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成立的公司是一个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甲某并没有出资能力,当时注册公司的时候向银行贷款50万,

黄石安 2019-12-21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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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权利无约定时,按一般保证。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屉承担期为必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或届满之日始,至6个月届满时止。但在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负迟延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丙并不应当偿还。2、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在设定了抵押权的债务中,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赵韦韦2019-12-21 19: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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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看具体情况符合条件才行。
    边向东2019-12-21 19:58:03
  • 可以的在你注册的过程中需要在银行开立两次账户;第一次是验资账户,验资账户只在企业验资时使用,验资完成后注销。第二次是公司的基本账户,用于公司日常的资金出入和结算使用。注册完成后你的注册资金进入基本账户可以支取使用。最后报表上面负债那栏应付账款跟长期负债加起来等于你的注册金就可以了。
    辛国昌2019-12-21 19:39:03
  • 可以。
    赵颖芬2019-12-21 18:57:45
  •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赵顺贵2019-12-21 1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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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有连带偿还责任,,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如下:一、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二、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这里所说的无限偿还责任,指的是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就会追加到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三、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问:请问老师: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有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个股东从银行贷款投入公司,公司得以注册.但公司注册后,该股东将从银行贷的款还给了银行,应属于抽逃资金.现在公司想得以延续,另两方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使公司得以存续而不违法?可不可以开股东会认购该股东的出资?若是这样,那股东会是两方参加呢还是必须要三方股东参加?请问老师: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有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个股东从银行贷款投入公司,公司得以注册.但公司注册后,该股东将从银行贷的款还给了银行,应属于抽逃资金.现在公司想得以延续,另两方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使公司得以存续而不违法?可不可以开股东会认购该股东的出资?若是这样,那股东会是两方参加呢还是必须要三方股东参加?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