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因破产无法还清债务,那么作为担保人要付什么责任?起诉担保人的话会被判刑吗

龚大洁 2019-12-21 2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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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先对外承担责任,再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债务人到期未归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及/或担保人求偿;如果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应承担相应保证责任;但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齐月升2019-12-21 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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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你的时间都超过了担保期间,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龚小虎2019-12-21 23:55:16
  •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必须重新起诉,由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樊扬诗2019-12-21 21:19:06
  • 根据《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一般担保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只是不还钱而不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是起诉,让法院裁定。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偿还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扩展资料: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2、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贺龙豹2019-12-21 20:55:48
  • 担保人破产可以申报债权。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担保人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申报债权的理由与其他性质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的理由是一致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主债务人还没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时,也可以申报债权,主要理由是,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理由是其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亦不足以成就,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承担债务,因此,允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就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丙以资产做担保,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可以申报。丙是做保证人,如果是连带保证,可以申报。扩展资料:1、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破产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2、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担保人。
    龙巧云2019-12-21 20: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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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代表无需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以自己独立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最基本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新《公司法》出台以后,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种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现实中,公司股东经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却又找不到有效追索途径。新《公司法》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及股东的行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公司股东未足额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对未足额交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及工商总局对新公司注册的条件要求较宽,包括降低注册资本,出资形式,出资期限等条件,还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其目的是降低市场主体进入门槛。有些股东认而不缴,则此种情况下,股东个人是要在未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二,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东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实中的很多股东,采取垫资的方式注册公司,随后又将垫资抽走,公司登记显示注册资本较大,公司没有实际财产或资本被抽逃。导致公司没有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需要承担责任。三,公司人格混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最高法院有此判例,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四,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能证明独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账目不清。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但现实中,股东个人与公司主体处于混同状态。让外界无法分清‘公’和‘私’。依据《公司法》五,公司解算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虚假清算,或未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务提供过担保的,可以要求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此连带责任与以上的连带责任产生有区别,以上为法定责任,此为约定责任。
死亡赔偿金分配: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