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意思?

窦金玲 2019-12-21 2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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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资产拥有者将一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具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再经过提高信用,从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证券的一项技术和过程。
齐春影2019-12-21 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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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确的讲,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至于叫“不良资产”,只是站在银行角度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
    buruansou2019-12-25 10:39:09
  •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方面,是商业银行将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不良贷款、应收账款等不良资产集中起来(主要是不良贷款),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安排,对资产池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割和重组,将其转变为符合投资要求的可销售证券,以此加速回收资金的过程。
    boxunchua2019-12-25 10:39:09
  • 通俗的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你欠了银行钱不还,那这笔账就躺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里,成为一笔坏账。银行也不想吃亏,于是将这笔欠条打包起来,低价向市场售出,第二个人买了,又买给第三个人,如此反复,在市场里面流通。而这一个打包过程就是不良资产证券化。
    辛国江2019-12-21 20:39:09

相关问答

图上:一个是购入溢价发行的债券,一个是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子账户是就是对取得时的价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溢价或折价额在持有期间内进行合理调整的所有到的账户。解析:因为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所付的价款在很多的情况下会高于或是低于票面面值,高于形成溢价,低于会形成折价。然而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一种收回期限固定,收回金额固定的特点。也就是每期应收到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这样一来你如果按债券的面值和面值利率来确定你的投资收益时,就不会真实的反映你的实际收益。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因为有溢价或折价,你实际上的收益理当高于或低于以票面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所以要将这部分溢价或是折价按照一个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使每一期的收益都能真实的反映实际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数额的确定,就是票面面值与实际支付金额减去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差额。要计算真实的收益,就得有你实际取得成本和实际采用的利率去计算,实际成本就是你花了多少钱取得的,这个好确定。实际利率较难计算×实际利率应收利息=票面面值×票面面值实际收益与应收利息的差额就是利息调整的数值。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其后每期的摊余成本就是加上或是减去上一期的利息调整数值,再按上述方法确定下一期的利息调整数值。依此类推。注意:最后一期的利息调整应是最初确定的利息调整减去各期已调整的数。因为计算中会有四舍五入,所以最后一期进行倒挤法计算,剩余的利息调整余额调整完。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本期收回的本金和利息-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所以,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来说,摊余成本就是账面价值。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是公允价值属性计量的,他的账面价值是公允价值,不等于摊余成本。
1、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2、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末汇算清缴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扩展资料一、增加项目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二、减少项目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检查1、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费”的计提,税法规定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提取,而不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是: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是2.5%,职工工会经费是2%。同样,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职工福利费等。但如果该实际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也只能按实际发放工资计提,实发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计提。已计提的,应依规定加以调整。对“三费”的检查一是要审查其计提依据,二是要审查其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2、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3、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准予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度内据实列支。即: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4、公益救济性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扣除。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调整——纳税调整项目。
1、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2、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末汇算清缴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扩展资料一、增加项目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二、减少项目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检查1、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费”的计提,税法规定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提取,而不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是: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是2.5%,职工工会经费是2%。同样,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职工福利费等。但如果该实际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也只能按实际发放工资计提,实发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计提。已计提的,应依规定加以调整。对“三费”的检查一是要审查其计提依据,二是要审查其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2、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3、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准予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度内据实列支。即: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4、公益救济性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扣除。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调整——纳税调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