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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的特别执行程序,案件中别除权的行使不能阻碍破产程序的进程。人民法院是破产案件的居中裁判者,是破产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衡平者,从有利于破产案件审理出发,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解除抵押登记。当然,抵押权毕竟是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是依法应得到充分保护的特殊债权,设定抵押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人民法院在依职权解除抵押时应充分注意对抵押权的司法保护,譬如资产处置变现后可对抵押债权额予以提存,待《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的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限定条件消失后,由抵押权人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齐文胜2019-12-21 18: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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