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未未经借款人许可将钱发放他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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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购买二手房的时候,采用商业贷款的形式来缓解压力。在商业贷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为了使大家能提前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搜房网二手房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样本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边可君2019-12-21 19: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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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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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说,如果是一般保证,则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的话,那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最后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齐新玉2019-12-21 19: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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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金额为70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收取资金安排费,在合同履行过程,银行口头通知借款人缴纳25万元资金安排费,否则不予放款,借款人缴纳资金安排费后,银行未开具正式发票,后银行发放700万元贷款至借款人指定的开发商帐户,但因未能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银行将700万元贷款冻结在该指定帐户,借款人无法使用。后双方解除借款合同,借款人在赔偿银行利息损失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5万元资金安排费。第一种意见:银行已经实际履行放款义务,资金安排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但是银行有收费依据,即关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且由公告海报及扬州分行2019年服务价格公告海报进行公示,银行的收费符合法律规定,银行不应返还25万元资金安排费。第二种意见:银行收取资金安排费缺乏合同依据,银行公告的价目表虽有资金安排费,但未表明服务内容,且收取的金额明显高于公示标准。该笔贷款虽然打到第三人帐户,但银行予以了冻结,借款人未能实际使用,在借款人已经承担银行利息损失的情况下,银行应该返还25万元资金安排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银行收取的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与履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没有关联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对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进行约定,虽然借款人经银行通知缴纳了25万元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但并不能就此说明因履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双方自愿达成新的口头协议。银行业的收费项目是银行单方制定的,借款人并没有协商的余地,在当时贷款难度巨大的情况下,若想及时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人不得不根据银行的通知缴纳相关费用。本案中,银行通知原告缴纳的25万元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是否由于银行履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而产生,两者之间缺乏关联。第二,银行收取的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与其所应提供的服务内容没有明确标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根据银行所张贴的中国银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其仅标明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每个收费项目所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并未进行公告。本案中,银行提供了哪些服务才能够收取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并没有明确标准,在仅仅是资金到账但借款人无法使用的情况下,银行能否收取该笔费用也没有明确约定,在对收费项目发生争议时,因收费项目是由银行制定,应做对其不利的解释。第三,银行对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的收取具有随意性。首先,价目表明确规定该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3%即21万元,但银行却收取25万元,明显超出规定;其次,该收费项目与相邻的费用更低的个人贷款申请审批手续费两者是何关系,个人贷款申请审批手续费应与本案关联性更强,而银行却选择收取金额更高的个人资金安排承担费;最后,银行收取该费用后也未向借款人出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是提供服务方收取费用的法定义务,也是其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
黄百花2019-12-21 19: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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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50%的罚息意思是逾期利息,不能按时罚款的罚息,收取逾期利息这是法律允许的,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扩展资料:法定逾期利息的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齐敬磊2019-12-21 18: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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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按《合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可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借贷合同签订后,合同主体常常发生变化,是把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列为被告,还是把已经变化的主体列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体列为被告,就成了诉讼方式解决借贷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如果不能明确诉讼主体,错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诉讼失败,如诉讼驳回、原判被撤销、发回重审、再审等。二、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纠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正意识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内容、条款,填写过程也是熟悉理解过程。对合同的填写应工整规范,不得错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体应写全称,主从合同内容相互对应,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写漏项,防止出现经济纠纷时,因合同理解分歧,对贷款人带来不利的影响。三、明确借款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由于此规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所以,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四、严格借款合同履约规定1、在现在市场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情况,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本,属于提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前归还借款实质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将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利息收入计划。借款人应经贷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补偿金才能提前还款。2、银行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违约的责任。贷款行在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时应尽量争取按银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规定,不宜片面满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随意更改。3、其它约定事项《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在银行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未有通知条款,应在其它约定事项中增加,“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要终止履行时,贷款方应在多少天内通知当事人。的条款,以免借款方以贷款人未尽通知义务而提起抗诉、抗辩。
黄石卫2019-12-21 18: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