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后,法人代表还有清偿银行债务的责任吗

齐延芳 2019-12-21 18:30:00

推荐回答

一般企业破产是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你要注意你单位是否真的有债务,并且债务是否已经达到破产的程度.希望你具体调查以下.并且破产财产是有一个清偿顺序的,如下: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第三十九条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黄皓莉2019-12-21 19:39:03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连伟才2019-12-21 19:14:42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还债的情况下,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扩展资料破产清算的受理程序: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8、破产清算的结束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9、登报声明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
    边向南2019-12-21 18:57:44
  • 依照破产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就可以获得继续经营的机会,企业暂时免除各债权人的诉讼和要求。根据《担保法》,如果是连带保证,那就没有问题,银行做为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尤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本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该停止一切债权行使,但《担保法》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依照题中情况,可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关法条:《企业破产法》第92条,《担保法》地17条、18条、19条。~。
    齐朝勇2019-12-21 18:41:41

相关问答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1、破产的申请破产的申请分为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二类。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后,破产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一旦公告,申请人就不得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如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此外,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移送至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并且在三个月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法院移送。
这种情况关键看你是不是公司股东和公司性质,如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你又是公司股东,你需要在你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你不是股东,只是单纯法人的话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1、首先对企业进行分类。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其他。因为不同公司不一样。扯远了说银行可以到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清算。有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直接可以追溯到股东的个人财产,有的仅仅用你在公司的所有股份为限承担一切风险。2、看是否当时有抵押、质押、担保人等。一般途径是将留置质押物,向银行申请拍卖抵押物,多余的钱归还原企业。因为一般是按照价值评估的50%~70%进行,所以拍卖下来的款项一般会有多余的。如果该企业是自己申请破产的,你公司对原来抵质押给你公司的财产拥有优先受偿权。扩展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破产后所负的一切债务,仅以其入股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此外,2019修订的《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向银行贷款不还,首先会影响个人信用,留下污点,信用报告会详细记录你逾期不还款的日期,逾期不还超过九十天,则被重点记录成为黑名单,两年内都不能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贷款也难上加难,还会遭到银行界的集体封杀,要记住黑名单可是在圈子里共享的。刚开始欠款不还时,情节还算轻,银行会以短信或者电话的形式催缴。如果长期拖欠贷款不还,银行最后感到失望了,将不对你抱有希望时,则会动用催收体系,派人上门催收。有限责任-法人代表。
企业间的兼并重组互相吸收已经是现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事情了,尤其在资本市场包括新三板市场中企业间的并购行为也是经常发生,本文从并购交易的主要方法入手,分析日常并购交易中经常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交易方式做一些归纳总结.1、购买企业与购买企业财产虽然企业购并通常被理解为企业的买卖,但在现实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最终交割的是企业,一种最终交割的是企业资产,收购企业和购买资产不仅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财务、税务,操作程序中亦有很大区别.从法律角度看,所谓购买企业就是将企业或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购买.作为法人,企业或公司不仅拥有一定法人财产,同时也是多种契约的承担者,购买企业不仅是法人财产产权的转让,也是有关契约之权利、责任的转让.