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名义骗取银行贷款再拿去放高利贷是什么罪?

赵鸿祥 2020-02-15 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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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法集资,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赵顺邦2020-02-15 1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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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利转贷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黄皖生2020-02-15 19:36:01
  • 就是借名贷款吧,从三法一指引的角度,改变了贷款用途,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的,严重一点,可以构成骗贷罪。
    辛国清2020-02-15 19:18:01
  • 可以了解下刑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甘霖2020-02-15 19:01:05

相关问答

分析人士认为,多数银行通过减少超额准备金,来补充法定存款准备金,钱从“左口袋”进了“右口袋”。因此三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银行利润的影响甚微。利差收入带来意外之喜从数据来看,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巨斧”不仅没砍下银行的盈利能力,反而带来了利差收入的高增长,这的确是银行业意外之喜。年报显示,去年银行的盈利能力均有增长,上市银行的净利润增幅主要在30-50%,其中深发展、兴业银行、中国银行的净利润增速均超过50%.建行调整后净利润增速为18.02%.净利息收入仍然是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增幅高于非利息收入。统计显示,上市银行净利息收入增幅主要在20-40%,增速很快。这表明,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对利差收入影响不大,预想中利差收入受到严重打击的状况没有发生。虽然存贷款利差收入仍然占主导地位,但存放央行利息收入异军突起,成了一项重要收入,增速很快。例如,建行“存放央行款项利息收入”72.76亿元,增长9%;中行“存放及拆放同业和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192.05亿元,占利息收入的8.94%,增幅51.27%.这主要是由于央行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造成银行存放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幅较大。各银行的年报中该项收入增长都比较明显。从左口袋到右口袋银行利差收入的增长主要源于生息资产规模的增长和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的上升,也就是说“量价齐升”。贷款规模、债券投资、回购拆借、存放央行规模增长导致了生息资产“量”升。去年各大银行贷款增长迅速,增速在10-30%左右;债券投资、回购增长也比较快;而存放央行资产更是由于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而增加。去年银行上交的存款准备金共增长5000亿元左右。存贷款利差上升、债券和货币市场收益率提高、存放央行收益提高,共同导致生息资产“价”涨。建行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提高了14个基点,达到4.34%.去年第一次加息只提贷款利率,造成存贷款利差扩大;央行也通过提高央票利率抬高货币市场收益率。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以充裕的超额准备金,抵补不断提高的法定准备金,钱从“左口袋”流到“右口袋”。而且,超额准备金利率仅为0.99%,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却有1.89%,对银行来说更加合算。以5000亿元计算,去年银行从央行多获取了45亿元利息收入。追根究底,仍然是银行流动性宽裕,导致超额存款准备金较多,帮助银行抵挡了“巨斧”的负面影响。
