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政府领导向银行协调企业贷款构成不当利益吗

管爱芬 2019-12-21 1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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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体系不健全和金融服务单一,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变得更为困难。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是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几家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组成,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占有垄断和主导地位。首先,从宏观上讲,中国企业融资结构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比率过高,风险不断向银行体系集中;二是大型全国性商业银行居于相对垄断地位,中小商业银行实力较弱、融资能力有限。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融资结构使得中小企业在外部融资时更侧重于向金融机构借贷,而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本;但商业银行在贷款规模上的偏好,即大银行优先向大企业提供贷款,这又决定了贷款融资难以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高风险以及长期性的资金需求。其次,由于大银行在贷款市场上的高度垄断、中小银行还没有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以及国家长期不重视中小银行的发展等原因,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并没有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与大银行相比,中小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优势就来自于双方所建立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而在合作性中小金融机构中,为了大家共同利益,中小企业之间会形成自我监督,而这往往比金融机构的监督更加有效。第三,银企之间缺乏长期合作的关系。在我国,基于维护银行信贷安全所产生的所谓“银企关系”或“信贷关系”问题一直不被重视。仅仅在最近几年,我国的银行才开始重视和企业建立长期的关系,而且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还是由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开始推行的。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实行以来,各银行纷纷争取大企业为基本客户,而不重视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也无从了解银行信贷政策的偏好。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缺乏建立长期关系的相互承诺。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国内银行开始普遍重视信贷资产的安全问题,银行开始收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对中小企业融资,银行普遍存在惜贷现象,这和银行长期不重视银企关系的培养、缺乏甄别中小企业质量的能力、缺乏保护信贷资产安全的技术方法等有着紧密联系。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漠视中小企业市场价值的同时,一直强调中小企业存在财务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规模较小、存续期限短、企业信用差、担保机制不健全等诸多不利于银行服务的问题。宏观金融环境不完善使得中小企业融资缺乏制度支持和扶持1.缺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法律体系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需要,制定了许多涉及中小企业的专项法规,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体系不健全。在法律层次上,我国只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且尚未出台有关的实施措施和办法。二是我国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还存在政出多门、条款相互矛盾的问题。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不健全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对中国私营企业的抽样调查,不能满足抵押要求和第三方担保要求是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最常见原因。由于政府担保是造成国有和私营企业预算软约束问题的主要原因,中央银行不鼓励政府担保和企业对企业担保,因此提供抵押已经是几乎所有公司获得贷款的唯一方式。但是许多中小企业没有能力为贷款提供足够的抵押。目前,我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省级或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这对便利中小企业的融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质量不高。二是担保体系不健全。三是具体运作管理方式缺陷。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企业的审查苛刻,许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同样无法获得担保公司的担保。3.我国信用体系的缺失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不畅一个运作良好的信用体系能使贷款人有效评估借款人的风险,激励借款人按期还款,并能有效促进金融同业间的良性竞争。对中小企业而言,信用体系使它们有可能积累声誉资本,以较少的担保物取得贷款。据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有征信体系的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比没有征信体系的国家低22%,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要高出12%。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信用立法还很不完备;二是信用数据的开放机制尚未形成,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造成信用数据的部门、行业和区域分割和相互壁垒。4.制度障碍以及转轨时期的制度创新不够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5月21日发布的《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问卷统计分析报告》认为,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既有政策原因,也有法律原因;既有银行治理及业务拓展方面的原因,也有中小企业自身管理和交易习惯方面的原因;既有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也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是制度障碍以及转轨时期的制度创新。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但是目前直接融资渠道仍然偏窄,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除A股市场因多种原因所致发展艰难外,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需的风险投资体系不健全。其中,中小企业融资的体制性障碍更为突出。在现行企业债券行政审批制下,近几年中小企业发债几乎为零,直接受到歧视性对待。在股票市场上,一批遵纪守法、经营状况良好并为社会发展所需、但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直接被排除在股票融资市场门外。由此可见,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表面上看是融资渠道狭窄,深层原因则是制度障碍。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国内外经济贸易环境的变化,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得到一定程度解决的同时也将出现新情况、新特点。因此,需要系统化的对策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治标更要治本。
边占新2019-12-21 18: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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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喊政府去监管这种贷款有时候最是蛋疼。
    齐晓娴2019-12-21 19:58:08
  • 目前,对造成银行不良贷款成因和制度方面的研究较多,分析也很全面,而在具体处置和对策上我们认为还存在不足,也本文将针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三个根本方法与手段。一、通过政府力量处置不良贷款第一,注入公共资金,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因此依靠财政注资来部分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符合历史的事实。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已先后向建行、中行注资450亿美元和农行、工行注资400亿美元,以弥补其资本金不足和提高其流动性,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风险度和还贷能力测算,并以此作为调整贷款投向、是否采取信贷措施的依据,才有可能较好地防止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
    龙巧云2019-12-21 19:39:11
  • 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5、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7、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8、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扩展资料:贷款技巧:如今,越来越多的80后贷款买房买车,一时之间,银行提供的贷款业务成了时代的“新宠”。但是想要在银行成功贷款还是有点难度的,在一些特定时段想要获得贷款更不容易。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成功贷款的几个小技巧,希望可以帮助更多的人成功贷款。1、借款理由: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贷款理由应该坦诚并且清晰,详细的写出贷款的用途以及个人还贷方面的优势。例如: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2、借款金额:借款人在银行申请贷款的金额不宜太高,因为金额越大,失败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然而这并不是贷款人所希望的,他们肯定不希望自己的贷款资金在半个月内还看不到放款的动静。倘若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较大的话,建议你适当降低贷款数额,这样通过银行审核的希望也就大大增加了。3、借款说明:详细的填写申请资料,借款的用途、个人信用记录、收入来源、还款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情况等等。以保证你的借款不管何时何地何情况,都能够准时的偿还贷款。4、贷款偿还:借款人成功申请贷款之后,就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还款,切勿出现侥幸心理,耽误还款时间,从而造成不良的个人信用记录。另外,对于拖欠的贷款,相关部门也会尽全力追回。企业贷款。
    连伟智2019-12-21 19:14:52
  • 地方政府是不能向银行贷款的,但是地方政府管理的国资公司可以向银行就某具体项目贷款,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限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国资公司贷款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赵风莲2019-12-21 18:57:56

相关问答

政府不能成为借款主体。政府所需款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地方政府不可以直接企事业单位直接借款,可以由中央财政通过发放国库券的方式向企事业单位借款。政府借款的经济功能:一、弥补财政赤字;二、为中央银行买卖政府债券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创造条件。为解决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地方政府指定借款主体,以地方政府未来预算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用地方政府信用作为担保的借款可称之为地方政府借款。地方政府指定的借款主体向银行借款已成为地方政府筹措资金的主要手段。扩展资料:一、借款主体的法律规定: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4、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5、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二、变更时,应注意下面几项: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强行借款16年不还,政府公信力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