托的内涵是什么?

龙子翔 2019-12-21 1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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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信托是指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前提,以资产账户和权益账户为载体,以信托财产安全持有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开户/建账/会计、财产保管/登记、交易、执行监督、结算/清算、估值、权益登记/分配、信息披露、业绩归因、合同保管等托管运营类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龚家裕2019-12-21 20: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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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服务信托起源于委托人、受益人各种各样不同的诉求,而不仅仅是投资需求。受托机构通过信托的形式帮助受托人实现这些目的。客户看重的不是受托机构的投资能力,而是信托的法律结构、受托机构的资格和“处理事务”的能力。从这个角度讲,服务信托最能体现信托的制度价值,是可以将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区别开来的业务。
    齐昌志2019-12-21 20:23:28
  • 务信托的核心是托管运营,简单来讲,就是管钱、管账、管报表。区别于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在服务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仅提供托管、运营等管理服务,不提供投资决策或顾问、融资决策或顾问的服务。
    龙小胖2019-12-21 20:00:44
  • 服务信托起源于委托人、受益人各种各样不同的诉求,而不仅仅是投资需求,最能体现信托的制度价值,是可以将信托公司 与其他金融机构区别开来的业务。服务信托是海外信托业的重要形态,也是中国信托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服务信托的发展有利于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繁荣,也有利于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米央华2019-12-21 19:18:26

相关问答

一种黄金类信托产品,是“贷款+黄金质押”的模式,说白了,就是信托公司给黄金公司发放信托贷款,黄金公司用其黄金提供质押担保。这种模式下,所有的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典型的借贷关系,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所质押黄金的成色问题、保管问题和保险问题。先说成色,如果黄金成色不足,那未来变现金额覆盖不了贷款的本息,如果黄金保管不善丢失或者意外损毁,黄金质押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效果了。因此,黄金质押的过程里,一般要求对质押黄金进行鉴定、保管在银行的保管箱并且进行保险。成色鉴定、银行保管、保险,这三件套也不是信托公司强加给黄金公司的,属于黄金行业的惯例。
还有一个黄金类信托产品呢,就比较复杂。信托公司并没有给黄金公司直接融资,而是由信托计划去购买黄金,购买之后,委托黄金公司加工制造成黄金饰品并出售,出售后,所得价款除用于支付信托公司本金及固定收益外,其余用于向黄金公司支付代理加工及委托销售费用。这个模式看似创新,但实质还是给黄金公司融资,虽然信托计划是购买黄金的主体,但信托计划并没有取得黄金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取得的还是一个固定利息。但信托公司为什么采取这种交易结构呢?原因采取这种结构之后,信托计划就成了黄金的持有者,可以随时出售黄金。相比于第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下,更强调了信托公司对黄金的控制,第一种模式下,信托公司是质权人,要变现黄金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第二种模式下,信托公司是黄金的所有权人,可以不经任何司法程序直接变现黄金。
子女信托基金指的是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进行合同签署,将自己的部分资产转入信托账户之中,再由信托机构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及运用,一般会作为受益人的成长费用,而这类费用会根据合同所注明的条件来进行定期或特定发放,为受益人提供生活上的保障。
子女托基金的优点:
子女信托基金与家族信托基金的特点类似,不过在其产品的本质上是为了储备好子女的教育资金,所以子女信托基金的优点更多的是以资产管理为主。
1、合法节税
通常子女信托基金会按照固定的期限来为受益人发放资金,而这种方式能够很好的节约税费,而该类税费大多为所得税,信托能够有效的转移和分散所得资产,来降低所得税的征收率。
2、事先规划
委托人在进行信托的制定时,就能够开始规划子女的成长路径,从教育费用到日常生活费都可以通过精密计算来进行控制,就算家庭遭遇了变故,该信托还是能够按照合同持续下去,保障受益人能健康成长起来。
3、避免侵占
前段时间非常火的《人民的名义》中,高小琴为自己的儿子设立了2亿港币的信托基金,而在她所有的资产都被上缴后,唯独这笔信托基金幸免于难,这并不是国家的疏忽,而是信托财产本身就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所以,就算在商业上经营困难,但子女依然能够获得持续的资金扶持。
4、安全保障
与大多数信托产品一样,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产品时会受到银监会的监督,再加上各类法律法规的限制,所以信托市场很少出现信用风险,而客户的权益也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5、有效管理
信托机构在受理委托后,就会对所委托的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相比家庭自己用于理财投资,信托机构则拥有专业的市场分析师和资产管理人员,定期为委托人提供数据报告,帮助委托人做好资产方面的控制。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权责不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归属于受托人,别人不得干预。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如出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