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企业土地做房卖可以吗

齐志宝 2019-12-21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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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地产开放的规则是:房地产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开发出房地产,达到预售条件时可以预售,交楼时办好房产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产证就是房产证,没有土地权属,土地证在发展商手上。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除了登记房产面积,还有登记共有的土地面积,但土地使用权不单列。
黄真嘉2019-12-21 20: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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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1、转让土地涉及到的税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方应缴纳契税。2、财务处理:企业将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并且地上没有建筑物,收到土地转让款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结转土地转让成本:借:营业外支出借:累计摊销贷:无形资产计提税费时:贷:应交全文。
    边吉才2019-12-21 20:37:00
  • 1、转让土地涉及到的税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方应缴纳契税。2、财务处理:2.1、企业将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并且地上没有建筑物,收到土地转让款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结转土地转让成本:借:营业外支出借:累计摊销贷:无形资产计提税费时: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等全文。
    符臣学2019-12-21 20:19:14
  • 1、转让土地涉及到的税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方应缴纳契税。2、财务处理:企业将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并且地上没有建筑物,收到土地全文。
    赵颖莺2019-12-21 20:05:13
  • 如果开发商把用作批准做企业的土地建成商品房卖是不可以的。其因在于更改了土地的使用性子,也就是说批准建厂的土地被违法建成了商品房卖,那是非法的,一旦发现,是要被强拆的,因此,开发商将企业士地做房屋卖是绝对不可以的,希望开发商不要更改土地的使用性质,否则遭强拆后损失惨重哟。
    黄生长2019-12-21 19:55:30

相关问答

吸收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转移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85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主要内容: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适用解析:1.如果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但是即便是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依法正常纳税,不受企业重组影响,但不应重复纳税。
1.《小企业会计制度》。所谓小企业,就房地产开发行业而言,是指根据国务院国资厅评价函327号文件的规定,不能同时满足从业人员数100人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各类小企业,除已按规定要求或规定程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新准则的企业外,都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得再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2.《企业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起先后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施行,其他企业经适当程序也可以执行该制度。2019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据此,现有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规定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外,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3.新准则下的会计制度体系。新的38项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包括具体准则、对准则的解释、财务报表格式、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等,是一个完整的会计制度体系。这一制度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者按上市的母公司要求执行新准则的,都应当执行新准则规定的会计制度。4.《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属于旧的行业会计制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如果达不到执行新准则的条件,也没有相关规定要求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仍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