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在银行未到期并按月付息没有违约,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房产可以吗?银行没有起诉

樊新星 2019-12-21 19:52:00

推荐回答

第一、现在承诺更多的住房,这些按揭是否可以密封的外壳,可以拍卖吗?这是一个不同的理解的存在,在实践中,我把重点放在上述情况如下两个问题的结合。首先,如果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安装公司抓住房屋的答案是肯定的。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他原因行为,判决不能执行或者案件难以执行,按照对方的要求,可以对财产保全的措施”在实践中,只要申请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法院一般会裁定查封。第二,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到完成各自的安装,因为住房抵押贷款东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并每月约还款,没有违约事件,安装作为一般债权人该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行呢?“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第38页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享受的一切其他债务人抵押,质押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出售所得款项后,抵押权人,抵押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权,遗嘱执行人申请债务清偿的平衡。根据规定,申请人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出售的房子。需要对银行的同意,同意吗?法律没有规定,但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因为“担保法”第49条规定:“在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已登记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抵押的情况;抵押人不。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没有通知转让是无效的,“根据”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于执行及其扶养家属成员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拍卖,出售或止赎。房子情况不属于上述限制的房屋,使法院可以拍卖房子。综上所述,法院可拍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出售的财产要求,”根据之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个定居点收益来自银行贷款,然后再安装公司清偿债务。
赵飞英2019-12-21 20:19:59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可以啊,毕竟有一部分产权是业主的。一般拍卖价都会不低于市场评估价,少不了银行的钱。
    龙小金2019-12-21 20:37:38
  • 如果房子抵押给银行了,其他的债权人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执行中不能无谓处置,即明知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抵押债权,而强行拍卖。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评估价值然后拍卖,拍卖所得优先偿还银行,如有剩余由法院分配,剩下的款项才可以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扩展资料: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
    米塞林2019-12-21 20:06:04
  •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了,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评估价值然后拍卖,拍卖所得优先偿还银行,如有剩余由法院分配,剩下的款项才可以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龙小群2019-12-21 19:56:28

相关问答

人民法院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如果像你据说,法院拍卖时未公示、拍卖后也未告知你拍卖结果,很显然法院的拍卖是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