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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方式方法不触犯法律即视为不违法。银监会2019年第6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注第13条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银监会2019年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记者注中也规定,除了战略管理、核心管理和内部审计外,银行可以将“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实际上,‘催收外包’是有法律依据的,在银行业里也并不鲜见。某大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部员工李薇化名向中国青年报记者透露,“由于催收个人信用卡的欠款,单据分散、涉及金额通常不大但数量众多,而国内大部分银行没有建立专门的追债部门,因此,很可能被一些银行采取外包手段处理。但李薇强调,根据《通知》,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根据《通知》,被委托的催收外包机构,也须有严格的审核批准制度,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且“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法律在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方面,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因此,能与银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大部分是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催债公司’只是媒体的通俗说法,由于催债公司本身的灰色性质,很容易造成舆论误读。她说。来自银行业的反应佐证了李薇的说法。被“曝光”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均称,报道表述上有欠妥之处,已将有关情况向银监会汇报。记者致函银监会求证,截至发稿暂未接到回音。另据媒体报道,3家被“曝光”银行均表示,由第三方进行欠款催讨意味着必须加强监管。如对所有公司进行招投标确定合作公司,并签订严格的责任保证书;对所有的催款电话进行录音,并保留三个月甚至两年,还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上门催款必须双人上门,且双人中一定要有银行员工。针对目前呈现的银行催债“乱象”,南京银行行长夏平的理解是,这暴露出银行在信用卡办理初期阶段管理上存在问题,“还没有学会如何对第三方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参考资料专家称雇佣催债公司催债不违规.前瞻网。
赵风进2019-12-21 20: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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