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债所得税率减半是到哪一年截止

边圣景 2019-12-21 1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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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9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企业持有2019-2019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2019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号规定:“根据《研究“十二五”后三年铁路建设总体安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19〕80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9〕47号,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企业持有2019年和2019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0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19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19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请遵照执行。
赵风顺2019-12-21 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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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1月8日上午招标的年内第五、第六期铁道部债券数量总计300亿元,其中7年期利率4.63%,20年期利率5.22%。2019年2月22日,铁道部又发行的150亿元中期票据期限为5年。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铁道部主体长期信用级别继续AAA级,本期中期票据信用级别AAA级。央行本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目前资金面并不紧张,铁道部此次票据应该能顺利发行,预计中标利率会略低于市场水平。不过评级报告指出,虽然目前铁道部负债水平仍处于较合理水平,但随着铁路建设投资规模的扩大,未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仍可能进一步上升。
    黄盛昌2019-12-21 20:54:34
  • 现在营改增了,不征营业税了,改征增值税了。按照营改增试点办法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也是延续的原来营业税的免税政策。不过,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齐晓君2019-12-21 20:36:56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2019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企业持有2019年和2019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因此,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铁路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赵颖芳2019-12-21 20:19:10
  • 目前在公开市场上,在沪深交易所只有一只05年发行的15年期铁道债。证券代码120508,05铁道债。票面利率4.85%,近期价格在95元附近,到期收益率在5.5%左右。
    齐景凯2019-12-21 19:55:24

相关问答

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可以提取代扣手续费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4月6日 国税发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附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上款所得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货机构。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第八条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的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违返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以上各条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对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的代扣代缴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免税收入是国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来说,更是一项大的福利。免税收入是指对企业的某些收入免予征税。那么具体哪些收入可作为企业免税收入呢?且看整理的如下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69号  四、2019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目前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4类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定免税收入,可以免除相应的纳税义务。需要强调的是,税法对于上述4类免税收入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对象等均有严格的限定,具体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