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1理财法则的分配方法是什么?

黄玉雄 2020-01-20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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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的40%用来理财创富

投资人在做理财时,可将40%的理财额进行合理的分散。如果你是进取型的理财人,可以适当多增加点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等资产的配置比例,因为股票的盈亏比例较大,需要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如果你是稳健型或者积极型的理财人,可以多增加些银行理财、黄金等等的理财比例。

二、资产的30%用来保障衣食住行

这是指每月基本不可缺少的生活费用。吃饭交通费、手机费等。当然有车的还有汽油费,有房子按揭的还要交按揭费等等。一般来讲,日常生活费至少要留出3-6个月,才不影响日常生活。但是生活费也不宜留出太多,留出太多则影响整体资产配置的水平。

三、资产的20%用来储蓄备用

这部分资金通常存为活期存款,在需要的时候可以方便的提出来,用于应急突发事件或者改善生活质量。

四、资产的10%用来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是一种长远的安排,是对日后生活的负责和保障,尤其是预防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免对家庭经济造成重创。一般保额为不低于年收入的10倍为合适。

齐文玉2020-01-20 22: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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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4321理财法则是一种按照固定比例进行资金配置的理财策略。即40%的收入用于房产基金P2P等方面的投资;30%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用于银行存款,10%用于保险。其中某种配置的资产增值或缩水,就要重新按照这个比例配置,市值恒定保持一个4321的比例。

    米塞林2020-01-20 23:00:09
  • 4321理财法则,即资产配置方面采40%投资、30%生活开销、20%储蓄备用、10%保险,并且采取恒定混合型策略,即某种资产价格上涨后,减少这类资产总额,将其平均分配在余下的资产中,使之恒定保持一个4321的比例。

    龙小青2020-01-20 22:00:13
  • 4321理财法则分配方法

    *40%投资创富:比如投资股票、外汇、基金等有较高收益率的资产,也可以选择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个月通过自动扣款投资省时省力,达到强迫储蓄的效果。

    *30%衣食住行:每月基本不可缺少的生活费用。吃饭穿衣费、手机费等。当然有车的还有汽油费,有房子按揭的还要交按揭费。

    *20%储蓄备用:通常存为活期存款,在需要的时候可以方便的提出来,用于改善生活质量。比如,某日心情不错,约亲朋好友喝两杯吃顿饭;收到粉红炸弹或生日邀约;甚至家庭应急,此时备用金就派上用场了。

    *10%投保险:投保是一种长远的安排,是对日后生活的负责和保障,尤其是预防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免对家庭经济造成重创。以保额(即出险后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一般不低于年收入的10倍为合适。

    齐敬甲2020-01-20 21:59:25

相关问答

买理财产品有风险。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何况预期收益率并不意味着实际收益率。银行短期高息型理财产品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如果要购买高息理财产品,切忌盲目出手。即使是相对成熟的投资者,面对理财产品的异动,也应充分警惕风险。对缺乏理财常识的投资者来说,如果要购买高息理财产品,更要详细咨询专业人士,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并做好风险评估,切忌盲目出手。扩展资料理财产品不在存款保险条例偿付范围,打破了过去银行“刚性兑付”惯性,银行若破产,卖出的理财产品也就跟着无效了,其影响非同凡响。因为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额庞大,涉及民众较多。据有关资料,2019年底,商业银行针对个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余额达1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4.82万亿元,同比增长47.16%。理财产品资金总额约占全部居民储蓄存款20%。可见,理财产品不受存款保险基金偿付,直接影响亿万民众投资安全和切身利益,不可掉以轻心。显然,筑牢理财产品风险“防火墙”是一项亟须纳入金融议事日程的大事。防范理财产品风险需要银行、民众、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努力。首先,银行应对已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全面摸底,将风险状况及时公布,打消民众的过分担忧。同时,今后凡新发行或代售理财产品要做到信息公开透明,要向购买理财产品民众如实说明风险状况。理财产品风险须警惕--警惕理财产品风险加大。
银行理财存五大陷阱。很多消费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印象就是“风险低,收益高”,认为在银行买理财,是再安全不过的事情了。真的是这样吗?瑞安市市场监管管理局近日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小心落入五大银行理财陷阱。陷阱一:预期收益代替实际收益。用户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是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因此,高收益也成为了银行宣传理财产品,吸引用户眼球的一个撒手锏。为了吸引客户,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往往会刻意夸大收益,不少工作人员在给客户讲解时,也会口头保证预期收益。银行会在宣传中强调此前发行的同类理财产品均达到预期收益,令客户对收益产生心理预期,把预期收益当作是实际收益。而实际情况是,有很多结构型理财产品都没有达到预期收益,有的甚至本金都亏损。陷阱二:偷梁换柱,理财产品变身保险。据统计,有30%的用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被误导,把保险当成了理财产品。不少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会在银行内推销保险产品,而且银行的工作人员也会给用户推销其代售的保险产品,用户在银行内很容易被“忽悠”,稀里糊涂的就买了保险。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用户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注意产品认购书上,写的是理财产品还是保险。如果被告知想要购买的理财产品已售完,而工作人员又推荐了另一款产品时,用户就需要小心了,这个时候是最容易被销售人员“忽悠”,错把保险当成理财产品。陷阱三:延长募集期,导致收益缩水。理财产品在发售时都会有募集期,时间从两三天到半个月不等。在募集期这一段时间里,用户的资金是没有收益的,最多也只是按照活期利率计息。对于理财产品来说,募集期越长,实际收益率就会越低。这在一些短期理财产品上体现得非常明显。例如某一款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6%,时间为30天,募集期为5天,如果用户在募集期的第一天就购买该产品,那么最后的实际收益率为6%×30÷35=5.14%,明显低于6%的预期收益率。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由于理财产品都有额度限制,不少用户为了抢额度,往往在产品募集的第一天就购买。而在募集期内,资金一般按照活期计算利息或者根本不计利息,这就会导致用户的收益被摊薄,所以用户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不要被名义上的高收益率所迷惑。陷阱四:“霸王条款”赚取超额收益。在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有些条款明显偏向银行。如,某些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会规定“超过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最高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某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8%,但最后的实际收益率为10%,那么多出的2%就归银行所有。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如果发生亏损,需要用户自己承担风险,但是产生的超额收益却归银行。用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尽量远离这些带有“霸王条款”的产品。陷阱五:避重就轻,信息披露不完整。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往往只强调收益,刻意淡化风险。产品说明中关于风险的表述有大量专业术语,普通用户很难看懂。不披露或者选择性披露信息,产品信息不完整、资金投资用途不明、收费项目不明、信息更新不及时等是很多理财说明书存在的问题。消费者在投资前务必要看清事实,保持理性,谨慎投资。另外,消费者还要看清相关理财产品合同条款。在银行售卖的理财产品,也有可能是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这类理财产品合同上也会印有银行的标志,但合同与银行无关。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凡是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具有惟一的产品编码,消费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到产品信息。凡无法通过中国理财网、公示代销清单查询到的产品,均非银行正规产品,应予高度警惕。
银行评定的风险等级pr1保守型:风险因素影响很小。pr2稳健型:不保证本金,但是风险因素影响较小。pr3平衡型:不保本金,风险因素对本金和收益有一定影响。pr4成长型:不保本金,风险因素对本金产生较大影响,结构复杂。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扩展资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