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理财产品怎么样在售产品有哪些

边士洪 2019-12-21 1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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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分为pr1-pr5,PR1最小,也就是保本理财。广发行的理财通常风险等候不高,比较有保障,PR3以上的较少,除了代销的产品。
黄界颍2019-12-21 2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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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广发货币基金A和广发钱袋子没有门槛限制,随时可以买入或赎回,按日计算收益。
    车建业2019-12-21 20:54:58
  • 1、盆满钵盈系列产品它属于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该产品的主要特点是以活期存款时时存、时时取的便利,坐享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由于是保本浮动收益所以风险相对较小。2、“广银系列”产品“广银安富”主要是以精选优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资质优良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形成稳健的投资组合,并经过行内严密的风险评审流程进行审核,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提供不同风险级别的理财优越选择。广银聚富”的主要投资标的则是结构化优先级产品,投资于具有较高预期收益的债券型投资工具。3、薪满益足系列产品它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这也就意味着本金没有了具体的保障,由于其产品特性,它的流通性非常差,不能够及时的规避风险,也就是说最后可能连本金全部损失掉。
    龙小飞2019-12-21 20:37:33
  • 一家股份制银行相关人士透露,“理财产品到期日和资金到账日之间由于清算会存在滞后,各家银行都有这样的情况,这期应不应该计提活期利息,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家银行规定也不相同。因此,投资人要清楚,到期日未必是到账日,通常产品到期后,客户资金在7个工作日内到账都比较正常。
    龚帆元2019-12-21 20:05:57
  • 广发银行理财产品购买的方法如下:首先,请您登录网银首页,点击“投资理财”--“理财产品”--“在售理财产品”通过网上购买理财产品前,需到广发银行柜面签署电子合同约定书,同时完成风险测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①选择您需要的理财产品后点击“购买”;②仔细阅读协议并勾选“同意”;③输入购买金额、付款账号后点击“下一步”;④选择安全认证方式通过后点击“确认”可以选择手机动态验证码、key盾或key令;⑤系统提示购买成功后即可。希望以上分享的关于广发银行网上在售的理财产品的购买步骤,能帮助到喜欢购买理财产品的朋友。
    辛培乐2019-12-21 19:56:20

相关问答

一、债券型理财产品
是指银行将资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一般投资于央行票据和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
二、信托型本币理财产品
主要是投资于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三、挂钩型本币理财产品
也称为结构性产品,其本金用于传统债券投资,而产品最终收益率与相关市场或产品的表现挂钩,有的产品与利率区间挂钩,有的与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率挂钩,有的与商品价格主要是以国际商品价格挂钩,还有的与股票指数挂钩,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要,这类产品大多同时通过一定的掉期期权,设计成保本产品,特别适合风险承受能力强对金融市场判断力比较强的消费者。
四、资本市场型的理财产品
其实就是基金的基金,理财产品投资于股市通过信托投资公司的专业理财,银行客户既可以分享股市的高成长又因担保公司的担保可以有效规避风险。
五、QDII型本币理财产品
简单说,即是客户将手中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被监管部门认证的商业银行,由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资,到期后将美元收益及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分配给客户的理财产品。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第四十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五条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第四十六条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