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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齐敬甲2019-12-21 2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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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两者的区别如下: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2、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4、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童裳峰2019-12-21 2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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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具有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债的主体。即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第二、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享有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第三、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二、债的法律特征??债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第二、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方可实现。第三、债是财产流转关系的体现。第四、债具有平等性和多样性。第五、债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第六、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三,债的类型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根据债发生依据的不同,可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指依据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债。非合同之债,又称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2、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将债分为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债之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债之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可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4、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的不同,可将多数人之债进一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多数一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一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一、债的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可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或终止。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合同而发生。第二、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第三、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第四、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除此之外,债还可以因其他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如因拾得遗失物而使拾得人与遗失物所有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分为广义的变更和狭义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广义的变更则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债的主体变更两种情形。1,债的内容变更这是指对债权债务具体内容的改变,如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时间的变更等。债的内容变更的方式主要包括:第一、依法律的规定而变更。第二、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第三、依有效的法律文书而变更。如依法院的判决变更或依仲裁裁决变更。2,债的主体变更这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变更,又称为债的移转。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的移转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债权让与。即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受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债权。第二、债务承担。即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部分或全部的债务。第三、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即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享有和承担。三、债的终止??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债的终止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债的履行。即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清偿了债务,债权人接受其履行从而导致债的消灭。第二、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第三、抵销。这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债务,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又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第四、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第五、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第三节债的履行一,概念: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含义如下:1,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2,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行为3,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4、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二、债的履行的分类1、完全正确的履行2、不适当履行担保的效力。依《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贺龙豹2019-12-21 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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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中国现行法律对于该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也持有不同的观点,因此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前,需要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做较为全面的介绍。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起源1853年,在英国发生了的拉姆雷诉盖案“LumleyV.Gye”案。当时,英国某剧院老板拉姆雷Lumley与当红女演员乔汉娜·韦波订立的演出合同,限定某一时期韦波只能在该剧院演出,另一剧院的老板盖明知该演出合同的存在,为了竞争而引诱韦波到自己的剧院演出,从而因演员背约而致观众退票闹剧院,使拉姆雷遭受惨重损失。为此拉姆雷对盖诉请赔偿。法官认为既然违约是唯一的诉因,被告又非合同当事人,那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然斥引诱之诉,因而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判原告败诉。但其他三位法官一致认为该案不应以合同相对性原则排斥第三人致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们依“主人依主仆关系对仆人所供劳务享有财产权”的观点,创立了合同财产的一般理论,即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是一种无形财产,应受到与有形财产同等的保护,引诱他人违约正是对这种无形财产的侵害,受害人应得到损害赔偿救济,因此法院以被告恶意损害原告的合同而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从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得以确立,并对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第三人侵害债权长时间以来,各国法学家经过深入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三种学说,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法律出版社,2019.09.01。
黄盈瑜2019-12-21 1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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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约定了利息,可以要求利息,未约定利息的,要求利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我国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利息为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会支持。2、债务人逾期的,可以要求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未约定的参考约定利息计算,约定逾期利息的不超过年利率245。未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6%年利率的利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一般债务,除非约定过律师费的承担,否则只能由聘请律师的人自己承担。下附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情形。仲裁案件。三、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