银行贷款没房产的需要担保人需要收入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厚道是厚道选择余地小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还有银行与汽车厂商直接合作,银行向客户推销汽车,汽车厂商帮银行招揽客户。这种情形下,贷款成本较低,而且由于银行和厂商是合作关系,贷款程序较为简单,手续不算复杂,一般采用的都是信用担保方式。惟一的不足是,银行和汽车厂商是一对一合作,消费者可选择范围较小。以某国有商业银行和某汽车厂商推出的信用卡分期车贷为例,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可通过分期方式购买该品牌旗下所有车型,首付4成,可分12期或24期还款,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汽车价格方面的优惠,而且没有利息。不过,如果是12期还款,没有手续费;如果24期,有4.5%手续费,均摊到24个月中。假设购买该品牌一款价格为13.18万元的汽车,首付5.18万元,可贷款8万元,如果分24期还清,手续费共为3600元,每月加手续费在内还款3483元即可。■理财提醒贷款买车规划先行对于一些资金不算宽裕、又想提前享受有车便利的消费者来说,汽车消费贷款无疑算是个“福音”。不过,理财专家要提醒投资者,通过贷款方式购车,一定要规划好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避免造成财务紧张的状况。建设银行理财规划师郑新钢说,汽车消费贷款一般年限较短,多为2年或3年,年限短的情况下,每月还款负担无疑增加,如果不能合理规划好财务,贸然购买超过自己承受能力的汽车,将加重家庭负担。另外,目前市场上推崇的零首付或零月供方式,消费者也应仔细计算,一般零首付和零月供情况下,都要求尾款在一定期限后一次性结清,一般资金安排稍有差错,将影响还款计划。现在贷款买车有信用卡分期、汽车企业金融公司贷款和银行贷款三种方式可以选。这三种贷款方式有什么区别?选择哪种方式更适合自己的情况呢?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1.信用卡分期购车信用卡分期购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刷信用卡买车,其在金额和还款利率手续费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刷卡额度不能超出信用卡的信用额度,适合缺少少量购车资金的消费者。不过最近几年兴起的信用卡分期购车服务是由发卡银行和汽车企业合作开展的汽车金融服务,按照产品的不同,其贷款金额最多可以达到20万元,可以分12期、18期、24期等归还,一般都没有利息,只收取占分期金额3.50%-10%的手续费,有些促销产品甚至免收手续费。只要持卡人信用良好、有稳定收入,一些银行最快几个小时即可审批完成。一般没有户籍和财产方面的限制。信用卡分期购车的裸车价一般是以市场实际售价为准,不必按照企业指导价来进行。部分零手续费的产品实际上相当于汽车经销商负担手续费,所以购车价格基本没有优惠,必须按厂家指导价购买,消费者购买时应当仔细权衡。2.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经过连续多年亏损后,上汽通用和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已实现盈利,而大众等较早的汽车金融公司也将于08年实现盈利。汽车金融正被车企视为是拯救低迷车市的法宝。近期一些汽车金融公司推出了零利率、零首付等汽车信贷业务,一些没有金融公司的车企也纷纷找银行合作推出各种优惠贷款业务。不过,如果享受零利率,消费者便享受不到经销商的车价优惠。表面上看车企和经销商"贴了不少利息",但对车企来说,不仅能拉动销售,而且汽车金融公司也公积金贷款买车因此受益良多。3.银行个人购车贷款是银行与汽车销售商向购车者一次性支付车款所需的资金提供担保贷款,并联合保险、公证机构为购车者提供保险和公证。各大银行的车贷基本上走两条线:一条线是与4S店合作,客户在4S店买车,若客户需要贷款,4S店会直接介绍给合作的银行;另一条线是做直客式车贷,要贷款买车的客户可以直接跟银行网点联系,自己去银行办理相关的贷款业务。通过4S店向银行贷款的手续要简单一点,但费用要高点。直客式车贷,手续方面要麻烦点,但是费用要低一些。银行对贷款人的审核手续比较复杂,对贷款人的职业、收入和信用度的要求都较高。目前大部分银行已经开始执行基准利率,一些银行原来规定上浮30%至40%的汽车贷贷款买车需要抵押吗款予以松动,将上浮空间控制在10%左右,而一些银行对于资信状况好的消费者可以提供基准利率车贷。最后,将这三种贷款方式的各个方面列表比较:信用卡分期购车汽车企业金融公司贷款银行个人购车贷款政策免除利息,审批快捷最低首付20%,贷款期限1-5年首付30%-50%贷款期限3年费用分期金额的0%-10%利息或手续费,部分产品免费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贷款人条件为发卡银行持卡人,无户籍限制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本地户籍,财产和第三方担保车价市场实际售价,首付须现金或存款免手续费,免息,车型以指导价销售一般为车型指导价流程4S店内选车→申请分期→提车4S店内选车→申请融资→审批→提车经销店选车→申请贷款→银行调查审批→提车贷款买车需要什么手续。
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将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理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和机动车车主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不包含合同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保险金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并不限于刑事被告人,还包括其他有赔偿义务的人。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关键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扩展资料: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