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处理个人外汇业务时遇到什么情况银行需要承担责任

桑青芳 2019-12-21 1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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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结算方式一、汇款汇款的种类汇款可以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其他特殊条件,由开证银行根据每一笔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黄相怀2019-12-21 19: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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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为了打击洗钱、非法外汇流出等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的时候,要认真执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坚持展业三原则,目的是要了解业务的真实交易背景。那么,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时候,该如何践行展业三原则呢?一是理解展业三原则内涵。实施展业三原则,是赋予银行更多的责任与权利,对外汇业务真实性的把握从形式延伸到内涵,银行需要全方位了解客户信息、交易背景,把它们与自身内控制度有机结合,做到事前了解客户需求,事中了解客户业务、有效防范个人外汇业务风险。二是较全面掌握客户信息。对客户的自然情况和在本行的开户情况有所了解,留存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有些银行规定对在本行没有开立帐户的客户,不能办理外汇业务,这也是基于对客户身份信息识别的需要。在首次办理业务的时候,身份识别尤为重要。三是详细了解交易背景。基本方式有两种:口头交流和材料辅助。收结汇业务要看资金的来源:资金从哪里来,为什么来;购付汇业务要了解资金的去向:购付汇的目的是什么,资金要往哪里去?收付款人的性质和资金用途有没有不符,再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两者完美结合,了解业务的过程就OK了。四是做出正确判断。通过上述基础工作,做好分析判断,得出结论:业务该不该办理,怎么办理。对符合规定的个人外汇业务,要认真细致地审核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下一步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也能果断地说不。五是不能照本宣科。个人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要真正做到位,经办员对业务的理解和领悟能力很关键。既能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又能有效甄别不合规交易。例如:等值五万美元以下的购付汇交易,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可以凭客户的身份证件直接办理。但是,如果经办员对某笔交易有疑问,那就可以自主决定要求客户追加提供相关材料,在审核认为真实后再办理业务。
    龚尧莞2019-12-21 19:15:32
  • 银行在处理个人外汇业务时,遇到以下哪种情况,银行需要承担责任?A:消费者在购入外汇后,发现汇率发生变动,要求银行补偿汇率差产生的损失B:因消费者填单字迹不清,导致款项延付C:由于委托解付行的疏忽,造成款项迟付D:协助客户使用拆分的方式规避个人结汇额度限制的问题。
    龙小马2019-12-21 18:58:40

