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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完成后三天内复盘;一般情况下,股票还是原来的名称,也有彻底重组,股票名称和主业全部更换的。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①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③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重组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以及名称改变。
龙庆云2019-12-21 2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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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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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企业这就是开始,对法院的“重整审查程序”而言就是结束就跟“公示催告”一样。至于明显有歧义的地方,为什么这样不清不楚的表达,是很难理解,毕法条问题真的太多,立法者自己有时候都自相矛盾。
黄生鹏2019-12-21 23: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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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辛培勇2019-12-21 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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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谁申请在先如果是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裁定。如果是债权人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之后债务人又向法院申请重整,那样法院审查债务人符合重整的条件的话,通常会裁定重整。破产法修改后增加了重整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尽量保护企业避免破产,力求起死回生。所以法院通常会保护企业尽量重整,减少破产。
龚峰景2019-12-21 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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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更为广泛,扩展至债务人的股东。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5、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性,包括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和强制执行。新破产法8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按照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税款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分类实行分组表决。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的调整,还将另设出资人组。一般情况下,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改组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所有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则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最后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裁定批准。显然,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条件较为苛刻,有可能一份对债务人重生十分有利的重整计划草案因某一表决组的拒绝而无法通过。此种情况下,依据87条之规定,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的方式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一旦被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齐春法2019-12-21 20:5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