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证临时房,棚改后国家补偿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樊庆远 2019-12-21 2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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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项: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四、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六、物管费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七、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八、单位房屋是否侵权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九、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车广伟2019-12-21 21: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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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房子是婚前购买的且付清全款,原则上属于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即使房产证在婚后取得,也是如此,因为房产的取得原因是发生在婚前的购买行为。有几种特殊情况,可能使女方对此房享有权利:1、该房婚前并未付清全款,或因婚前为购房借款,婚后涉及夫妻双方共同还款问题的,对共同还款部分,女方享有权利;2、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约定此房为共同财产或女方享有相关权利的,以双方约定为准。
    龚安静2019-12-21 22:02:19
  • 按照常理,只要这个片区都是无证房屋,这样就会法不责众,就会按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如果有的有证,有的无证,那么无证的补贴政策可能会打折扣。
    贺齐辉2019-12-21 21:21:52
  • 如果该财产是婚后形成的,不管是否有证,国家对该项财产的补偿,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符翩翩2019-12-21 21:08:37

相关问答

每一天都有很多企业倒闭宣布破产,在公司宣告破产后,紧接着就是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在清算结束后公司也就消灭了法人资格。此时公司既然都不复存在了,那么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自然也就要解除。在公司破产之后员工会有多少赔偿呢?公司破产,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就应该支付十个月补偿金。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补偿金按工龄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扩展资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参考如下法条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其他债务。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离婚后,即使房产过户给女方,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首先,政府支持和管理力度不够。地震是具有突发性和损失巨大性的特点,根据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统计汶川5·12大地震总体的经济损失达到8451亿元,其中四川的损失占到总损失的91.3%,甘肃占5.8%,陕西占2.9%。因此,以我国目前的形式,任何商业保险公司都不能承受巨大的损失,只有政府充当最终的保险人和救济人,才能做到分散风险、减少地震灾害损失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而对于汶川地震这样的大地震,损失无法控制,国家的一些政策没有落实到根本问题上,导致地震保险目前仍然没能全面开展,没有起到保险应有的风险分散的作用。其次,资本市场发育不良。地震保险费资金应用必须安全、增值。但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保费资金应用渠道狭窄,空间有限。此外,金融工具匮乏,地震等巨灾债券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地震灾害全球化分散风险更是落后,没有建立起相关巨灾风险分散国际化机制。最后,地震保险产品保费率研究尚待深入。尽管,各种地震等巨灾保险和证券化研究也不少,但大多停留理论层面,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市场化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实践。保险对地震风险的转嫁能力完全没有发挥出来,在我国建立健全的地震保险体系迫在眉睫。建立健全地震保险体系可以而且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达到少走弯路,快速有效建立起一整套地震保险的目的,其中我们的近邻日本,情况和我国类似,甚至要更严重,他的地震保险制度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日本有不大相同,所以我国的地震保险体系应该在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特殊国情,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地震保险体系。第一、国家应该在良好抗灾应急机制运行的基础上,着力探讨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在基础研究方面,国家尚需加大支持地震风险的研究,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同时通过加强对建筑业的规范管理,使得建筑物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震因素,进而增强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能力;通过立法对地震危险高发地带实行强制性地震保险,以解决国家财政经费不足、国家地震基金还未能建立起来、群众投保商业险动机不足的困境。第二、学习日本经验,将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分离开来,针对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的不同建立两套不同的地震保险,实行不同的理赔机制。对家庭财产保险不盈利或者少盈利,理赔及时到位,以保证震后居民的正常生活;把企业财产作为保险盈利的主要对象,进行纯商业化运作,即使全损也只能赔偿一部分。始终把家庭财产放在优先位置,以利于灾后的重建和社会秩序的恢复。第三、保险公司发挥主体作用,遇到小的灾害由保险公司完全理赔,减轻国家的负担,只有当损失超过预定规模时,政府才承担大部分的公共补偿责任。促使保险业和地震风险研究院所联合开发并创新行之有效的地震保险机制和产品。保险是提高地震风险管理机制的着力点,是有效应对地震风险的市场机制。保险公司在财产险产品设计时可将保险费用与地震风险状况挂钩,提高投保人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之间应该通力合作,共同开发地震保险,设立共同基金和建立风险互助机制应对地震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利用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证券化等多种形式对风险进行分散,提高行业本身的风险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第四、实行再保险制度。从日本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多了一个赔偿方,再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遇到大的地震灾害不至于一下被冲垮。第五、建立地震准备金制度。对其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影响突发地震事故的应急处理。最后、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同于日本,社会支持与社会救助是必将成为我国地震保险体系的重要环节。中华文化延续着一方有难,八方相助的优良传统。完善中国地震风险管理同样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在风险预防方面,教育部门和公益单位可以通过对地震知识的普及,提高人们对地震和地震保险的认识,提高人们的投保意识和地震发生时的危机处理能力。在应对风险时通过社会救助也可以大规模地降低损失,从而降低保险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