购买资产一般只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经营许可、营销网点等.购买财产时,契约的转让要经过认真选择.若收购过程中,法律评价认为该企业在某些合同或契约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或涉及诉讼,买方就应该选择购买财产而不是购买企业.购买财产后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即可有效规避与原公司相关的法律诉讼.从税务角度来看,购买企业与购买资产的主要差别在印花税和所得税上.若购买企业,原则上可享受原来的累计亏损,以之冲减利润,减少现期所得税支出.在我国,所购买企业若保留法人地位,则其累计亏损要用以后多年经营利润抵补,而不能用收购企业的利润抵补,因此,所得税方面的好处不能在现期实现.购买企业和购买资产的印花税在国外按不同税率执行,前者很低,一般为价格的0.5%,后者则高达5%——6%.在我国,两者均为万分之零点五.将来企业或资产的再出售需缴纳增值税,国内外两者之间区别不大.在我国,企业资产评估的增值部分在产权转让中形成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此外,折旧计提基数的变化会影响税务,因为购买企业是按原企业账面净资产核定计提基数;而购买资产则按成交价格重新核定折旧基数.从流动资产的处置角度看,购买企业通常要包括流动资产,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库存、产成品、原料等.购买资产则不包括流动资产,由于此部分资产与生产过程密不可分,因而通常采取买卖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买方代卖方处理应收库存、收取手续费,或以来料加工方式处理卖方的原料,收取加工费.从总体上看,购买企业通常要涉及很多复杂的财务、税务及法律问题,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费用.购买资产则相对简单.现阶段企业并购中,两种购买结构区别较小,许多情况下,买方只看重卖方的部分资产,但却采用了收购企业的方式,如上海第一食品商店收购上海帽厂、上海时装厂;北京东安集团兼并北京手表二厂均是看重目标企业的厂房、厂址.2、购买股份通过购买股份兼并企业是发达商品经济中最常用的方式,买方既可以从股东手中购买股份,亦可通过购买企业新发行的股份来获得股权,但两种购买结构对买方有不同的影响.首先购买股份可以买控股权,也可以全向收购.而购买新股只能买到控股权而不能全向收购.从买方支付的资金情况看,同样是收购控股权,通过购买新股比购买现股东卖出的股份要多花一倍的钱,且日后公司再发新股或股东增股,买方还要相应投入,否则股权将被稀释,可能由此丧失控股权.但购买新股对买方的益处在于投入的资金落在企业,仍由自己控制和使用,而购买原股份,则买方投入的资金落在股东手中.因此,购买原股东手中的股份易为大股东接受,购买新股则比较受小股东和股市的欢迎.在我国存在以所有者划分的股权类别即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各类股份流通的方式不同,价格差异也很大,这使结构设计更加复杂,也更为重要.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至少可选择四种方式:①购买国家股;②购买法人股;③购买社会公众股;④几种股份组合.四种方式中第三种方式最困难且支付的成本最高.第一种方式所受行政因素影响最大,购买价格尽管远远低于公众股价格,但通常不会低于公司账面净资产.第二种方式谈判余地最大.谈判余地一方面表现在支付价格上,可能高于亦可能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另一方面,支付方式可以比较灵活,如支付等价可以用现金、股票、股权,亦可用实物资产、土地等;支付时间可即期亦可分期、延期.购买股份模式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吸收兼并.所谓吸收兼并是指被兼并企业以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买方,原企业以"壳"公司的形式存在并成为买方的股东.在我国,被吸收的企业消失,其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为吸收方的股东,目前,地方政府为充分利用"扩大上市规模,限制企业数量"的上市政策,通常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包装"企业.3、购买部分股份加期权企业在实施购并过程中往往对目标企业某些方面不甚满意,或认为存在若干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购并后的业务整合难以实现,如管理人员的潜质及合作态度、新产品的市场前景、区域性经济环境对企业的影响等,特别是对于初次进人某一领域行业或地区的公司而言,他们对行业总体供求、市场周期,竞争者情况等缺少判断把握的能力,若贸然接手,可能导致巨大风险.出于稳健的原则,购买部分股权加期权正是为解决上述问题而设计的购买结构,此结构实际上是一种分步收购方案.具体做法是:在与卖方签订购买部分股份协议的同时,订立购买期权的合约明确数量,价格,有效期,实施条件等.在西方国家,期权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买方期权,即实施期权的主动权在买方.这种安排对买方十分有利,但很难为卖方接受,除非别无选择或可从期权价格中获得好处.买方期权对买方亦有不利之处,一是它可能要支付较高的代价获得期权;二是如果情况背离其预期,而最终决定不实施期权,那么收购就变成了参股.控制权拿不到,已买股权又退不掉,这已违背了买方的初衷.尽管如此,这种结构安排毕竟使买方避免了更大的风险.与买方期权相对,卖方期权控制实施的主动权在卖方,换言之,卖方要实施期权时,买方只能接受.尽管此种安排对卖方有利,但若买方认为购并可实现更大的利益亦可采用此种购买结构.在并购交易中,当买卖双方实力相当、地位相近时,单纯的买方期权或卖方期权难以达成交易,此时可选用混合结构.此结构下,双方均有权要求实施期权,当实际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双方约定条件时,通常在期权价格中寻找利益平衡点.4、购买含权债券含权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其性质是发行人在其发行的债券上附加一定的权利,买方可在一定时期享受这种权利.含权债券有两种形式:可转换债和股权性债.所谓可转换债指债券持有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一定时期内,按规定的价格或比例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发行公司通常是在重大项目建设期或经营调整期,预期将来效益良好或担心未来通货膨胀加剧时,以此防范财务风险.可转换债兼备了债券的相对安全性和股票的投机性.企业通过大量购买一家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来实施并购是一种较为保守的做法.