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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第四十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五条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第四十六条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龙峰晓2019-12-21 20: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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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多种多样的理财方式各种平台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吧,不过时间有点长不如投资理财通的项目,这样支取自由如果是货币基金定期理财或者是保险理财这样基本是无风险稳赚不赔的说的风险是指数基金的指数基金是高风险高回报的可能存在赔本的。
齐景斌2019-12-21 23: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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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不可以的——2019年8月28日,银监会以2019年5号令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说的是“具体”产品,而且只是管理办法,实际监管又是另一回事了。
路计庄2019-12-21 2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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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基本原则是提醒客户:理财非存款,投资有风险,理财须谨慎。并再次充分揭露理财产品的风险性。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赵馨惠2019-12-21 21: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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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首次发布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细则,是对理财市场进行规范整顿的延续,更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错配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对债市是一项利好。昨日,中国货币网发布公告称,央行金融市场司对16家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市行为进行了规范。根据《通知》,银行理财产品将可通过开立乙类账户直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知》共分十七条,明确了申请在银行间债市开立理财产品债券账户的管理人的各项条件,以及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市的开户流程。业内人士指出,央行首次发布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市细则,是对理财市场进行规范整顿的延续,更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根据《通知》,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每只理财产品都要与所投资的资产对应,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过去银行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一部分会按照产品说明投资于同业存款和债券等,也有一部分会投资于证券市场或用于贷款投放。过去屡屡出现的理财产品亏损,跟信息披露不足有关。新纪元期货研究所所长魏刚表示,银行资金池的流向问题由来已久,这大大增加了理财产品的风险性,《通知》的发布将加强央行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通知》还要求,管理人的自营债券账户与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这主要是为了防范利益输送。魏刚认为。另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为获取利益,银行自营账户把债券高价卖给理财账户的事情屡见不鲜,这使不少理财账户严重受损。按照《通知》要求,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向央行上海总部报备。已开立银行间账户的,应在一年内根据《通知》的要求重新备案,并根据情况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开户。据中信证券11.87,0.00,0.00%一位国债交易员透露,此前一些商业银行开设的理财账户多为不能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交易的丙类账户。去年债市风暴时,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市开户一度暂停,其后一些丙类账户酝酿升级为乙类账户,但央行此后并未正式发文规范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市。根据《通知》,银行理财产品账户将全面升级为乙类账户,无须通过代理人交易。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普遍存在外包管理的现象。国内某知名券商固定收益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所在公司为银行管理着近60亿元规模的理财产品。这非常不利于监管,银行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市直接开立乙类账户后,监管就会更为方便。依靠期限错配进行套利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运作模式。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一般都在半年以内,它们通过投资一年期以上的债券赚取息差。期限错配风险很大,如果理财产品到期后资金续不上,而赎回压力加大,会非常危险。此次《通知》的下发有望解决这一问题,对债市是一项利好。 。
齐文芹2019-12-21 20: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