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在银行柜台将所借款转到其他人银行卡账上,银行卡持卡人可否附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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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没有责任,持卡人又不是担保人,只要持卡人能够证明将这笔钱交给了借款人,就没有任何责任。友情提示:如回答对您有帮助,请及时采纳满意答案,若还有疑问,敬请追问。合作。
赖黎丽2019-12-21 18: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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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较多,难以一一列举,主要包括:1.债务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出借人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该担保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为他人的民间借贷或者债权提供担保就叫做让与担保。让与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成立的前提要件是什么?根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必须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这个买卖合同签订的目的并不是真的买卖,而是为了担保,只有具有担保意图的买卖合同才是让与担保,没有担保意图,买卖合同不能构成让与担保。2.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效,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动产合同,除法律、合同另外有规定之外,该合同有效,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合同是个债权合同,所以当然有效。债权的担保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故让与担保合同有效。简便是让与担保的显著特点,这也是让与担保合同在英美法系中流行的原因。让与担保的劣势在于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合同通过《规定》中规定的拍卖来规避流质契约。此外,让与担保有无优先受偿权,必须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既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那么,这个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只是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则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了,出借人对房产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的预告登记不同于行政机关预售登记。预告登记有优先受偿权利,而预售登记没有。另外,一个借款人与债权人办理了让与担保,又将房屋抵押给了另外一个人,并且办理了登记,抵押优先受偿,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让与担保合同是债权,当出借人与几个借款人都没有办理登记,签了几个让与担保合同,当出借人还不上钱时,不管哪个签前,都无优先性,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合同是债权,债权是平等受偿。3.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是不定期借贷,不定期借贷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不定期借贷应受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是债权,凡是债权都受诉讼时效限制,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连仙枝2019-12-21 19: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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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可以应原告要求,对被告账户进行裁决财产保全,就会冻结你所有的银行卡账户。二、说明:1,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三、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赵飞耀2019-12-21 18: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