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人担保人都无力偿还债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黄玲君 2019-12-21 1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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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的,作为担保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借款到期之后,银行可以选择要求借款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约定一般担保的,在欠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车广东2019-12-21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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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黄真强2019-12-21 20:37:41
  • 需要根据担保人在中间起到的责任是怎样的在法律上,担保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就是写担保书时在书上必须注名是一般担保,在法律上只承担一般的责任;没注名一般担保的就默认为连带担保,在法律上要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一般担保就是自己不必为债务人承担经济上违约责任,简单的那你的例子说就是你没钱还贷款,那怕拿你的房子来抵押他都不用出钱帮你还。所谓连带担保就是,你用你所有的现金还还不够时,余下的由他来补,不需要用房子做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黄砥中2019-12-21 20:06:09
  •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两种。若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只有当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仍有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而如果是连带责任,当债务人没有能力还款时,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相比之下,连带责任保证,对于担保人来说无疑风险更大。一旦借款人跑路,债务无法清偿时,作为担保人应注意审查自己有无可以免责的情形。一般来说,如果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会有部分免责的情况。
    黄目张2019-12-21 19: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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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代表无需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以自己独立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最基本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新《公司法》出台以后,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种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现实中,公司股东经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却又找不到有效追索途径。新《公司法》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及股东的行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公司股东未足额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对未足额交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及工商总局对新公司注册的条件要求较宽,包括降低注册资本,出资形式,出资期限等条件,还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其目的是降低市场主体进入门槛。有些股东认而不缴,则此种情况下,股东个人是要在未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二,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东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实中的很多股东,采取垫资的方式注册公司,随后又将垫资抽走,公司登记显示注册资本较大,公司没有实际财产或资本被抽逃。导致公司没有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需要承担责任。三,公司人格混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最高法院有此判例,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四,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能证明独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账目不清。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但现实中,股东个人与公司主体处于混同状态。让外界无法分清‘公’和‘私’。依据《公司法》五,公司解算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虚假清算,或未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务提供过担保的,可以要求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此连带责任与以上的连带责任产生有区别,以上为法定责任,此为约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