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十九种债权人不受法律保护

黄玉方 2019-12-21 1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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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困惑丁某曾经多次借给朋友康某钱财,如今有几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到了,但康某还没有还款的意思。丁某找到康某要求还钱,康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钱。丁某盛怒之下将康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因为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法院很快就判决康某还钱。但康某欠丁某多笔债务,有的债务还没有到期,有的债务还有担保,这些债务应当以什么样的顺序来清偿呢?律师答疑康某欠丁某多笔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法理荟萃清偿同一债权人多笔债务的顺序规定,体现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地解决了现实中债务履行存在的一些问题,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辛培建2019-12-21 2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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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破产重组调整作用是: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扩展资料:《破产法》关于破产重组有以下规定: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龙子鹏2019-12-21 20:05:42
  •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完全分开,即使公司全部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依此理论,公司经过合法注销程序以后,就丧失了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均无需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了。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2019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该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为债权人发现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追究股东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不过,《公司法》第20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只是原则规定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将公司注销后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作了归纳,主要有如下几种:1.股东出资瑕疵《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应当保持资本的真实、完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存在瑕疵的行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等,针对这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符翠莉2019-12-21 19: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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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有效期5年,消灭的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扩展资料: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第二,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限,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第四、不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千万不要赌博,想想赌一次赢和输的概率分别是多少。如何戒赌,建议上搜。赌博机和网上游戏地方政府网站上有市长信箱,可以向市长反映及求助,也可以向公安局长部长或其他领导反映,再不行到电视台反映请求曝光。我在网上看到有人说被对方跟了半年,最后不还是撑过去了。如果打官司要记得取证,在欠条上假装不经意地提到是赌债,譬如“某月某日打牌或玩扑克欠某某钱”,让人看了明白是赌债又不引起对方怀疑,并且把这一过程双方的对话用手机录下,而且对话中要提到钱的数目,因何欠下,证据要对得上号。如果没有欠条,可以将双方谈话录下来。需要证据时,假装找对方谈这件事,录音取证。平时打电话给公司,用手机扬声器功能,电话录音。一般不会有证人愿意作证,可以找证人假装请求其作证,然后录下对话,证据要对得上号。第二,如果受暴力威胁、恐吓或到家里闹事,取证很重要,例如偷偷用手机录下双方的对话,记住要录清楚,很多时候我们按下录音键后以为可以圆满完成录音,可却不知道因为种种原因没录到或很模糊,譬如按下录音键后没锁键盘藏在口袋后不小心触碰了其他按钮,或者由于手机藏在包里或其它隐蔽地方导致声音模糊,总之确保手机放置的位置可以清楚地录音;同时拍下对方的长相。平时多试一下手机的录音功能,知道什么情况下录音清晰;我录过很多次音,很多时候都不清楚。如果有可能,最好偷偷拍下录像,录像中有双方对话。如果家中被捣乱,还要拍下凌乱后的场面。这些都是报警或打官司的证据,证据越多越充足越有利,证据不足是定不了罪的。上面说的不一定完全正确,不过应该区别很小。如果要打官司,可以找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有律师免费提供辩护,不过前提是符合申请条件,可能有经济困难的条件。另外,有些律师事务所每年都有必须帮人免费打官司的法律援助名额,所以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
新《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具体来说,“破产程序优先”原则在新破产法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案件管辖,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便拥有对关于该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权,这意味着在此之后的关于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将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2、关于诉讼参与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将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该诉讼或者仲裁。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不得因其债权而单独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而应该统一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来满足债权。3、关于执行程序的优先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应优先与普通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因此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程序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其相对于所有与破产人相关的诉讼都有优先性,这里所指的普通诉讼一般仅限于为满足债权而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属于此类诉讼,则由于其与破产程序的诉求不一致而不必遵循破产程序优先的原则。一般来说这种优先性例外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两种:一、基于所有权而非债权的诉讼,因为从民法上来说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优先性,因此所有权人对于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可以直接追回或者通过单独诉讼追回而不必依照破产程序取回,这就是所谓的“取回权”;二、对财产归属存在争议的诉讼,由于争议尚未解决便无法确定权利归属,因此需要通过单独的诉讼来确定是否行使取回权亦或参与破产程序。除以上两点例外,还有一种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即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但由于这种优先清偿必须在破产程序之内进行,因此不应该看作是对破产程序优先原则的例外。扩展资料:《债务诉讼》是2019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瑜青,田先纲。本书以实例的形式介绍了债务纠纷诉讼程序、债的分类以及保全。本丛书是为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推出的。当代中国社会的最大特点在于,它处于社会转型期。由过去的单位人转向社会人为特征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变化;由过去单一计划安排转向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体制变革;由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的所有制结构改变;由过去行政管制型转向服务型的政府体制改革等。此外,社会流动化和多元化的加强,人们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也与过去有了很大不同。在这个过程中,每个社会主体要适应社会转型期的特征,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这也是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的。债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