相关问答

首先,最高院从未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了“审理”二字。另,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问题中,银行贷款不能的责任属于解释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情形。因此,你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金等一切已缴纳费用。理由是:法律方面:1.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原则。购房过程中大多数人会选择贷款购房,而贷款购房所需要的贷款条件却各不相同。不同银行之间也会存在审核方面的差异。单纯因第三方原因导致贷款不能从而不能签订购房正式购房合同,要求买房承担过错责任,并不退还定金,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有违公平原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所以在定金罚则后追加“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基于购房、购车等“大件”物品的买卖流程和交易惯例不同于“小件”物品,例如买衣服。常常需要先交付定金或订金等。正式的交易发生于交付定金、订金后一段时间之内。因此,立法者将“大件”物品中的违约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交易有显著的不同,要从交易特点和交易惯例中综合分析过错认定与免责条款,而非机械套用法条或司法解释,方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司法让网民满意、人民满意、社会满意、政治满意。
 外汇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各国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纪人公司、自营商及大型跨国企业等。它们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每笔交易均在几百万美元,甚至千万美元以上。外汇交易的参与者,按其交易的目的,可以划分为投资者和投机者两类。外汇市场的参加者众多,为了更好地认识外汇市场的主体活动,可以把外汇市场的参加者概括地分为以下几类:1.外汇银行。它担当外汇买卖以及资金的融通、筹措、运用与调拨,是外汇市场的主体,90%左右的外汇买卖业务是在外汇银行之间进行的。外汇银行是经中央银行批准可以从事外汇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外汇买卖、汇兑、押汇、外汇存贷、外汇担保、咨询及信托等。证券咨询机构、报业、声讯服务、广播业、电讯网络业也参与其中的一些咨询信息等服务。全球互连网的迅猛发展也为外汇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基础。2.外汇经纪人Broker和外汇交易员Dealer。外汇经纪人是专门介绍外汇买卖业务、促使买卖双方成交的中间人。外汇经纪人分为两类,一类叫做一般经纪人,他们要用自有资金参与买卖中介活动,并承担损益。另一类叫做跑街经纪人,俗称掮客,他们不参与外汇买卖活动,仅凭提供信息收取佣金,代客户买卖外汇。外汇经纪人主要依靠提供最新、最可靠、对客户最有利的信息而生存,因此他们拥有庞大的信息网和先进的通讯网,善于捕捉并利用信息,开发获利渠道。外汇经纪人在外汇市场上是一支非常活跃的队伍,即使许多大银行能够独立进行外汇买卖,他们也愿意通过经纪人进行交易,因为经纪人不仅能报出最有利的价格,而且大银行免于暴露自己的经营活动,可以保护自己,顺利实施其市场战略。外汇交易员是外汇银行中专门从事外汇交易的人员,交易员向客户报价,代银行进行外汇买卖。根据承担工作的责任不同,交易员可分为首席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员、初级交易员和实习交易员。首席交易员一般负责好几种主要外汇的买卖,交易金额不受限制。高级交易员负责较重要的外汇交易,在交易金额上也很少限制。交易员、初级交易员和实习交易员则负责一种货币的交易,而且根据经验规定交易限额,超限额时要请示高级交易员或首席交易员。3.一般客户。指外汇市场上除外汇银行之外的企业、机关、团体。他们是外汇的最初供应者和最终需求者,比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的企业和偿还外币负债的企业,以及需要汇款的个人等。一般客户的外汇买卖活动反映了外汇市场的实质性供求,尽管这部分交易在外汇市场交易中比重不大,但对一国国民经济却产生实际影响。4.外汇投机者Speculator。外汇投机者是通过预测汇率的涨跌趋势,利用某种货币汇率的时间差异,低买高卖,赚取投机利润的市场参与者。外汇投机者对外汇并没有真实的需求,如调整头寸,或清偿债权债务,他们参与外汇买卖纯粹是为了寻找因市场障碍而可能利用的获利机会,这些机会是隐蔽的,难以被发现。外汇投机者通常以风险承担者形象出现在外汇市场上,他们出入于各个外汇市场,频繁地买卖外汇,使各外汇市场的汇率趋于一致、汇率更接近外汇供求状况,因此外汇投机者是外汇市场上不可缺少的力量,投机活动是使外汇市场完善的有效途径。但是,外汇投机者往往操纵大量的巨额资金,对某种币种顺势发动突然袭击,影响某种货币的正常趋势,加剧外汇市场的动荡,尤其是当今世界,国际游资规模日增,在先进的通讯工具辅佐下,可以十分迅速地流进或流出某个外汇市场,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投机力量。5.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外汇市场的特殊参与者,它进行外汇买卖不是为了谋取利润,而是为了监督和管理外汇市场,引导汇率变动方向,使之有利于本国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或符合国际协定的要求。中央银行一般设立外汇平准基金,专门用于买卖外汇,以实现干预外汇市场的目的。中央银行还利用利率工具,调整银行利率水平,直接干预远期汇率的决定。中央银行干预外汇市场时,买卖外汇金额非常庞大,而且行动迅速,对外汇市场的供求有很大影响。当今世界,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不断加强,常常联合行动干预外汇市场,成为外汇市场的领导者。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决定汇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银行员工诈骗客户资金,银行有责任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储户在银行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外勾结方式骗取,法院根据储户与银行间存在合法有效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判决银行应承担向储户返还存款本息责任。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则享有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犯罪分子利用储户账户控制权骗划资金后,追赃所得的资金款项所有权应当归属银行。扩展资料:金融消费者权利1、金融获知权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2、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3、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4、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这方面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例如:储户存款被冒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这些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私人资产保密安全权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费活动中,资产保密权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金融单位、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5、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职员诈骗银行要负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