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金50万,A是股东占公司40,现在银行贷款都规定有A的签字,如果公司倒闭的话,A要承担什么责任?

童越敏 2019-12-21 1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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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如实到位?有没人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的行为?如果没有,那么股东不需要额外承担什么责任,只要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就行了,无法偿还就破产。但是,如果公司存在上述不法行为,那么相关股东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
黄益旺2019-12-21 19: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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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申请贷款的条件: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65周岁的中国公民;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4、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规定,且可提供相关证明;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齐晓曼2019-12-21 19:57:40
  • 法人代表在公司贷款中需承担的责任: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法人代表。
    龙少红2019-12-21 19:13:59
  • 公司贷款,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自你转让股权后,受让方不仅要接受你的股权,也要接受公司的经营风险。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http://consult.fabao365.com。
    黄益生2019-12-21 18:56:56
  • 承担有限责任,就是以你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人,也就是说,把你出资份额10%赔光拉倒。
    龚孝雄2019-12-21 18:40:45

相关问答

问:请问老师: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有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个股东从银行贷款投入公司,公司得以注册.但公司注册后,该股东将从银行贷的款还给了银行,应属于抽逃资金.现在公司想得以延续,另两方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使公司得以存续而不违法?可不可以开股东会认购该股东的出资?若是这样,那股东会是两方参加呢还是必须要三方股东参加?请问老师: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有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个股东从银行贷款投入公司,公司得以注册.但公司注册后,该股东将从银行贷的款还给了银行,应属于抽逃资金.现在公司想得以延续,另两方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使公司得以存续而不违法?可不可以开股东会认购该股东的出资?若是这样,那股东会是两方参加呢还是必须要三方股东参加?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1、保证权利无约定时,按一般保证。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屉承担期为必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或届满之日始,至6个月届满时止。但在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负迟延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丙并不应当偿还。2、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在设定了抵押权的债务中,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