若发行公司朝买方期望发展,买方将决定实施转换,否则便不实施转换,这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卖方必须具有可靠信誉和较强的偿债能力,当买方决定不实施转换时能够安全收回资金,否则只能看作是一种高风险贷款.借用可转换债的设计思想设计出的股权性债是一种在未转换前不支付利息而与股东一样享受分红的权利的债券形式.买者在并购市场上通常看好目标公司近期盈利但对未来前景把握不准时,采用此购买结构.5、利润分享结构利润分享是一种类似"分期付款"的购买结构.由于买卖双方所处地位不同,对企业的现状和未来做出的评价与判断会存在很大差别.买方多持保守态度,卖方则偏于乐观.由此导致买卖双方对企业的价值认定相去甚远.此时宜采用利润分成的购买方式来解决双方的分歧.此种结构安排的内容是,双方首先对基础价格达成共识,并于成交时支付这部分款项,对于使用不同假设条件而产生的分歧部分,采用与实际经营业绩挂钩.分期付款的方式.当然,这部分资金的计算基础要事前界定清楚,一般而言,不宜采取以税后利润作为基数.这是因为购并交易后企业资本结构、资本状况,乃至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数、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相应地税后利润也会有很大变动.因此,多采用利税前盈利.若企业达到约定的盈利水平,则卖方可分享其中的一定比例.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支付在税务上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买方若将其作为购买价格的一部分,要经过税务当局批准,否则只能以税后利润支付.我国存在一种类似利润分享结构的企业并购方式枣"效益补偿式"兼并,其做法是,买方以某一基础价格收购地方国有企业,在承担被收购方债权债务的同时,对地方政府给予被收购企业的投入,按双方约定数额,用被收购企业未来实现的利润逐年偿还,偿完为止.这种方式实质上也不属于"分期付款"的购买结构,而属于有附加条件的购买结构,即将政府的支持包含在购买条件之中.6、资本性融资租赁结构所谓本性融资租赁结构是由银行或其他投资人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然后出资人作为租赁方把资产出让给真正的投资者,投资人作为承租方负责经营,并以租赁费形式偿还租金.就法律意义而言,在租金及残值全部偿还之前,租赁方是资产的所有者;租赁费偿清后,承租方才能成为资产所有者.但事实上,承租方从一开始就是资产的实际拥有者,并拟成为最终所有者,甚至租赁方也清楚地知道这一点.之所以采用租赁结构,一方面可能其不具备一笔支付全部资产价格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最重要的,即希望从这种结构安排中得到税务方面的好处,因为租赁费于税前支付可计入成本,这相当于税前归还贷款本金,投资人无疑可从中获得很大利益.当然,在国外此种安排一般也须经税务当局批准,此外,这种结构安排亦可用于政府对某些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中.在我国,资本性融资租赁有一种变种形式,即抵押式兼并.其做法是先将企业的资产作价抵押给最大债权人,企业法人资格消失,债务挂账停息;然后由债权人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利用原企业的全部资产组建新的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拓新的市场,利用企业收入偿还债务并赎回所有权,这种方式与濒于破产企业在和解整顿期间取得成功相似,所不同的是企业进入和解重整期产权不作任何变化.7、承担债务模式我国企业兼并中出现的一种购买结构.其做法是在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情况下,买方以承担目标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该企业资产,卖方全部资产转入买方,法人主体消失.这种购买结构就其本质而言是零价购买企业,其设计的初衷是保障债权人利益,从现实看,这种结构对买方而言可能存在巨大利益差别.若目标企业设立时资本充足,因经营不善造成资不抵债,那么买方以承担债务方式购买所支付的价格可能远远高于企业的真实价值,即使目标企业有某种特殊资源为买方所需,那么它也要考虑是支付很高的代价,还是寻找替代资源.另一种情况下,企业原有资本不足,几乎单纯靠银行贷款发展起来的此种情况在我国很普遍,在此情况下,企业早处于负债经营状况,当其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时,企业将陷入破产境地.若按自有成本或市价法评估,企业资产价值可能远远大于其债务额,此时以承担债务方式收购,买方获利很大,这正是此购买结构不科学之处.8、债权转股权模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此种方式的长处在于,既解开了债务链又充实了企业自有资本,增加了管理力量,可能使企业从此走出困境.事实上,由于企业之间债务连锁三角债的日益加重,债权转股权已成为现阶段我国最常见的一种并购方式.特别是下游企业或组装企业无力支付上游企业或供货企业大量货款时,以债权转股权方式收购控制下游企业便成为纵向兼并最便捷的途径,但此方式可能有害于债权人,当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时,以1:l的比例将债权转股权,就会损失很大的一块利益.如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重组就是在亏损额10倍于权益的情况下进行的.换言之,债权转成股权时,债权人已损失了大部分本金.由于债权转股权多是迫不得已而选择的并购方式,成交价格以债务为准而非以评估后的企业实际价值为淮,因此买卖双方均可能获利亦可能蒙受损失.承担债务模式和债权转股权模式都属于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企业购买结构,从发展趋势看,它们将逐步让位于更规范、更合乎市场经济要求的购买结构.如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或资大于债但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时,先进入和解整顿程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后,再由其他企业购买剩余资产,便比较合理了。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十、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十一、《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十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十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