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人要去借高利贷,而不去银行贷款?

管璇悦 2019-12-21 1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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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愿意借高利贷的人,分两种情况:一是救急。金融机构救急不救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高利贷呢,跟银行贷款相比,只不过是利率高,流程简单,下款快等等。利率,实质就是资金的价格,市场经济公平交易,没有强买强卖,愿打愿挨。之所以愿意借高利贷救急,一定是实在没法了才找到高利贷。如果能从银行贷到款,他绝不会去付那么高的利率的。比较典型的是,借款用于交招标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开发商开发的楼盘要封顶、办证,这些借款都有个共同的特点,用款时间短,虽然年化利率很高,但是总的利息并不多,与得到的收益相比,这点利息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二是贪婪。借款人资质太差,比如,征信黑名单,或没有足够的收入还款能力不足,或没有可供抵押的资产又没人愿意给他担保,或从事的行业不被金融机构接受,正规的金融机构根本不会贷款给他。为了拿到钱,根本不考虑资金成本,甚至就没有打算归还这笔借款。

高利贷行业潜规则比我们想象的厉害得多:

一是利率天价,月息3分5分算是低的,这还不包括砍头息、保证金、调查费、公证费等,折合下来年利率超过100%都很正常。

二是“坑”太多,不知不觉就违约了,违约了就会受到极其严厉的惩罚,这些惩罚都是事前设下的套,也是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打官司的话,借款人也会输,至于说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仍然存在,不是说超过四倍就不还了。

贾龙睿2019-12-21 19: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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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生活中,银行给到普通人的贷款额度往往是比较小的。而有些人在生意中,需要资金周转比较大,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身边有朋友在创业,公司已经上了轨道,有一定的盈利,目前需要资金去开拓市场,去银行贷款,结果能贷下来的额度非常小,无法进行市场扩张。所以银行贷款额度小,有一部分人会转向高利贷。
    连业良2019-12-21 19:57:33
  • 银行贷款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比如担保物和担保人等等,而且还需要审核批准,需要耗费比较长的时间,难以应对紧急的资金需求。
    一般来说,借高利贷有两种情况:
    一是需要大笔资金而自己条件又不能从银行申请贷款,但是这种情况下申请高利贷的人是比较少的,而且高利贷放贷者也不大愿意向这种人放贷,因为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另外一种情况是需要紧急短期资金需求的。比如一周,十天或者一个月左右的。这样其利率极高,但是由于借款时间不长,有较大把握可以收回。这种高利贷是目前的主流。
    赵风香2019-12-21 19:38:18
  • 众所周知,银行有资金成本低的优势,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需要贷款,最好的选择肯定是银行。而高利贷利息成本高,一般人很少会选择,但往往有小部分人因而自己征信问题,在银行借不了钱,只能转向高利贷,比如借钱不还上了老赖名单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比如信用卡黑户等等,这些在银行征信上是黑名单,银行是不会再贷款给他们,只能被迫选择高利贷。
    连俊宏2019-12-21 18: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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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其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而《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明定了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那么备案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呢:首先,备案只适用于商品房,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按《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预购商品房买卖,二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是现房所有权的转让,四是现房所有权设定抵押。在实务中主要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较多,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基乎不存在,因为在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再行转让和设定抵押已无什么障碍,当事人之间已无设定预告登记的必要。其次,现行法上对备案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备案性质认识不一,因此,也导致了实践操作当中的混乱。如备案是否具有可诉性?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在实行楼盘表控制房源之前,对同一个房子,如果前面已经存在一个所有权了,后又对该房子进行了备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因此注销后一个备案,没什么问题。但如果该房子备案在先,而后该房又被另一人取得所有权,在此情况下,若备案信息上的当事人没到场的情况下,就注销前一个备案的话,会引起一定诉讼风险,目前,几乎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为备案具有预防一房二卖的效力,因此,注销当事人的备案可能会影响到其权益。而预告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由于是一种明确的登记类型,登记机构处理不当,必然会引起行政诉讼。最后,备案为一种强制登记,是出卖方的单方义务,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色彩,而预告登记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纯属私法范畴。须注意的是,同一房产,在登记机构信息系统里既有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必须为同一当事人,否则就是登记机构明知一房二卖的情形下熟视无睹,有失监管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