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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困惑丁某曾经多次借给朋友康某钱财,如今有几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到了,但康某还没有还款的意思。丁某找到康某要求还钱,康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钱。丁某盛怒之下将康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因为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法院很快就判决康某还钱。但康某欠丁某多笔债务,有的债务还没有到期,有的债务还有担保,这些债务应当以什么样的顺序来清偿呢?律师答疑康某欠丁某多笔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法理荟萃清偿同一债权人多笔债务的顺序规定,体现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地解决了现实中债务履行存在的一些问题,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辛培建2019-12-21 2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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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破产重组调整作用是: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扩展资料:《破产法》关于破产重组有以下规定: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龙子鹏2019-12-21 20: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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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完全分开,即使公司全部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依此理论,公司经过合法注销程序以后,就丧失了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均无需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了。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2019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该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为债权人发现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追究股东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不过,《公司法》第20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只是原则规定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将公司注销后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作了归纳,主要有如下几种:1.股东出资瑕疵《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应当保持资本的真实、完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存在瑕疵的行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等,针对这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符翠莉2019-12-21 19: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