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属于应税收入?

符英俊 2019-12-21 2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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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时候也要确认相应的成本,算一算你实际所得是多少。
穆高超2019-12-22 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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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非货币性支出转让收入减去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1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41号文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41号文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龚尚福2019-12-22 00:07:44
  • 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合理税费是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税费。应纳税额=*20%具体参考:财税41号、总局公告2019年20号。
    龚宇迪2019-12-21 23:56:15
  • 1、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辛国旗2019-12-21 21:20:34
  • 房产税。由全家代为缴纳。财税36号:“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货物和劳务税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根据以上规定,方便职工生活还真不符合增值税中的有偿内涵。企业所得税上也得作为捐赠:“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所以上述处理办法的重要前提,无偿和捐赠是符合案例具体情况的。上述处理中,重复征税显而易见,视同销售部分能否开票给全家抵扣进项也存在不确定性。有无其他更好的实施方案呢?能否同时签订入驻协议和房屋出租协议,两份合同金额相近,入驻协议约定企业支付入驻费的,全家才予入驻企业。或者只收取非常有限的租金,虽低于一般价格,但其是为了吸引全家入驻。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本案例中显然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这种情形在商业地产行业也是非常常见的,如商场为了塑造高端品牌形象,吸引人气,对热门或高端品牌给予特别优惠租金价格。对价格的核定法规体系,目前是非常混乱的,征管法有,增值税有,企业所得税有,个税股权转让有……对于非关联方而言,价格低可能确实事出有因,若因互换产品服务导致的低价,应还原为实际价格征税,也同样可能是正常市场竞争谈判的客观结果,比如本案例中或许房子本身闲置,员工生活不方便。所以税务机关对于非关联交易的价格核定,还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既耐心又审慎的多听纳税人几句。最后,再提下特别纳税调整的问题,国税函[2009]106号规定:“为了避免因转让定价调查给纳税人带来的双重征税,我国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允许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各级税务机关对境内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等于或低于境内关联方税负,不应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为相应调整会使企业的补税等于或少于关联方的退税,国家总体税收不变或减少。
    赵香粉2019-12-21 21:02:14
  •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均属于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包括: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全文。
    齐晓天2019-12-21 20:57:34
  •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资产,都属于应税收入全文。
    黄男雄2019-12-21 20: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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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属于免税收入,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税法草案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免税收入的内容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4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人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5技术转让收入。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6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7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8其他免税收入。指上述项目之外,经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项目。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